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典当业管理,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贷款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各市、县、自治县分、支行(以下简称当地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机关,对典当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特种行业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需要,有一定的业务量;
(二)具有足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在海口、三亚市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市、县、自治县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五)有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企业及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典当行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典当行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典当行出资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资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资本金的70%,一家企业在企业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每一个人在个人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经法定验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设立典当行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 设立典当行由当地人民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人民银行审批和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凭以上两种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九条 典当行的撤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资本金,修改章程均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第十一条 典当行办理下列业务:
(一)产权或使用权明确,并可以依法转让的不动产的抵押贷款;
(二)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下同)和个人的闲置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库存物资和原材料等物品的抵押贷款;
(三)金银饰品、珠宝、家用电器、古玩字画、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抵押贷款;
(四)其他可鉴别、估价、易保管物品的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典当行以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办理或兼营下列业务:
(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
(二)吸收存款;
(三)信用贷款和担保及代收代付。
第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接受以下物品作为当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物;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被质押或作担保的物品;
(三)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 典当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但可以展期,展期最长不超过原典当期限。在展期内还贷的,不罚息。提前还贷的,按实贷的天数计息;当期不足10日的,按10日计息。
第十五条 典当物品一律按现值估价,并按估价的50%以上确定贷款数额。
第十六条 质押贷款的利率,可在国家规定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50%。
第十七条 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
第十八条 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时,应对当期满后,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归属作出书面约定。
书面约定当物归属典当行的,典当行有权依法处分当物;书面约定当物应当拍卖的,按照拍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当物发生遗失或毁损,典当行应向当户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典当行临时需要资金,可以向金融机构拆入,但不得拆出。
典当行应在当地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结算帐户。
第二十一条 对典当行实行如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典当行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3倍;
(二)拆入资金的月平均余额最高为资本金的2倍;
(三)典当行对一家企业和一个自然人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分别超过资本金的50%和30%。
当地人民银行对典当行资产负债比例状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应建立和健全业务、财会、统计、保管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会计、统计月报表,年终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未获准企业法人登记,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2至3倍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处以所吸收存款余额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其将所吸收存款无息存入当地人民银行,直至存款到期,利息由典当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银行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2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处以5千元至2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典当业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典当行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典当行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5日
2000年人事信息化工作要点
人事部
2000年人事信息化工作要点
人事部
2000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人事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关键一年。人事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指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三项工程”为重点,大力加强人事信息化建设,结合人
事部门的中心工作,努力搞好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促进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创新和发展。
一、加强网络建设
1、对远程主干网进行优化改造。针对现有的人事部局域网容量小、主频低、联接模式相对落后的问题,人事部重点投资对局域网进行优化改造,更新和添置硬、软件设备。各地与人事部主干网联接的远程工作站设备的升级或更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2、实施主干网延伸。有条件的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部门重点抓好局域网和系统广域网建设,使人事系统主干网延伸到地、市(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延伸到区县)人事部门;条件较差的,可根据实施情况,分期实施,逐步到位。
3、将各局域网并入主干网。为发挥整体效应,已经建成的人事部机关各司远程专业通信网、省人事厅(局)以下各级局域网、专业网和系统广域网,抓紧并入全国人事系统主干网。并入主干网后的专业局域网在统一管理与协调下,可相对独立运行。
4、做好政府上网工作。人事部年内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站点,向社会发布各类人才信息、人事政策法规、人事考试评分标准和考试成绩、办事公开制度及人事工作重要成果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视需要在国际
互联网开设当地人事工作综合性网站,人事系统在国际互联网建站工作要统一协调、运作和管理。
5、做好对网络的维护、管理和保密工作。主干网上各远程工作站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要加强网络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网络畅通。人事系统内部主干网上的每一个节点,均与国际互联网断开,做到内网封闭运行,外网与内网实行物理隔绝。
二、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1、认真组织信息上网。对工作急需的非涉密信息,均要通过人事系统远程通信主干网传输。从2000年1月起,人事部门的非保密性文件、调研报告、政务信息、工作总结、国家图书馆人事部分馆馆藏资料等5种信息全部上网。人事部办公厅和人事信息中心按月编发信息上网情况
通报。
2、搞好网上信息的编发利用。结合人事部门中心工作,定期编发网上信息摘报,及时向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用网络信息促进所属部门和单位更好地完成中心工作和各项任务。
3、加快基础数据库建设。继续抓紧进行人员和单位基础数据库建库工作。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库、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库、全国留学人才资源库和国际职员库。完成建库的地方,抓紧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并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分析、预测和维护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4、结合人事普法、执法工作,加快人事政策法规库的升级和推广力度。
5、加强数据分析,开展预测研究。已建成公务员库或专业技术人员库的,要根据人才结构调整的要求,对入库人员的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分析和利用(包括人员的结构、分布及使用),并结合中心工作编发人员数据库分析报告和预测研究报告,为人事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
1、启动网上公文办理工作。在纸制公文办理的同时,按纸介质和磁介质双轨运行的要求,从2000年1月起,在人事部机关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人事部门试行公文收、分、办、发四个环节的网上传输,加快公文办理和流转效率。
2、从2000年1月起,人事部召开的各类小型会议及一般事务性通知均从网上传输,取消纸介质。较大规模的会议通知也要先发电子邮件。
3、为加强文件档案管理和提高文件档案利用率,在部机关和有条件的省市建立文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部文件档案资料快速检索调用。
4、建立信访、法规、政务公开自动查询系统,来访人员可通过计算机触摸屏自行查询所需要的政策法规和政务公开信息。
四、做好人事信息化培训工作
为适应办公自动化进程的要求,尽快提高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年内分期分批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上半年人事部分片组织对部分厅局长进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培训,下半年对远程工作站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各省、区、市对地市人事部门的领导和机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自行组织
相关的培训。
五、抓好人事系统信息化制度建设
研究拟定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2001—2005年)计划和分阶段实施办法;印发《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标准,研究制定《全国人事系统人员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人事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办法》。各地人
事部门在贯彻执行人事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六、加强督查指导,促进工作落实
年初人事部组成调研小组对各地人事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促进全国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年底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各地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在此基础上,推出全国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典型,带动面上工作的发展。
各地人事部门对市(地)、县人事信息化建设情况自行组织检查指导。
七、加强人事系统信息化队伍建设
组织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指示,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思想认识,激发工作热情;努力转变信息化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发场艰苦奋斗和无私
奉献精神,扎扎实实地为推进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培育团结协作精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创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19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