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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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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机纪发[2007]12号


各局属(管)单位:
现将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中纪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各单位纪委要紧密配合党委(总支、支部),认真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好全体纪检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要原原本本地研读十七大报告、党章和中央纪委工作报告,紧密联系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通过举办辅导报告、专题研讨班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引导广大纪检干部全面准确地领会十七大精神,把大家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二、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认真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明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在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保证十七大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理清思路,明确重点,深入思考,为部署和安排好明年的纪检工作做好准备。


各单位对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局纪委。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广大纪检监察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切实完成十七大部署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确保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五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报告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心声,鲜明地向党内外、国内外宣示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以战略性思维和前瞻性眼光描绘了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政治宣言,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指引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行动纲领。大会充分肯定了中央纪委的工作,审查、批准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今后五年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坚强的领导集体,一定能够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这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对我们党带领人民继往开来、开拓奋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确保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程,对学习作出专门部署。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研读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学习十七大批准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全面准确领会十七大精神。
学习十七大精神,要紧紧围绕主题,准确把握大会精神。要深刻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大意义,既要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又要与时俱进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深刻领会新时期近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宝贵经验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改革开放在新时期实践中的重大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准确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的认识,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要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部署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进一步增强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要坚持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和成功经验,深入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认真解决当前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要紧密联系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实际,认真研究和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路和措施。要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工作。要通过举办讨论会、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党员干部的学习,力求取得实效。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十七大精神,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十七大报告作为中心内容。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努力使纪检监察党员干部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切实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精神力量。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
十七大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求全党同志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些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重点,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腐败问题的清醒认识和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重大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和效益、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要坚持从严治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案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把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积极支持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更加主动地正视和化解矛盾,更加积极地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是要着力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要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税收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认真解决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影响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学习十七大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制定得力措施,把十七大精神落到实处。当前,要切实加强领导,继续狠抓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今年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要紧紧围绕十七大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理清思路,为明年有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好准备。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7年10月25日

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艺考办[2003]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关于"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规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文化部批准成立的跨省考级机构及经文化部复核通过的省内考级机构,须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印制胶片及样本的发放、印制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为保证印刷质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核发统一制作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样本)及印刷胶片,要求使用157克无光铜版纸印刷。

相关考级机构须于2003年10月25日前将制版费2000元(为两套软片和一张证书样本的费用总和)汇入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艺术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

账 号:0200003209008800535

五、证书可由各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

六、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

邮 编:100029

联系电话:(010)64813423 64813451

传 真:(010)64813423

联 系 人:杨克非 刘建华

各考级机构应向已通过2003年暑期考级的学生发放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发放原考级证书的机构要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编码规则
序号 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号段
1 中央音乐学院校外音乐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010000001—20030019999999
2 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 20030020000001—20030029999999
3 北京舞蹈学院舞蹈考级中心 20030030000001—2003003999999
4 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定级考试委员会 20030040000001—20030049999999
5 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 20030050000001—20030059999999
6 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 20030060000001—20030069999999
7 中国歌剧舞剧院考级委员会 20030080000001—20030089999999
8 天津市舞蹈家协会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090000001—20030099999999
9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考级委员会 20030100000001—20030109999999
10 天津音乐学院 20030110000001—20030119999999
11 天津华夏未来少儿艺术中心 20030120000001—20030129999999
12 辽宁省群众艺术馆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170000001—20030179999999
13 沈阳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180000001—20030189999999
14 江苏艺术剧院(演艺集团)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270000001—20030279999999
15 南京艺术学院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280000001—20030289999999
16 江苏省戏剧学校、舞蹈家协会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290000001—20030299999999
17 江苏省文化馆社会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300000001—20030309999999
18 江苏省文联书画考级委员会 20030310000001—20030319999999
19 江苏省音乐考级委员会 20030320000001—20030329999999
20 浙江省艺术职业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330000001—20030339999999
21 浙江省音乐家协会 20030340000001—20030349999999
22 浙江歌舞剧院 20030350000001—20030359999999
23 浙江省舞蹈家协会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360000001—20030369999999
24 安徽省艺术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380000001—20030389999999
25 安徽艺术学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390000001—20030399999999
26 江西省舞蹈家协会 20030450000001—20030459999999
27 山东省艺术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460000001—20030469999999
28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 20030470000001—20030479999999
29 河南省艺术学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20030480000001—20030489999999
30 湖北省音乐家协会、武汉音乐学院音乐考级委员会 20030490000001—20030499999999
31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湖北省群众艺术馆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500000001—20030509999999
32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考级中心 20030510000001—20030519999999
33 湖南省群众艺术馆艺术考级中心 20030520000001—20030529999999
34 湖南省舞协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530000001—20030539999999
35 广西艺术学院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570000001—20030579999999
36 四川省舞蹈学校舞蹈考级专委会 20030580000001—20030579999999
37 四川省文化馆美术(书法)考级专委会 20030590000001—20030599999999
38 四川省音乐舞蹈研究所音乐考级专委会 20030600000001—20030609999999
39 云南艺术学院 20030610000001—20030619999999
40 云南大学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620000001—20030629999999
41 陕西省儿童文化艺术学会少年儿童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630000001—20030639999999
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音乐家协会 20030670000001—20030679999999
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艺术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20030680000001—20030689999999
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舞蹈家协会 20030690000001—20030699999999
45 新疆美术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办公室 20030700000001—20030709999999
46 新疆画院社会艺术考级中心 20030710000001—20030719999999

编码说明:证书编号共14位,1-4位为年度号,5-7位为考级机构代码,8-14位为各考级机构证书序列号。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1993年8月18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防止飞行人员疲劳,保护飞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承运人和从事航空运输飞行的飞行人员。
第三条 在考核运输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时,应包括其参加各类飞行的飞行时间。
第四条 在执行抢险、救灾、急救、专机等特殊飞行任务时,如果预计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超过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需经航空承运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如情况紧急,可先执行任务,后补报。
在飞行中,如果因天气原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返航、备降,导致飞行时间超过了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限制的,该次飞行不按违反该项条款处理。但在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的其他各项条款时,上述飞行时间仍须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飞行时间:指从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本身的动力自装载地点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时为止的时间。
第六条 值勤时间:指飞行人员在执行由航空承运人安排的飞行和地面任务中所花费的时间。值勤时间应包括:
(一)飞行前准备时间。
(二)飞行时间。
(三)飞行后工作时间。
(四)中途经停站的过站时间。
(五)地面训练和其它工作时间。
第七条 休息时间:指飞行人员从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时间。

第三章 飞行时间限制
第八条 在任何连续24小时内,飞行时间限制如下:
(一)单套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所飞航段不得多于4段。对于航段不多于2段的飞行,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
(二)增加一名正驾驶的单套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所飞航段不得多于6段。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12小时。
(三)双套和双套以上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
第九条 在任何连续48小时内,最多允许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
第十条 在任何连续7天内,国内航线不得超过35小时,国际和地区航线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1个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
第十二条 1个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

第四章 值勤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 在任何连续24小时内,值勤时间限制如下:
(一)单套机组:不得超过14小时。
(二)增加一名正驾驶的单套机组:不得超过16小时。
(三)双套和双套以上机组:不得超过20小时。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机组超过值勤时间,在执行任务后,应安排不少于24小时的休息。

第五章 休息时间的规定
第十五条 每日(或任何连续24小时内)飞行结束后,必须安排飞行人员两倍于飞行时间的休息时间,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8小时。对于跨4个时区以上的飞行,必须安排飞行人员三倍于飞行时间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在任何连续7天内,必须安排飞行人员至少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第十七条 对于安排双套机组或有附加机组成员的飞行,航空承运人必须在飞机上为不上座的飞行人员准备休息座位,任何人员不得占用。对于执行国际航线运输任务的飞行,飞行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航空承运人必须在飞机上为飞行人员准备休息坐位或卧具。

第六章 航空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航空承运人在制定生产计划和实施飞行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的条款,并应有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手段以保证本规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飞行任务书和有关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的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有关人员检查时,应提供协助。
第二十条 航空承运人应当每月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报告所属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情况。

第七章 飞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二十一条 飞行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如果其飞行时间已超过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不得参加飞行;如果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并未超过,但在执行飞行任务中有可能超过飞行时间限制时,应当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更改飞行计划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飞行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准确地记录各种有关时间。
第二十三条 飞行人员有责任如实地向领导和检查人员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飞行人员有权拒绝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安排的超时飞行。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航空承运人所属的飞行人员,月飞行小时如有超时100小时的,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超过者的超过数每小时500元计算,向航空承运人处以罚款,并对航空承运人的法人代表和主管领导处以上述罚款总数的10%。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航空承运人所属的飞行人员,月飞行小时如有超过100小时,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超过者的超过数每小时500元计算,向航空承运人处以罚款,但每次罚款数最高不超过30000元。如在一年之内发现同一个飞行员数个月违反飞行时间规定,则应当分别计算罚款数额。”
第二十六条 飞行人员在一年之内月飞行小时超过飞行时间限制规定三次的,由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暂停其飞行执照3个月的处罚。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航空承运人所属的飞行人员年飞行小时超过规定的,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超过者的超过数每小时1000元计算,向航空承运人处以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航空承运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民航总局将责令该承运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罚款收据,所罚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0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民航飞行人员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