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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4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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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水利部


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人事部、水利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水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一)江河湖泊水系流域事业管理单位;
(二)水库、灌区、河道、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
(三)小水电、机电排灌、供水、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站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业单位等。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这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水利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二)水利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水利事业单位中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水利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五)水利事业单位中的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原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仍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执行。
四、津 贴
(一)津贴是水利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水利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长期在远离城镇野外一线从事水文水资源勘探、水土保持勘测(不含已执行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职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和血吸虫疫区长年直接接触疫水的水利职工,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
(三)水利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主要设立水利技术岗位津贴、防汛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和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等津贴项目。
1.水利技术岗位津贴。适用于水利事业单位中从事水文监测、水资源保护、水土整治、水利设施监测和维护等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可根据技术人员责任大小、职务高低、劳动数量质量、劳动强度等设若干档次。津贴的发放要与技术人员责任大小、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挂钩,按实际天数计发。
2.防汛津贴。适用于参加防汛抢险、水情测报、防汛指挥和防汛后勤保障等工作的职工。津贴标准,根据工作人员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危险程度拉开档次,其中,防汛一线人员(指直接参加防汛抢险和水情测报人员)津贴标准要比二线人员(指从事防汛指挥及后勤保障人员)适当高一些。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出勤天数领取津贴。
3.领导职务津贴。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水利事业单位中的主要领导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对兼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从事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技术职务津贴。
4.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水利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其标准根据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并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5.技术工人岗位津贴。依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予以确定。
6.普通工人作业津贴。依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予以确定。
(四)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要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上述津贴建立后,国家为特殊行业、岗位建立的津贴仍予保留。
五、奖励制度
(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水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合格的,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水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经批准,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水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工资从任命或聘任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资管理体制
(一)全额拨款的水利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结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单位内部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结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三)自收自支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条件的单位可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
九、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水利事业单位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三)对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一种确定。
(五)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其工资套改,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六)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水利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发〔1983〕74号和国办发〔1983〕40号文件规定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可在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基层工作已满八年后予以固定。
(七)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水利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这次工资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这次水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利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水利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单位:元/月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津贴部分
职务等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64~287
----------|---|---|---|---|---|---|---|---|---|---|----|----||
高级工程师|275|305|335|365|395|430|470|510|550|590|630 |670 ||
----------|---|---|---|---|---|---|---|---|---|---|----|----||(全额拨款单位,
工 程 师|205|225|245|265|285|315|345|375|405|435| | ||按在工资构成中
----------|---|---|---|---|---|---|---|---|---|---|----|----|| 占30%计算)
助理工程师|165|179|193|213|233|253|273|293|313| | | ||
----------|---|---|---|---|---|---|---|---|---|---|----|----||
技 术 员|150|162|174|192|210|228|246|264| | | | ||
---------------------------------------------------------------------------
注: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单位:元/月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岗位目标管理津贴
职员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62~298
--------|------|------|------|------|------|------|------|------|------|------||
一级职员|480|520|560|605|650|695| | | | ||
--------|------|------|------|------|------|------|------|------|------|------||
二级职员|335|370|405|440|480|520|560| | | ||
--------|------|------|------|------|------|------|------|------|------|------||
三级职员|235|260|285|310|340|370|400|430| | ||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构成
四级职员|180|198|216|234|252|276|300|324|348|372||中占30%计算)
--------|------|------|------|------|------|------|------|------|------|------||
五级职员|160|174|188|202|216|233|250|267| | ||
--------|------|------|------|------|------|------|------|------|------|------||
六级职员|145|157|169|181|193|207|221|235| | ||
--------------------------------------------------------------------------------------------------------------
注: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工人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技术职务 | 技 术 等 级 工 资 标 准 ||
技术等级 |------------------------------------------------------------------------------||岗位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高级技师 |245|267|289|315|341|367|393|419| | ||62~180
----------|------|------|------|------|------|------|------|------|------|------||
技 师 |205|223|241|259|283|307|331|355|279| ||
----------|------|------|------|------|------|------|------|------|------|------||
高 级 工|180|196|212|228|248|268|288|308|328|348||(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构成
中 级 工|160|174|188|202|220|238|256|274|292|310||中占30%计算)
----------|------|------|------|------|------|------|------|------|------|------||
初 级 工|145|157|169|181|197|213|229|245|261|277||
--------------------------------------------------------------------------------------------------------------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等 级 工 资 标 准 || 津 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
135|146|157|168|182|196|210|224|242|260|278|296|314||工资构成中占
----------------------------------------------------------------------------------------------------------------------------------
注: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保障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开发、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审批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专营企业和单个项目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开发企业)。
第五条 申请资质专营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和固定办公地点的文字说明;
(三)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专职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四)有经济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外聘的上述有职称人员要提交两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五)企业验资证明。
设立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或占地面积不少于1公顷;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自治区属单位和中央在宁企业或单位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三)地、市、县二级至五级企业、项目开发企业,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申报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属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申报表报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根据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需要,核发若干份。

第三章 企业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专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的资金、专业经济技术人员和开发业绩等确定。
第九条 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三)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四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30%以上。
第十条 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第十一条 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
第十二条 四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3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五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3人以上;
(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职称。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技术人员总数,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技术人员不得兼职。
第十五条 凡达到一、二、三级资质(一)(二)(三)项条件,达不到(四)(五)项条件的专营开发企业,降低一级资质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所需资金和技术人员等条件确定资质,不定等级。
第十七条 专营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开发任务。
第十八条 一、二、三、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
一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土地和居住区以及工业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建筑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1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五级资质开发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承担任务的范围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一至四级企业的范围确定。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实行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制度,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下列变化,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
(一)企业分立、合并的;
(二)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的;
(四)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活动场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制度,结合资质标准和开发经营情况,办理企业资质等级的升降和去留。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经营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若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须重新办理资质变更等手续。
项目开发企业具备专营开发资质等级条件,可申请转为专营开发企业,经批准后办理资质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遵纪守法、开发产品质量好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开发企业,可在新项目开发招投标、项目开发企业转为专营开发企业或资质升级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升级:
(一)企业在资质定级三年中,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级别规定,完成两项规定上限开发建设任务,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二)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满足90%,并获得省、部一项质量奖或地市二项质量奖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三)开发企业资质定级三年后,经检验连续三年实施开发建设中,企业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良好,综合开发率满足80%,合同履约率达85%以上,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
(一)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确定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二)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二起工程建设事故,或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有两起以上消费者投诉案件和纠纷,经主管部门裁定为责任方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三)企业连续两个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在地方和行业报刊上发布。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专营开发企业,一年后经营管理明显改善的,经原资质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企业资质等级升级或降级、开发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在资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并按规定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年度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过去一年的开发建设经营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各项开发项目、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新年度开发项目
安排情况等资料;
(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质量投诉案件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质量投诉案件及重大违法行为,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等级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有质量问题等投诉案件发生和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房地产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予以吊销。
第三十条 外省开发企业来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明文件和其所在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后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开发企业,允许在全区境内跨地区经营,但应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或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以上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及中途停止开发经营满一年的,由企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房地产开发
经营活动,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可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出借、转让或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从事房地产开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8日
建设工程拆除重做的,材料残值的归属

上海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方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完成后,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做,并且施工方不具备承揽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的,应当由建设方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其他企业施工,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重修费用;对于建设工程拆除下来的材料归属,由于承包方已经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了建设工程拆除重做的费用,故建设工程拆除下来的材料应归承包方所有,
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由上海丙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由上海市丙建筑工程公司总包。在该工程项目中,乙公司将新建车间屋面等安装工程直接分包给甲公司施工。甲公司签约后,开始实际施工。2005年6月6日,乙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对本案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通过了验收,但书面验收单上注明的施工单位为上海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嗣后,乙公司接收并使用该工程。 2005年8月,由于麦莎台风的影响,甲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屋面部分彩钢瓦被刮飞,乙公司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后认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应对该屋面的钢结构屋面板全面拆除后重作。对重作的费用,经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后,鉴定结论为:本案所涉上海市奉贤区临海工业区工业大道钢结构厂房项目工程总价为4,044,935元。甲公司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本案钢结构屋面的南北向宽度为27米,总长约141米,东西向柱距9米,总长约252米,就工程规模,已超出甲公司专业承包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屋面拆除重做工作的承担者及拆除下来之材料的归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质量鉴定单位已明确该工程需重作,而甲公司又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由甲公司重作的条件不成就,甲公司应就重作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对彩钢屋面进行重作后,原有屋面材料尚存的残值,考虑到甲公司对引起本案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过错,故在乙公司负担了30%的重作费用后,法院酌定该些原材料归乙公司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承建了乙公司的新建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现其中屋面部分因质量不合格需拆除重做,按理应由甲公司将屋面拆除后重新安装至符合要求为止,现由于甲公司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拆除、重做的工作只能由乙公司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甲公司根据其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拆除重做的损失赔偿费。关于屋面拆除下来的材料归属,由于甲公司已经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了屋面拆除重做的费用,故屋面拆除下来的材料应归甲公司所有,原审法院将之判归乙公司,所作处理欠妥,依法应予纠正。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6)奉民一(民)重字第270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13号

三、基本案情
  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由上海丙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由上海市丙建筑工程公司总包。在该工程项目中,乙公司将新建车间屋面等安装工程直接分包给甲公司施工。为此,双方于2004年10月4日签订《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位于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的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范围为:车间混凝土入埋螺栓,柱系统、吊车梁系统、屋面梁系统、屋面檩条系统,墙面檩条系统钢结构,屋面彩板,四周墙面围板等安装;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所有材料由乙公司提供;该合同还对价款、付款方式、各方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在该合同上,甲公司签有公司合同章,并由周某某代表签字。
  甲公司签约后,开始实际施工。2004年10月15日、18日,乙公司及其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2005年6月6日,乙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对本案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通过了验收,但书面验收单上注明的施工单位为上海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嗣后,乙公司接收并使用该工程。
  2005年8月,由于麦莎台风的影响,甲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屋面部分彩钢瓦被刮飞,乙公司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2006年1月10日,甲公司代表周某某在“情况说明”上确认:结算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400,776.75元,至该日止乙公司已经付款1,260,000元,余款140,776.75元作为质保金;确认甲公司在施工中未按工程要求(施工)少装支架,按照要求需装支架6万个,实际只装1.2万个,造成屋面施工质量问题,已经多次发生屋面彩钢瓦刮飞,引起严重物损;另还发生地脚螺栓失窃、施工中损坏彩钢板等事项。上述情况由甲公司承担,与乙公司协商进行解决。
  由于双方对屋面产生的质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遂诉讼法院。
  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委托的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建科院检测站)的鉴定报告提出重大异议,请求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重审中予以准许,并委托了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本案工程的质量进行重新鉴定。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修复意见为:1、应对该屋面的钢结构屋面板全面拆除,按规范图纸要求补足固定支架和螺钉后重新安装彩钢板屋面板;2、在拆除屋面彩钢板过程中,应精细化施工,尽可能保护拆除的屋面彩钢板,以便重新利用;3、对于损坏的彩钢板、采光板和保温棉应采用同等规格的材料进行更换。
  对《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该报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纳。但对屋面彩钢板拆除后的重新利用问题,乙公司认为会影响钢板的使用寿命,而甲公司则提出应重新使用。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认为,对能否再次利用的判断非其专业范围,其只是给出比较经济的合理化建议。对此问题,法院在2011年4月12日的庭审中再次询问甲公司,甲公司当庭表示:为了利用而拆除的话,成本可能更高,精细化的拆除比造价还要高。
  重审审理中,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后认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应对该屋面的钢结构屋面板全面拆除后重作。对重作的费用,经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后,鉴定结论为:本案所涉上海市奉贤区临海工业区工业大道钢结构厂房项目工程总价为4,044,935元。
  重审中还查明,甲公司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本案钢结构屋面的南北向宽度为27米,总长约141米,东西向柱距9米,总长约252米,就工程规模,已超出甲公司专业承包范围。
  乙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一份,旨在证明双方就本案安装工程约定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签约人为周某某。
  2、情况说明一份,旨在证明甲公司代表周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确认:工程款经过结算,其中乙公司已付款1,260,000元,余款140,776.75元留作保证金;甲公司未按工程要求进行施工,应安装支架6万个,实际只安装了1.2万个,造成屋面彩钢瓦几次被刮飞,致使严重物损等,上述情况由甲公司承担。
  3、整改方案一份,旨在证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之后,甲公司向法院提交过整改方案。
  4、质量检测报告一份,旨在证明建科院检测站作出了检测结论,认定本案工程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且专家认为全面整改即为重作。
  5、造价评估报告一份,旨在证明本案工程重作所需费用为4,044,935元。
  6、支票、现金签收凭据一份,旨在证明甲公司已实际收取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260,000元。
  7、工程结算书封面页一份,旨在证明吴某某系甲公司人员;甲公司曾准备以其他单位顶替结算工程款,被乙公司拒绝的事实。
  8、证明和发票各一张,旨在证明乙公司因抢修屋面已实际支出费用58,575.80元。
  甲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甲公司的施工资质证书一份,旨在证明其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三级,承接本案工程系超越了资质等级。
  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附件,旨在证明实际施工单位为案外人丁公司,而非甲公司。
  3、开工报告一份,证明内容同证据2。
  4、竣工报告一份,证明内容同证据2。
  5、工程结算书封面页一份(引用乙公司提供的证据7),旨在证明吴某某非甲公司人员,甲公司也没有收取过相关的工程款。
  6、隐蔽工程验收单一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四份,旨在证明本案工程施工完成后,已通过乙公司及监理单位的验收。
  7、腾讯网关于麦莎台风的报导二则,旨在证明造成屋面掀开、漏水系不可抗力引起。
  对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甲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对证据2,认为周某某系挂靠人,且其对工程质量的自认、工程款金额的确认及对外承担责任的确认等均未经得甲公司的授权;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是基于弥补挂靠人的过错愿意承担整改责任;对证据4,认为该检测报告缺乏相应科学依据,是片面的,且全面整改和重作不应等同;对证据5,认为该评估报告是基于重作而评估,且造价按定额计算,故对评估的基础和结论均有异议;对证据6,认为对部分由吴某某收取的款项不予认可;对证据7,认为吴某某非甲公司人员;对证据8,认为发票并不能证明乙公司已实际支出该款项。
  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乙公司对证据1、6、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4,认为均系甲公司因缺乏相应施工资质,为验收之需而制作的备案资料,甲公司为本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恰能反映吴某某系现场代表甲公司的施工人员。
  对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证如下:证据1、3,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纳;对证据2,因周某某为甲公司的签约代表,周某某在该工程中实施的行为代表甲公司,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甲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对证据4,因建科院检测站在鉴定程序中缺少通知甲公司到场的通知证明,且该站对全面整改等文字表述没有作出进一步说明,而法院在重审期间要求该站进行补充鉴定,其也没有出具具体意见,故对该证明不予采纳;对证据5,因再次作出的检测结论已明确本案工程需重作,故该评估报告基于重作得出的结论,予以采纳。需说明的是,该评估报告虽已过评估基准日,但在征求乙公司、甲公司意见后,双方均未对此表示异议,故仍采纳该评估报告的结论;对证据6、7,因周某某在情况报告上确认过已付款金额,而总额中包含了吴某某的收款金额,即周某某认可吴某某的收款行为系代表甲公司,故对两份证据均予以确认;对证据8,因系案外人出具的证明和发票,凭此不能单独证明案外人对屋面进行抢修的事实,而乙公司未能补强有关证据,故不予采纳。
  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证如下:证据1、6、7,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纳;对证据2、3、4,因甲公司的签约代表人周某某对工程存在的质量予以了确认,且在法院组织的调解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基础关系并未提出异议,并递交了整改方案,而案外人丁公司向法院作出书面声明,指出该公司从未承接过乙公司的主车间工程,甲公司证据中加盖的丁公司印章非该公司印章,该公司对此事宜毫不知情,并保留追究不法人员刑事责任的权利,因此,该些证据在内容上虽表现为丁公司系施工单位,但实际的施工单位应为甲公司;对证据5,与对乙公司证据7的认证意见相同。
  乙公司诉称:2004年10月4日,双方签订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新建车间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图纸施工,造成工程安装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本案工程作出检测,结论为“屋面存在质量问题及损伤较多,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应进行全面整改。又经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造价评估,全面整改的费用需4,044,935元。乙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解决此纠纷,均未果,遂诉讼,请求判令:1、甲公司赔偿其因工程全部整修所需的费用4,090,000元(包含已发生的抢修费用58,57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
  甲公司辩称,其确与乙公司签订过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未履行的原因在于甲公司的钢结构承包资质不足。工程完工后,已通过竣工验收,乙公司也确认工程符合要求,现再提出质量问题,甲公司不予认可。乙公司将鉴定报告中的全面整改片面地理解为拆除重作,缺乏相应的依据,评估单位依据重作而得出的评估结论不应被采纳。另外,由于本案工程的施工材料均由乙公司提供,故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还应查明是否由于设计原因、施工材料原因所引起,并不能由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四、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