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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以及其它当代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探讨/张宏民

时间:2024-05-10 19:1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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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以及其它当代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探讨
张宏民
(西安光华创新学校 社科系 陕西 西安 710072)
摘要:我国现已初步形成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获得了基本的保障,但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我国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应对举措,最后论述了解决问题的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现状;举措
Education right protection question discussion of contemporary ethnic minority
Zhang HongMin
(Innovative school of the brilliance of Xi'an Society's department ,Shaanxi ,Xi'an ,710072,,China))


Abstract :Our country has already formed the legal system of a few national education tentatively now, ethnic minority received an education the right has obtained basic guarantee, but because history , geography , politics , economy ,etc. reasons of various fields, a lot of questions exist yet in education right protection of ethnic minority in our country. This text has carry on research to this, has proposed solving the action of dealing with of the problem, expounded the fact finally that solves the meaning of the problem.
Key words : Ethnic minority; Education right; Protect the current situation ; Action




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公民权,也是一项民族权,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对当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作了长时间调研的基础上,拟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现状、改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举措、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现状
建国五十多年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努力予以贯彻和实施,现已初步形成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获得了基本的保障,民族教育规模不断地发展壮大,少数民族的素质有了极大的提高。
例如辽宁地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的情况就能充分说明上述事实。辽宁省现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从民族幼儿园??民族小学??民族初中??民族高中??民族高等院校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族学校由1978年前的不足100所,发展到上世纪末的2229所。截止到2004年4月,辽宁省各级各类学校近800万在校生中,有少数民族学生105余万人。辽宁省人口较多的蒙古、朝鲜、满、回、锡伯族五个民族都设有本民族的幼儿园和中小学。
表1:          全省民族学校分类表  
初 高 中 小  学
学校总数(所) 在校生数(人) 教职工数(人) 学校总数(所) 在校生数(人) 教职工数(人)
蒙古族 44 28221 2584 282 80804 2567
朝鲜族 29 15655 2010 63 18845 2028
满、回、
锡伯族 20 6870 1731 113 29402 2094
注:以上不包括普通学校的民族班
辽宁省少数民族学龄儿童入学率大幅度提高。目前,这一民族地区幼儿学前入园率70%以上,小学、初中、高中入学率分别达到99.7%、95%、56%。
辽宁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升学率也不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辽宁省已有10万余名少数民族学生考入各类大中专院校。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升学率由上世纪80年代初的6%上升到上世纪末的21%。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率的逐年提高,就使大批少数民族优秀青年有机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1](P20)
上述情况无可辩驳的说明,当代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总体状况是较好的,较之以前有较大的进步。
但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我国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总括起来,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特别是女童辍学率高且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民族地区辍学率累计高达38%。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仍然是民族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
表2:        辽宁新宾满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情况表

年份 全部学校数(所) 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人) 辍学率比例(%) 初中入学率(小升初)(%)
普通学校 民族学校 总计 民族学生 总计 女童
1995 301 15 10170 5 36 97
2000 248 15 10523 3 58 96
2003 172 8 13916 9741 3.53 70 97.2
从上表可以看出,民族地区九年义务阶段学生辍学现象近年来呈增多趋势,而且女童占的比例更大.[2](p24)九年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和进一步实现的根基。一个少数民族学童如果连九年义务教育都保障不了,那么少数民族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在他(她)这里的实现状况就可想而知了。教育欠债的结果是积成一支庞大的文盲半文盲队伍,而且这个队伍还在以每年数万甚至数十万失学辍学儿童的速度在递增。长此以往,积少成多,量变引起质变,“愚者越愚”,“智者越智”,少数民族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以至国家的发展也要受到严重影响。
(二)民族地区师资力量的提升缓慢。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环境差,教师待遇低,还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在市场经济下,这样的情形根本吸引不来高精尖各级各类人才,即便是民族地区出去上大学的学生毕业时往往也不愿回民族地区工作,甚至已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还要流失。这样一来,导致的结果是民族学校的教师学历低,素质不高,教师队伍的总体数量和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严重影响教育质量。在我国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今天,全国大部分地区整体师资力量都在不断飞速提升,但民族地区师资力量的提升却比较缓慢(不可否认有些民族地区师资力量也有所提升)。这就影响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改善。
(三)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且缺乏法律保障。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各地忙于搞经济建设,尽管中央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但各地对教育事业尤其是少数民族教育往往重视不够,教育经费投入就不足,需要维修的基建投资到不了位,公用经费严重短缺,基础设施严重落后。该给的经费被削减了,即便是被削减了的经费由于无法律保障机制往往也是难以到位。这样的情形就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例如2003年,辽宁省10个民族县(市)教育经费支出累计总额为559万元,而海城市教育经费支出为627万元,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支出与发达地区相比,教育经费相差悬殊。[3](P26)
(四)“高考移民”等现象也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所谓“高考移民”,是指由于我国在教育欠发达地区、北京教育发达地区实行差别高考录取分数线,于是录取分数线高的教育发达地区的考生,纷纷采取转学、迁移户口等办法到教育欠发达地区和录取分数线低的教育发达地区去应考的特有的现象。 近年来,这种“高考移民”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还有人专门组织安排,从中获利。可以看到的是,大学录取分数线低的省份大多属“老、少、边、穷”地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地区,这样一来少数民族学生在大学录取过程中就受到了排挤,其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就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和优待也就落不到实处。
(五)由于没有形成对民族教育法律政策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激励奖惩机制,侵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事件得不到及时纠正。我国的民族教育法制工作相当薄弱,立法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善的民族教育法对民族教育的发展起保障和促进作用,致使民族教育很不适应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更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实践中发生侵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事件,往往也无法得到及时纠正,这就使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从受教育权的整体性来衡量,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特别是在当前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的平均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且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情况下。
二、改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举措 针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务实科学的原则,笔者认为改善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举措至少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少以至杜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扎扎实实做好民族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工作。” 民族地区学生辍学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
1.学生家里贫困,无力供给孩子上学,虽有心而力不足;
2.家长未充分认识到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认为孩子尤其是女童读书屋用或用处不大;
3. 民族地区实行教育“一费制”后,按要求对贫困学生应减免课本费和学杂费,但由于学校经费短缺往往减不了,更有甚者还提高收费标准,亦造成无钱上学;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深入推进“科技强企”,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第三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由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获奖对象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的推荐和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的申报人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或主要负责人,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中有创新,且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开拓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经过两年以上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的。
  (四)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成效明显的。
  (五)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有效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和优化升级的。
  第六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申报人所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范,管理科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市内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投入力度大。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在行业中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四)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已建立专利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专利产权管理与保护的规范、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的规范,以及专利工作机构与人员的工作规范等。近三年内企业拥有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含6项)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
  第七条 所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家不得申报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
  (一)不依法纳税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条件的人选,由所在企业向县区(包括湖州开发区)科技局提出申报,由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归口审查并择优推荐。各县区推荐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申报材料统一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申报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推荐表;
  (二)近三年所在企业总结材料;
  (三)近三年企业经营情况及利润分配表;
  (四)企业上交税收和个人缴纳所得税的证明;
  (五)科技成果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个人荣誉及奖励证书;
  (七)财务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负责接受推荐、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复评(具体评审标准和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择优提出建议名单。
  (二)市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终评,评出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名单,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一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并给予每位获奖者10万元奖励(市本级获奖者奖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三县获奖者奖金由各县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获奖证明,应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宣传机构应向社会广泛宣传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家向先进学习,创新创业,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多作贡献。
  第十四条 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市评审委员会有权给予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的处理,并依法依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近来,许多电视观众来信和来电话,反映一些地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超量播放广告,有的播放一集电视剧中断插播广告数十条,时间长达数十分钟,甚至播放明令禁止的“治疗性病的广告”。这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电视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广播电视作为
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的规定,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
二、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其中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三、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要对所辖区域内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立即纠正,如不停止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许可证。
五、国家广电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近期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同今年对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年检相结合,严重违反规定的,将不予登记。



19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