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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石安洲

时间:2024-07-08 15:4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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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唐以后,中国北方主要是由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而辽宋金元时期最终完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一体化的历史进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也呈现出其特有的光辉。
一、中国北方的文化交融与变迁
长城是中国北方的一条历史地理、经济地埋、自然地理的分界线,这一区域上形成了中国北方文化区。以后游牧社会演进,农耕社会发展,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面貌。
长城是农耕民族防御之盾,马队是游牧民族的进攻之矛。两种社会发展不平衡,却又具互补性,因此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矛与盾的文化碰撞与联系,呈现错综复杂的社会发展脉络,形成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在长城地带长期磨合、融合的历史。
这一时期文化交融与变迁的主要特点是:
1、蛮夷猾夏。这一时期中国北方胡风日趋兴起;辽金时代,胡风很盛。
2、以夏变夷。辽金长期统治华北,到了中后期则自居于正统王朝。元也是如此。大体遵循了"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的历史规律。
3、由建立少数民族政权到组建复合王朝,再到多元文化并行。
4、文化永远不会保持静止,文化的流动是双向的。

二、辽代的法律思想
契丹族原来居住在辽河上游一带,过着游牧和狞猎的生活。唐朝末年,契丹的势力发展起来,一些汉族农民为了躲避战乱,迁到长城以北,同契丹族杂居相处。契丹人逐渐学会种植庄稼、织布,建造城市房屋,一部分契丹人开始了农耕的生活。10世纪初,契丹首领耶律阿保机统一契丹各部。916年,耶律阿保机称帝,建立契丹国,定都上京,耶律阿保机就是辽太祖。阿保机逐步建立与完善契丹的政治制度,逐步接受汉族封建文化。采取“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迅速向封建社会过渡。辽至公元1125年被金所灭,历经210年。
辽朝发展到中期, 已经从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辽景宗和圣宗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 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政治清明, 经济中兴, 社会稳定, 出现了“景圣之治”。辽朝前段是用武力开拓疆土时期,严刑峻法是必然的。此后, 则有宽有严, 尤其是到景宗和圣宗时期, 宽严得宜。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是经济关系的反映, 是政治关系的一种形式, 也是当时阶级关系变动的产物。辽圣宗和兴宗时期, 统治者顺应当时形势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对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因而形成了较为深刻的法律思想。
(一)、意于治, 更定法令。
辽圣宗耶律隆绪即位以后, 在辽景宗更定法令的基础上, 对过去的严刑峻法加以彻底改革。他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更定法令凡十数事, 多合人心, 其用刑又能详慎”。太平七年(1027) 七月,“诏更定法令”, 命令臣下“《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 其条上之, 议增改焉”。辽兴宗更为明确地提出了“法令者, 为政所先, 人命所系, 不可不慎”的立法思想, 诏耶律庶成“参酌古今, 刊正谬误, 成书以进, 帝览而善之”。由此可见, 辽代中期的统治者认识到法律是求治的根本, 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是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规范。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 继续修改法律, 既减轻旧法过重部分, 又吸收了唐律中一些有利于他们统治的内容, 体现了择善而从的立法精神。
(二)、贵贱平等, 准法同科。
辽代的法律自始至终存在着同罪异罚、种族不平等、贵贱不平等的现象, 前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到辽圣宗耶律隆绪时期, 提出了“准法同科”的平法思想。具体表现在:
1、不得擅杀奴婢, 解放部分奴隶。如统和十三年(995) 四月,“诏诸道民户, 应历以来胁迫为部曲者, 仍籍州、县”。“应历”是辽穆宗耶律 的年号(951- 969) ,“部曲”是对一部分奴隶的称呼,“籍州、县”是把一部分奴隶解放出来, 使之成为隶属于州、县管辖的自耕农民。统和二十四年(1006) 又下诏:“若奴婢犯罪至死, 听送有司, 其主无得擅杀。”开泰六年(1017) 二月:“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 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 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
2、改变契丹人和汉人同罪异罚的不平等做法。圣宗以前, 契丹人与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契丹人打死汉人“偿以牛马”, 汉人若打死契丹人,“则斩之, 仍以其亲属为奴婢”。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象, 太后萧绰摄政时, 规定蕃、汉民斗殴一律“以汉法论”。统和十二年( 994) 又下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
3、 彻底纠正契丹贵族与普通平民同罪不同罚的弊端。统和二十九年(1011) ,“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 惟免 面, 诏自今犯罪当 , 即准法同科”。以此限制契丹贵族的特权。如太平六年(1026) 下诏:“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 故盖以南北二院分治之, 盖欲去贪枉, 除烦扰也; 若贵贱异法, 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 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 以图苟免, 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 不以事之大小, 并令所在官司按问。”这里已包含着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思想。
(三)、宽平法律, 用刑详慎。
古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于是, 法令刑狱兹繁, 导致“法密则国无全民”, 反而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思想上, 主张“宽简”, 在执法上, 主张“审慎”。辽代统治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辽圣宗即位后, 睿智皇后萧绰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辽兴宗重熙初年,诏天下言治道之要, 萧韩家奴对策曰:“衣食既足, 安习教化, 而重犯法, 则民趋礼义,刑罚罕用矣。臣闻唐太宗问群臣治道之方,皆曰:‘严刑峻法。’太宗笑曰:‘寇盗所以滋者, 由赋敛无度, 民不聊生。今朕内省嗜欲,外罢游幸, 使海内安静, 则寇盗自止。’由此观之, 寇盗多寡, 皆由衣食丰俭, 徭役重轻耳。”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 辽朝中期的统治者注重调平法律,“重轻适宜”, 在量刑过程中注重复核, 对死刑“复问得实”, 即所谓的“恤刑慎狱”。主张治狱要宽平, 罪疑从轻, 反应了审慎、宽平的法制思想。辽兴宗时还有很重要的举措, 如窃马依原法当死,兴宗认为“一马杀二人, 不亦甚乎”, 改减死论。
(四)、明礼义, 正法度, 德刑并用。
到辽朝中期, 作为中原传统政治思想的儒家学说已经渗透到辽代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生活等各个领域, 在辽代刑法中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儒家的刑法观。如辽圣宗耶律隆绪统和元年(983) 十月, 诏“民间有父母在, 别籍异居者, 听邻里觉察, 坐之。有孝于父母, 三世同居者, 旌其门闾”。辽兴宗时马保忠上言:“强天下者, 儒道; 弱天下者, 吏道。今之授官, 大率吏而不儒。崇儒道, 则乡党之行修, 修德行, 则冠冕之绪崇。自今其有非圣帝明王孔、孟圣贤之教者, 望陛下明诏, 痛禁绝之。”兴宗重熙十五年(1046)亦诏曰: “古者治天下, 明礼义、正法度。”辽代统治者在治国思想和法制思想上, 既借鉴了儒家的法制思想, 又结合本民族的特点,“恩威兼制, 得柔远之道”。辽朝的“恩威兼制”与儒家的“德刑相济”既有相同点, 也有区别。尤其是在“德”与“威”的关系上, 从中原农耕文化的传统观念上来说, 德是第一位的,“有德则得之, 无德则失之”, 因而史家得出了“服人者以德而不以力”的结论, 并说,“穆宗沉湎失德, 盖以其富强之势以自肆久矣”。然而, 从契丹游牧民族文化传统来说, 威又是第一位的。因此,《辽史》记载太宗耶律德光“威德兼弘”, 威在德先。至少他们认为“恩威并举”。“大之怀小也以德, 制之以威。德不足怀, 威不足制, 欲服人难易。”《辽史》传论的评论还是符合契丹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
(五)、赏必信, 罚必当。
这在辽圣宗和兴宗两朝表现尤为突出。《辽史》载:“后(萧绰) 明达治道, 闻善必从, 故群臣咸竭其忠。习知军政, 澶渊之役, 亲御戎车, 指麾三军, 赏罚分明, 将士用命。”她经常“赏有功将士,罚不用命者”, 对作战将士颇能做到“赏罚信明”。这对辽圣宗耶律隆绪影响很大,统和四年(986) ,“用室 、韩德让言, 复山西今年租赋。诏第山西诸将校功过而赏罚之”。统和十八年(1000) 春, 辽圣宗“还次南京, 赏有功将士, 罚不用命者”。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 七月,“以北、南枢密院狱空, 赏赍有差”。重熙十一年(1042) 夏,“颁南征赏罚令”。可见, 辽圣宗和辽兴宗都十分注重法律的“赏功罚过”功能。

三、金代的法律思想
 金朝是由中国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为主体所建立的政权。女真族由黑水 发展而来,原居住在今松花江、黑龙江下游一带,当契丹建国后,在译名上开始被称为“女真”,并处于辽的残酷统治和压迫下。北宋中后期,女真族的完颜部强大起来,逐部统一女真各部。为了反抗辽的民族压迫,1114年女真的杰出领导人完颜阿骨打举兵抗辽,完颜阿骨打称帝,建立金朝,定都会宁。完颜阿骨打就是金太祖。公元1234年金在蒙、宋联攻下灭亡。历经120年。
金世宗是女真族历史上一位有作为的封建帝王。幼年时代得到其母亲的培养和教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大。他尚德行,喜武功,善骑射,国人推为第一。他:“宽仁爱人,雅有大度”。正隆六年(1161) 在辽阳即位,年号大定。金世宗受古代圣明君主治国思想的影响,借鉴了中国历史上历代帝王的教训,适应当时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从治国的长计出发,主张以“宽仁”治国。历史与现实警醒了他,治国当务“宽政”。
(一)、崇尚儒学,礼法结合
儒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千百年来,不仅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就是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者也以此作为治国平天下的理论基础。女真人进入中原以后,由于受契丹人和汉人的影响,也大力提倡和推崇儒家思想。学校教学讲授儒家经典,科举考试考儒学。重视儒学就必然尊孔,他们对孔子也顶礼膜拜。世宗时不仅修建孔庙,而且还修葺曲阜孔子墓,赐其子孙爵位。大定二十年,特授袭封衍圣公孔总为州曲阜令,封爵如故。为防止盗墓贼盗墓,还拨10 户百姓守护陵墓。随着女真社会的发展,中原礼教文化的不断渗入,世宗深知儒学对女真贵族的统治十分有利,因此,他竭力推行礼教,以礼义教化作为治国的根本。他注重以儒家所推崇的忠、孝、诚等道德行为作为衡量官员、考核人才的重要标准。重用汉族儒士,充分发挥其特长。金世宗推崇儒学,这对儒学在北方社会的传播起了推动作用,儒学也成为其维护统治的精神支柱。
金世宗在强调礼义教化作用的同时,也十分注重法制建设。他说:“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 若亲者犯而从减, 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认识到法律具有客观、公正的属性,是权衡“是非”,辨别“轻重”的器具。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出现了许多弊端,为了适应女真社会封建化的趋势,进行法制改革。金世宗认为金初的法律,包括沿用辽朝的法律已经出现了弊端,理应进行改革。唐、宋的法律有可适用于金朝社会的,可采用之。主张法令应“令众易晓”,“勿令明白”。主张法律要统一,法律要划一、稳定,便于遵守与执行。事断于法,依法治罪。但是,金世宗在治国实践中注重减轻刑法,既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反映了世宗的人本思想和对人的生命价值尊重。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大定四年,两个老百姓以乱言当斩,世宗“以减死论”。可见,世宗所注重的是法律的宽平。
(二)、劝农力田,与民休息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经济政策的调整上。女真族是兴起于北方沙漠草原上的游牧民族,长期以来主要以畜牧业为主,生产方式较为单一。金朝建立后,女真统治者推行了农耕与畜牧并重的两元的经济体制。但由于连年征战,加上海陵暴政,社会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世宗即位后,使他清醒地认识到“上天立君,使之治民”,君主应爱养下民。世宗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要实现国家的富强和长治久安就必须恤民劝农。他认为前代君主,虽享富贵,不知稼穑艰难者甚多,所以失天下。世宗在重视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发展。设置畜牧业管理机构,安抚诸部,以法律的手段保护畜牧业的发展。大定八年四月,世宗下诏:“马者军旅所用,牛者农耕之资,杀牛有禁,马亦何殊,其令禁止。”同年七月,命有司制盗群牧马者死,告者给钱三百贯。他还多次下令减免牧民的牛头税、力役徭役之征。这就为金代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三)、整饬吏治,赏罚信明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表现在吏治方面,罚恶举善,宽严适当。
1、罚恶。主要表现在整饬吏治,严惩贪官污吏。金世宗对贪官污吏采取了毫不留情的严厉制裁政策,他说:“若涉赃贿,必痛绳之”。当时被制裁的贪官污吏大多是女真族贵族,因此,太尉左丞相劝世宗说,惩治贪污,“依法则可”,不要过于严厉。世宗反驳说:“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宽恕”。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他采取了一系列严惩贪官污吏的措施。主要有:各级官吏一旦涉嫌,立即免职;贪官被罢职,其子女皆除名;犯赃罪,虽遇赦,非特旨不再叙用等。
2、举善。世宗认为罚恶举善,应当以举善为主。他曾对御史大夫李石说:“惟见卿等劾人之罪,不见举善。自今宜会监察御史分路刺善罪以闻。”他批评一些官吏“止录其恶而不举其善”若这样,为官何难! 因此,他要求官吏必须“察善恶以闻”。赏罚信明,宽严适当。世宗认为“赏罚不滥”才是宽政,若“赏罚不明,岂能劝勉”。他主张不能以一言之得失定赏罚,“凡人言词,一得一失,贤者不免。”允许各级官吏犯了错误后,知错就改。金世宗以历代帝王治国经验教训为鉴,整饬吏治,赏罚分明,使官僚机构稳定,政令通畅,巩固了统治,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四)、任人唯贤,德才并用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还表现在他有“容才之量”、“用人之能”的人才观上。世宗在总结历代兴亡的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能否重用人才,所用之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女真统治者能否长久统治和国运的兴衰。因此,提出了“国家事务,皆须得人”的人才思想。金世宗即位后,面对当时错综复杂的政治局势,实现变乱世为治世,急需大批人才,而女真族官吏的数量、质量均不能适应当时的需要。因此,世宗把选录大批有用人才视为当务之急。大定二十六年,世宗说:“荐举人才,当今急务也”。他的人才思想主要表现在:不求全才,量才用之。注重选拔廉洁、纯正、能干基层官吏。这对于提高统治效能,巩固其统治是非常有利的。
(五)、广开言路,虚怀纳谏
金世宗仰慕古代帝王虚心纳谏的风气。大定二年,他对大臣们说:“唐、虞之圣,犹务兼览博照,乃能成治。”又吸取海陵王“专人独断”故取败亡的教训,认识到是虚心纳谏还是专制独断乃是关系到国家盛衰的大事。因此,他广开言路,虚心纳谏,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谏诤思想。
1、要求各级官吏和百姓上书陈事。大定元年,同知河间尹高昌福上书陈便宜,上览之再三。又诏内外大小职事官陈便宜。世宗尤其强调担任宰相之职的官员,只要关系到治国安民及朝政不便于民的事及时奏报,谴责知而不言的大臣。九年正月,世宗与众大臣论古今事时说:“海陵以张仲轲为谏议大夫,何以得闻忠言。朕与大臣议论一事,卿等不以正对,岂人臣之道也。”他还要求百姓上书陈时政,并认为其言对治国“犹有所补”。世宗不仅本人亲自审阅,还要求大臣认真对待。这一认识实在是难能可贵的。
2、他要求进谏当正、当实,进谏必出于公心,忠于国家。十七年,世宗对大臣说:“古之谏者既忠于国,亦以求名,今之谏者为利己而已”。他批评户部尚书曹望之、济南尹粱肃等人上书言事是觊觎执政,于国政无所补,是为了利己而已。他表扬前代太医祈宰因为海陵王南伐极谏,被戮于市,“此本朝以来一人而已”。

厦门市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特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实行治安联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群防群治管好城镇社会治安的一种好形式。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公安机关直接指挥的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力量。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镇乡村的全民、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内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建工地、驻厦机构,都必须在做好自防自卫的基础上,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第四条 治安联防组织实行以块为主,集中统一指挥,在各区(县)、街道、乡、镇由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治安联防指挥部,由分管的区(县)长、街道办主任、乡、镇长任指挥,同级公安(分)局长,派出所长、综治办主任任副指挥。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组
织、管理和协调辖区治安联防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乡、镇必须从当地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队,并可在贸易市场、商业繁华区、车站、码头、公园、风景游览区和旅馆业等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派出联防分队、联防小组并设立执勤点。
各个联防组织均应在当地联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密切配合,组成网络,互相策应,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向群众开展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教育和检查;
二、协助公安机关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执勤点,认真做好巡逻、堵卡、守候、执勤等防范工作;
三、制止、发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保护案件现场和事故现场,维护周围治安秩序,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五、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六、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必须佩戴公安机关发给的统一标志。对下列情形进行盘查和检查:(一)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二)以拣拾、买卖物品为名走街串巷、行为鬼崇的;(三)深夜游荡街道,行迹可疑的;(四)有身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可疑的;(五
)其他形迹可疑需要盘查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员,治安联防人员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一)携带来路不明物品的;(二)破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三)行凶斗殴、伤害他人的;(四)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和强奸、调戏侮辱妇女的;(五)赌博、卖淫嫖娼、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无证行医、算命卜卦等欺骗群众钱财的;(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犯罪嫌疑的。
第九条 治安联防人员没有逮捕、拘押、审讯传讯和决定治安处罚的权利,在执勤时可携带防身器械,但不得使用枪支和警具警械,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凶器、违禁品、群众拾交物品等,必须如数上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准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治安联防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法秉公办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提高警惕;
三、执勤时要佩戴执勤标志,文明礼貌,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四、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贪赃枉法、包庇坏人;不准白吃白占,侵犯群众利益;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不准贪污受贿,隐瞒虚报;不准泄露机密。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建立以下制度:(一)日考勤、月考核评比制度;(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三)每周一次法律、政策、纪律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四)每月工作汇报、登记制度;(五)赃款赃物、拣交物品登记上缴制度;(六)奖罚制度。
第十二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治安联防队和人员,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无故缺勤、失职、违反纪律者,视情节由街道、乡、镇联防指挥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工资、辞退或其它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可采取单位选派和聘用两种方法,由单位选派的治安联防人员一般每年轮换一次,被聘用的治安联防人员应与聘用联防指挥部签订聘用合同,不论选派和聘用的治安联防人员都必须坚持条件,经街道、乡、镇联防指挥部审批,方可使用。
治安联防人员的条件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初中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雇用外地人员必须凭居民身份证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城镇乡村的全民、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内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建工地、驻厦机构,都应根据员工人数(含临时工)按比例抽调人员参加所在辖区的治安联防组织,其中:
一百人至二百人的,抽调一人;
二百人至四百人的,抽调二人;
四百人以上的抽调三人;
确实无法抽调人员的,应按抽调人数每人月缴代聘费250元;
一百人以下的按员工人数每人月缴代聘费一元,员工人数不足五人的每人月缴代聘费五元。
此办法实施后,原有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必缴纳代聘费,个别经营亏损一年以上的企业,可向所在联防指挥部申请减、免,但都必须做好自防自卫工作。
第十七条 由各单位抽调的治安联防人员,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在巡逻值勤中所需的夜餐费和节假日加班费,均由原单位支付。聘用的联防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夜餐费由各联防指挥部支付。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所支付的代聘费在自有资金中纳入成本开支;各联防指挥部收取代聘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如数上交区(县)联防指挥部,设立财政专用户头,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款专用,平衡调剂,不准挪作他用,并将收支情况每半年向辖区联防单位
公布,接受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治安联防费开支范围包括:治安联防人员的工资、奖金、夜餐、误餐补贴、防暑降温、医药保健,因工致伤生活补助,有功人员的奖励以及巡逻值勤所需的照明用具,雨具、御寒防暑必需品的购置,联防队的办公、宣传、交通、水电等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2年10月21日
库克法官:聪明的福尔摩斯?——就库克法官与国王谈许霆案件

龙城飞将


题记:

  许霆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了,但尘埃尚未落定,只是人们的热点转移罢了。近日偶尔上了百度吧许霆吧,看到一个留贴言。留言者说他是学法律的,他想让不懂法律的人们懂法律,可是法律是一门专业,需要学习10以上的时间,所以他说的话普通老百姓不懂。他还拿库克法官不同意国王审案作支持。对此留言有感而发,遂写下这段文字。恰好看到《人民代表报》的约稿函,试着投过来。更多的文字,可以上我博客,有一些好文章,可惜不易发表,就马虎地放在自己的博客里了(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如果懂法律的真想让不懂法律的人清楚,我觉得就是万幸了,中国就快到真正的法治社会了。要知道,历史上最早出现法律的时候是很神秘的,在时代的要求下才出现《十二铜表法》等,法律开始示人。但法律永远存在着不透明的地方。
  其实,法律并不是高科技。任何一项法律,任何一个法条的订立,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当然,这个法理也许不是真正的法理,是强词夺理。这种情况下,立法的人或者懂法的人就会喜欢胡搅蛮缠,说你们不懂法!其实这时他是不敢真正地把法律给不懂法的人说透。
  除了法律之外,社会上还有许多职业,哪个职业不需要专门的训练?比如医生,比如核专家等。学懂法律一定要十年吗?这么说法律专科的人不能从事法律工作了,法律大学本科毕业的人还差6年时间的学习,法律硕士研究生还得再学习3年,只有从本科不间断地读到法学博士毕业才可以从事法律工作?
  如果是这样,问题又来了。两个都是学法律的,都是学了10年,是不是两个人的水平就一样呢。答案肯定是不同。这时,其中学民法的可以对刑法专家说,你不懂我们民法,若要发言,你学习10之后再来。刑法专家也可以这样对民法专家发表意见。
  如果是这样,那位刑法专家学了10年,当他可以对民法发表意见的时候,他已经荒废了10的刑法,丢掉了原来的专业。民法学家也是这样。
  可见,这样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再说回来到许霆案件。关于许霆案件,有几十种观点。即使我们不讲民众,就是法律专家,著名教授,也是众说纷纭。这么多观点,哪一个是正确的呢?可以肯定,无论教授多么有名,正确的观点至多是小于1,即最多只有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很可能都不正确!
  这位发贴的一定认为自己是懂法律的,但是,你给别人说不清楚,你是懂法律吗?你学够了“10年”吗?
  现在,我们一起来讲讲库克法官的故事。我发现在许霆案件上,许霆懂法律的人喜欢讲故事,打比方,作类推。
  库克法官与国王的故事的细节我不再重复,大家都耳熟能详了。
  我同意库克法官的理由,他说国王不如他熟悉法律。但是,如果那个国王就库克法官审理过程进行提问,或者相当于一种陪审团成员,总是可以吧。如果国王提出问题,其他人也提出问题,库克法官能回答得舍法合理,那他这大法官就当之无愧。如果库克法官武断地对问他的人说,你们不懂,起码得学10年以上。这就是企图垄断法律这个行业,想变成他家的自留地。
  所以,不要因为“库克法官是历史上非常著名的法官”就完全相信他,重要的是看他审理的过程,他所认定的证据,他所依据的法律或者法理,最终作出的判决。
  我们再作进一步的讨论。国王就没有能力审理几个案子吗?
我们先要看法官的起源。法官,或者充当仲裁角色的人,起初并没有职业化,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早期都是由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者在纠纷双方面前进行判断。这种情况下,难的是找到事实,找到相关的证据证明某个现象的存在,证明某个案件曾经发生过,当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等。事实查清后依照法律进行判决就不是一个很难的事了。
  什么是疑难案件,就是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若库克法官擅长于查清疑难案件的事实,其实他已经不是法官了,而是一个大侦探——福尔摩斯。因为他已经是擅长破案,而不是审理判决了。如果库克法官是以此来拒绝国王,他就错了。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俩正好是一种新的社会分工:库克法官实质上充当了福尔摩斯的角色,他负责侦探。国王则依据库克法官查明的事实,对照法律,或者创立新的法律,进行判决。
  其实,现代法治并不要求法官一定具备审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法律早就给法官找到了出路。
  在侦察起诉阶段,若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实,可以退回侦察机关,要求补充侦察。
  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有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的权力,但1979年刑事诉讼法曾有过这样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疑难案件对法官并不是疑难的,棘手的工作:“(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许霆案件虽然令许多法官头痛,但不是不能解决的疑难案件,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几乎没有争议的。难的是适用什么法律。
  其实,在许霆案件中,法律的适用也不存在问题。就他的行为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为罪则定罪,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定罪,刑诉法162条第二款和刑法第3条,早就把解决许霆案件的方法规定出来了。不按这个规定进行审理,就是违反法的规定。
  许霆案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原因在于原一审法官找不到合适的定罪的依据给他定了罪,而且还定了重罪。后来改判其实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既然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那原先的判决就不是错误的。但要想使这个罪名成立,必须在许霆业已查清的事实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之间建立起桥梁。
  当然,许霆的行为很恶劣,许多人认为他是犯罪,并且是犯了盗窃罪,但苦于找不到恰当的法律依据。这时法官应当怎么做?很简单,依据法律规定宣告无罪。若法官对法律有深入的研究,又有责任心,他可以就此案件写出法律意见书,递交到能够启动立法程序的人们的手中,以期在下一次人大会议审议刑法时作出修改,或者请全国人大作出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