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安排,2011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工作将于2010年10月15日至24日进行。为方便广大社会在职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报考我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计划
2011年,国土资源部计划录用公务员34名(其中,部机关12名,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22名)。职位要求详细信息见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和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tdzt/zhgl/2011gwy链接进入)。
二、报名须知
(一)招考对象
凡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请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有关招考政策规定,请认真查阅国土资源部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详细了解职位信息及条件要求后进行报名。
2.招考简章中各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在报名时均必须具备,否则不得报考。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按以下步骤:
(1)电话联系,确认报考信息后,将填好的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传真至我部。报考部机关联系电话为66558519,传真为66558523;报考督察局联系电话为66558570,传真为66558517。为保证报名表信息清晰准确,请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
(2)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本人,将报名登记表(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至gwyzk@mail.mlr.gov.cn。如审核通过,不得再报考其他部门其他职位,如有异议,可与我们联系。
4.报考定向招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职位的人员,必须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5、报名时,联系方式要求完整、固定,招录期间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经确认,无法联系到考生本人而造成的影响,由考生自负。
6.职位对英语、计算机(应为国家级)等级有要求的,请注明证书编号。
7.职位要求的专业,必须学历、学位同时具备。
8.基层工作经历的年限要填写准确,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
9.对考生身份的填写请认真核实,避免出现社会工作经历中体现为在职人员,而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10.学习经历、社会工作经历时间段填写到月,要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
11.职位要求招考研究生(硕士)以上人员的,如其他条件中对本科专业有要求,请在学习经历中完整填写本科所在学校、院系和专业。
12.现身份为公务员的考生,请在备注栏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13.职位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请在备注栏填写核心期刊名称、时间与期号、文章标题、独立或合作完成等内容。
14.职位要求有某方面具体工作经历的,请在社会工作经历中该简历段后加括号作详细说明。
15.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事项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凡提交报名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可对需要咨询的有关问题进行整理,发至gwyzk@mail.mlr.gov.cn,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将进行统一解答,考生可在每日下午6:00后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查询。
2.国土资源部机关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19,66558522;
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70,66558505。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5:00。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教育部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9号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已于2004年4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水平,做好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加强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所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的认定。对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
第三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由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进行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由教育部任命。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能力认定的考试标准,规范能力证书课程,组织考试和认定工作,颁发《能力证书》。
第四条《能力证书》申请者应热爱汉语教学工作、热心介绍中国文化、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须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和必要的普通话水平。其中的中国公民应具有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水平。
第五条《能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取得初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基本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基础性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中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较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较为系统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高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系统性、专业性的汉语教学和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证书》须通过下列考试:
初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基本知识、中国文化基础常识、普通话水平
中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基本知识
高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及古代汉语、语言学及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
第七条 申请中级、高级证书者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 对外汉语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中级)》;
对外汉语专业方向毕业的研究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高级)》。
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免试汉语类科目。
第九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每年定期进行。申请证书者须先通过能力考试,凭考试合格成绩申请证书。申报考试和申请证书的具体时间及承办机构由认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能力证书》申请者须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㈠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㈡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㈢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㈣ 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免考试科目者须提交所要求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㈥ 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能力证书》由认定委员会监制。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不予认定;已经获得《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者,由认定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师的专业能力,认定委员会规定《能力证书》的标准化课程和大纲。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同时废止,《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失效,须更换《能力证书(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