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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司关于印发“三夏”农机作业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4:5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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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司关于印发“三夏”农机作业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机化司关于印发“三夏”农机作业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机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做好“三夏”期间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我司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了农作物收获机械化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植保机械化技术等技术的指导意见。

做好“三夏”农机技术推广工作,明确技术要点,规范作业规程,对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水平、增加农机作业效益、保障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技术内容,抓住“三夏”农机生产的有利时机,组织科技推广人员深入基层,加强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力度,大力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机械化技术,确保“三夏”农机作业顺利进行。

各地要广泛宣传和总结“三夏”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并按照我司《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农机科〔2009〕40号)要求,及时报送推广应用情况。

附件:“三夏”农机作业技术指导意见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三夏”农机作业技术指导意见

一、农作物收获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农作物收获机械化技术,是指利用机械装备对农作物进行收割、脱粒、清选等作业的技术。这些作业可分段进行,也可联合作业一次完成。夏收作业主要涉及小麦、水稻和油菜的收获,正确应用收获机械化技术,可以保证适时收获、减少损失、降低成本。
(二)实施要点
1、稻麦收获机械化技术
目前稻麦收获机械化技术已经基本成熟,跨区收获为其主要作业形式,应根据不同区域、作物的收获特点,搞好机械化收获作业。
(1) 充分准备、适时收获。选择合适的作业机具,做好收获前的机手培训和机器的保养调整,保证收割机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区域的气候条件、作物品种特点和农艺要求,确定适合收获的最佳时间和路线,组织好机具调度,保证作业效率。
(2) 正确调整机具工作参数。各地农作物的种植密度、秸秆高度、亩产量、谷草比等作物属性和收获条件都有很大差异,作业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进行试割检查,及时调整联合收割机,如凹版间隙、拨禾轮位置、割茬高度、振动筛倾角等,降低收割损失和破碎率,提高籽粒的清洁度,保证收获质量。
2. 油菜机械化收获技术
目前使用的油菜联合收割机多由稻麦联合收割机改进而成,应选择合适收获的条件、把握收获时机,降低损失率,提高收获的机械化效益。
(1)收获方式选择。株型小、密度高、成熟度一致的直播油菜,宜采用联合收获机械;株型大的直播油菜和移栽油菜,宜采用分段收获机械,也可采用人工割晒和机器脱粒的方式,以减少菜籽损失。
(2)收获期的选择。以油菜籽含水量来判断,分段收获时,割晒作业适宜的籽粒含水量为35~40%,捡拾作业为12~15%。联合收获为15~20%。含水量过高,脱粒质量低,含水量过低,损失严重。从油菜角果颜色判断,全株70~80%角果呈黄绿至淡黄,籽粒由绿色转为红褐色时进行割晒,割晒后4~7天,早晚或阴天进行捡拾脱粒。联合收获应在油菜完熟期,冠层略微抬起时进行。
(3)合理调整机具。根据油菜株型和倒伏情况,调整拨禾轮位置和转速(适宜转速21~25r/min),以减少对油菜的撞击;根据油菜的成熟度,调整滚筒转速和凹版间隙,提高脱净率、降低破碎率。对植株交叉密度较大的田块,宜选用带有侧割装置的收获机械。
二、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
(一)技术内容
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是采用机械化手段对作物秸秆处理后还回田间的技术,包括秸秆粉碎还田、整秆还田、根茬还田和水田秸秆还田等。机械化秸秆还田不仅合理、高效地利用了秸秆资源,防止秸秆焚烧或废弃带来的环境污染,还能培肥地力,增加作物产量。
(二)实施要点
秸秆粉碎还田技术:采用秸秆粉碎机械将收获后的玉米、小麦、水稻等农作物秸秆就地粉碎并均匀抛撒在地表覆盖还田,用免耕播种机直接进行下茬作物播种,或用犁耕翻埋还田,整地后进行播种。粉碎还田技术在“三夏”期间应用范围最广、面积最大。
玉米秸秆粉碎还田时,秸秆长度不大于10cm、铺撒均匀;联合收割机收获小麦时,麦秆粉碎长度不大于15cm、铺撒均匀;翻埋还田时,耕深不小于20cm,旋耕翻埋时,耕深不小于15cm,耕后耙透、镇实、整平,消除因秸秆造成的土壤架空,为播种和作物后期生长创造条件。
整秆还田技术:主要用于单季玉米种植区,使用大型机具时,摘穗后采用高柱犁将直立的玉米秸秆不经粉碎直接翻耕埋入土,使用小型机具时,摘穗后用编压覆盖机将秸秆编压覆盖在地表。
根茬还田技术:主要用于单季玉米种植区,在粮食和秸秆收获后,采用根茬粉碎还田机将残留在地里的玉米、高粱等作物根茬进行直接粉碎还田。
水田秸秆还田技术:适用于南方水田,将机械收获脱粒后的麦草或稻草抛撒回田间,并在灌水软化土壤和施肥后用埋草驱动耙、旋耕埋草机等水田埋草整地机械将秸秆埋压还田。技术操作要点有:
(1)旱地应先灌水泡田12小时,田面水深为3-5cm,土壤松软后再作业。
(2)机具作业速度应根据土壤条件和秸秆还田量选定。采用普通旋耕机时,一般作业两遍,第一遍慢速,耕深浅,第二遍速度稍快,达到规定耕深,两遍作业方向应交叉。采用双辊灭茬旋埋机时,作业一遍就可满足要求。
(3)秸秆还田量以每亩300kg左右为宜,秸秆较细、易分解的作物可全量还田,秸秆不易分解的(如大麦),可按50%-60%还田。
(4)为防止埋覆水田的秸秆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发生烧根苗现象,水稻秧苗栽插后水深不宜超过10cm。
(三)作业机具
“三夏”小麦秸秆粉碎还田所需主要机具有小麦联合收割机及配套的秸秆粉碎抛洒装置、玉米免耕播种机,或秸秆粉碎机、深耕犁、整地机械等。
根茬粉碎还田所需主要机具为根茬粉碎还田机或联合整地机等。
玉米整秆翻埋还田,应选择重型四铧犁或高柱五铧犁,产量较低时选择与小四轮拖拉机配套的秸秆编压覆盖机等。
水田秸秆还田所需机具主要有水田旋耕埋草机、水田埋草驱动耙、水田圆盘犁、双辊灭茬旋埋机等。
三、保护性耕作技术
(一)技术内容
保护性耕作是用秸秆残茬覆盖地表,尽量减少耕作,实行少免耕施肥播种的一项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培肥地力,节约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实施要点
1. 因地制宜选择技术模式
我国幅员辽阔,有黄淮海、农牧交错、黄土高原、东北冷寒旱作、西北内陆农业、南方双季稻和水旱轮作七个类型区,与“三夏”密切相关的有4个,每一类型区有几种不同的模式,要针对性的选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黄淮海类型区。以种植小麦、玉米一年两熟为主。有周年秸秆覆盖免耕播种、周年秸秆覆盖少免耕播种、玉米留茬覆盖免耕播种等技术模式。
2)黄土高原类型区。以种植小麦、玉米一年一熟为主,有秸秆覆盖免耕播种、秸秆覆盖少耕播种、小杂粮保护性耕作、根茬固土免耕播种等技术模式。
3)南方双季稻类型区。以种植一年两季水稻为主,有早稻、晚稻少免耕栽培两种技术模式。
4)水旱轮作类型区。以种植水旱两作为主,有稻麦(油)轮作和稻薯轮作两种技术模式。
2. 重点抓好四项作业
1)秸秆与表土处理作业。秸秆覆盖是保水、保土、保肥的关键,因此要把尽可能多的秸秆留在地表并均匀分布。覆盖严重不均、或地表不平时,需要使用秸秆粉碎机、圆盘耙等将秸秆覆盖分布均匀或平整地表 。
2)免耕播种作业。要求作业无堵塞,播种质量好, 能深施化肥。对一年两熟高产地区免耕的种床,还要求种带上方秸秆量要少(覆盖率不超过30%),以利于作物出苗;种带两侧和下方3cm左右的土壤要疏松,以利于根系生长。
3)深松作业。对部分粘重、贫瘠或压实严重的土壤,应进行深松,深度30cm 左右。
4)杂草病虫害控制。为了既控制杂草,又不多喷除草剂,在杂草严重地区(如农牧交错区),提倡喷药、机械、人力、生物防治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病虫害主要用农药拌种预防,发现病虫害后喷洒杀虫、杀菌剂。
(三)作业机具
小麦、玉米一年两熟地区,选用动力驱动型小麦、玉米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机、深松机、圆盘耙等。
一年一熟地区,选用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机、深松机、浅松机等。
小麦(油菜)、水稻轮作区,选用水田灭茬旋埋机、插秧机、水稻免耕直播机等。
(四)注意问题
1)技术模式要考虑整个生产周期。如一年两熟地区,确定小麦播种行距时要考虑与玉米行距匹配;小麦筑埂时,要考虑播种下茬玉米时如何平畦埂,否则影响玉米播种质量。
2)尽量采用有利增产的配套技术,提高保护性耕作的产量。 如:配方施肥技术,科学决定施肥数量和品种;沟灌技术,利用播种小麦时形成的沟垄,顺沟灌溉,既可以节省土地,还可节省灌溉用水。
四、机械化深松技术
(一)技术内容
机械化深松技术是利用机械疏松土壤,打破犁底层,加深耕作层的技术。深松作业不翻土,在保持原土层的情况下,改善土壤通透性,提高土壤蓄水能力,熟化深层土壤,利于作物根系深扎,增加作物产量。
(二)实施要点
1. 深松时间。深松作业主要适用于旱地作物,一般应在土壤墒情适宜的情况下进行。北部一年一熟地区易发生春旱,所以深松作业宜在秋季进行,纳蓄雨雪,但要注意及时镇压,以防跑墒。一年两熟地区主要在夏季小麦收获后进行深松作业,以更多地纳蓄雨季降水。深松周期可根据土壤情况确定,一般2~4年进行一次。
2. 深松深度。深松深度的确定以打破犁底层为原则。传统耕作地块的深松深度一般为35~40cm,免耕地的深松深度一般为25~30cm。
3. 深松方式。分为全方位深松和间隔深松。全方位深松一般采用V形深松铲,作业后地表无沟,植被破坏不大,但对犁底层破碎效果较弱。间隔深松一般采用凿式深松铲,犁底层破碎效果好,但作业后地表有沟。各地可根据不同需求选用。
(三)作业机具
深松机械分为全方位深松机和间隔深松机,可按照不同的深松时间及农艺要求选用。深松属于重负荷作业,需用大中型拖拉机牵引,拖拉机功率应根据不同耕深、土壤比阻选配;深松机具的选用,应考虑耕作幅宽与拖拉机轮距相匹配,避免产生拖拉机偏牵引或漏耕现象。
五、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是指用精量播种机械将玉米种子按农艺要求的播量、行距、株距、深度精确播入土壤的技术。
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包括种子处理、精量播种和化学防治等技术内容。一次可完成开沟、施肥、播种、覆土和镇压等多项作业,减少作业工序,有效降低作业成本,大幅度提高作业效率。可实现标准化种植,利于机械化田间管理和收获作业;播种质量好,出苗整齐;节省种子,减少间苗作业。
(二)实施要点
1. 种子精选。精量播种时必须对种子进行清选,使种子纯度在95%以上,净度在97%以上,发芽率在98%以上。播种时,要进行拌种(防黑粉病和地下害虫的药物处理)。
2. 秸秆处理。对上茬小麦秸秆要进行粉碎并均匀抛洒在田间,以免造成玉米播种机的堵塞。
3. 适时播种,合理密植。适时播种是保证出苗整齐度的重要措施,当地温在8~12℃,土壤含水量14%左右时,即可进行播种。合理的种植密度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地应按照当地的的玉米品种特性,选定合适的播量,保证亩株数符合农艺要求。播种量要精确,精量播种理论上要求每穴1~2粒。精密播种的作业标准是:单粒率≥85%,空穴率<5%,伤种率≤1.5%。播深要一致,播深或覆土深度一般为4~5cm,误差不大于 1cm。株距要一致,株距合格率≥80%。苗带直线性好,种子左右偏差不大于4cm,以便于田间管理。
4. 化学除草。播种后出苗前喷施化学药剂,封闭除草。
(三)作业机具
按播前对土壤处理方式和地表状况,玉米精量播种机可分为传统播种和免耕直播;按播种量和播种方式,可分为穴播和点播;按排种器结构形式,可分为机械式和气力式。
在耕作后土壤上播种,采用传统的精量播种机即可。免耕播种,则须选用专用免耕播种机械,其开沟施肥机构应具有防堵功能。
六、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是采用规格化育秧、机械化栽插秧苗的水稻移栽技术,主要内容包括适合机械栽插要求的秧苗培育、插秧机的操作使用、大田管理农艺配套措施等。采用该技术可减轻劳动强度,实现水稻生产地节本增效、高产稳产。
(二)实施要点
1、育秧技术
(1)床土配制。要求土质疏松,通透性好,肥力较高,床土颗粒直径不宜太大,不得有石块等杂物,pH值应在4.5~6之间,对床土还要进行药肥混拌处理。
(2)种子的处理。主要包括晒种、脱芒、选种、消毒、浸种、催芽、脱水等工序,要注意做出芽率测试,保证稻种发芽率在98%以上。
(3)播种。包括装底土、浇水、播种、覆土等工序。要注意严格控制播量(精确到克/盘)和播种均匀度,床土厚度控制在2.5±0.5cm。
(4)育苗管理。“三夏”期间,中晚稻由于育秧时间较长,秧苗较高,需控肥控水和喷施三效唑等生长抑制类农药将秧苗高度控制在25cm以下。对超高的秧苗,必要时可在机插前进行秧苗剪尖处理。苗期管理还应控制水、肥、气、热等环境条件,促进秧苗盘根,形成毯状秧苗;双膜育秧的地块,起苗时要注意保证规范的秧条切割尺寸(28×58cm)。
2、机插秧技术
(1)水田机械整地要求
水田机械整地主要有耕、耙、耖、旋等方式。整地前要灌水浸泡24小时以上。水田耕地耕深以14-18cm为宜,要求耕翻均匀、覆盖严密,耕后地表平整(平整度≤5cm)。插秧前,要根据土壤的性状进行沉淀,以保证立苗,减少漂秧,减少机械行走壅泥。
秸秆、根茬和绿肥的处理,应使用水田秸秆旋埋机械翻埋覆盖,保证翻埋覆盖严密,田面平整,不影响机插作业。
(2)水稻机械化插秧要求
机械插秧农艺要求。插秧深度1.5~2cm,每穴3~4株,相对均匀度≥85%;漏插率≤5%,伤秧率≤4%,保持行距和株距的一致性。操作要注意对行,行要直,不漏插,不钩秧。
机械插秧对大田的要求。田块要整平并沉淀,泥脚深度小于30cm,水深1-3cm。
机械插秧对秧苗的要求。苗壮、茎粗、叶挺,叶色深绿,苗高小于25cm,插秧前床土含水率应保持在35%~45%,秧根盘结不散。盘育秧苗要求四边整齐。运送不挤伤、压伤秧苗。
插秧质量检查。插秧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插秧质量的检查,检查项目主要有:插秧深度、每穴株数、漏插率、勾伤秧率等,检查结果都应在规定范围内,超过范围应及时找出原因,进行调整和处理,以保证插秧质量。
(三)作业机具
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配套机具包括育秧设备、耕整机械和插秧机械。
1、育秧设备
育秧设备包括:种子清选机、脱芒机、催芽机、脱水机、碎土筛土机、拌和机、播种机(播种流水线)、蒸汽出芽室、大、中、小棚(温室)、秧盘和秧架、增温设备、淋水设备等,各地可根据育秧形式选择不同的机具设备。
2、耕整机械
耕整机械主要包括:水田犁、机耕船、水田耕整机、水田旋埋机等。中型拖拉机及配套作业机具适用于田块较大、泥脚深度较浅的连片种植地区;手扶拖拉机、小型耕整机适用于田块较小的丘陵山区或小田块作业;机耕船适用于泥脚深度大于30cm的平原、滨湖地区作业。
3、插秧机械
插秧机械主要有高速乘坐式和手扶步进式两类机型,可根据作业条件选用。作业前,应注意进行试运转和试插,保证整机技术状态良好;作业中,应根据农艺要求对株距、穴株数、栽插深度等进行必要调整,保证插秧质量。
七、化肥深施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化肥深施机械化技术是采用机械措施,分底肥、种肥和追肥等不同形式,将化肥定量施入一定深度的土壤中,并进行掩埋的技术。与表面施肥相比,机械化化肥深施具有减少化肥损失、节省化肥用量,避免烧种,提高功效,增加产量,减少环境污染等优点。
(二)实施要点
1、底肥深施技术。施底肥应同土壤耕翻相结合,有先撒肥后耕翻和边耕翻边施肥两种方法。①先撒肥后耕翻的作业要求是:施量符合农艺要求,撒施均匀,尽可能缩短化肥暴露在地表的时间,及时翻埋,埋深大于6cm,地表无可见的颗粒。②边耕翻边施肥,通常将肥箱固定在犁架上,排肥导管安装在犁铧后面,随着犁铧翻垡将化肥施于犁沟,翻垡覆盖,肥带宽度3~5cm,排肥均匀连续,断条率<3%,覆盖严密,施肥量满足农艺要求。
2、种肥深施技术。采用施肥播种机,种肥分施,使肥料和种子之间有一定的土壤隔离层,满足作物苗期对营养的需求,避免烧种、烧苗现象。种肥分施有侧位深施和正位深施两种。小麦侧位深施时,肥料在种子的侧、下方各2.5~4cm,玉米肥料各5cm,肥条均匀连续。正位深施时,肥料施于种子正下方,与种子隔离土层3cm~5cm,肥条均匀连续。 
3、追肥深施技术。按农艺要求的肥量、深度和部位等使用中耕追肥作业机具,一次完成开沟、排肥、培土、镇压等多道工序。追肥要有良好的行间通过性能,无明显伤根、伤苗问题,伤苗率<3%,追肥深度6~l0cm,追肥部位应在作物株行两侧10~20cm,肥带宽度大于3cm,无明显断条,施肥后覆盖严密。  
八、植保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植保机械化技术主要指作物病虫草害的机械化防治技术。“三夏”期间是两季作物的衔接期,部分病虫害可能会从上茬作物转移危害到下茬作物,科学地用好植保机械、有效控制病虫草害发生,对保障粮食丰收十分重要。
(二)实施要点
“三夏”期间,我国南方和北方接茬种植的主要作物是玉米和水稻,这两种作物机械化植保技术的实施要点如下。
1、玉米
(1)播种期和苗期病虫害防治技术
播种期、苗期是预防多种玉米病虫害的关键时期,主要需要做好防治种传、土传病害、地下害虫,包括粗缩病、苗枯病、枯萎病、黑粉病、蛴螬、金针虫、地老虎等。一是要做到精选良种、抗病虫品种。二是要采用种子包衣,或者用40%甲基异柳磷加50%多菌灵,按种子量的0.2% 混合进行拌种、浸种,防治玉米土传病害和地下害虫。三是针对近年来灰飞虱、粗缩病严重发生的实际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推迟玉米播期,避开灰飞虱的传毒高峰期,可有效防治玉米粗缩病。
(2)播种期杂草防治技术
免耕直播田播后苗前,用40%阿特拉津悬浮剂170~200ml/亩或72%异丙甲草胺乳油100~150ml/亩或50%乙草胺乳油100~140ml/亩兑水35-50kg均匀喷洒地面。作业时尽量避免在中午高温(超过32℃)前后喷洒除草剂,以免出现药害和人畜中毒,同时要避免在大风天喷洒,避免因除草剂漂移危害其他作物。
(3)苗期和成株期玉米螟的防治技术
根据田间调查,当玉米螟卵寄生率60%以下时,可不施药而利用天敌控制危害。当益害虫比失调,花叶株率达10%时,可用3%辛硫磷颗粒剂每亩250克或Bt乳剂100~150毫升加细砂5公斤施于心叶内。
2、 水稻
(1)苗期病虫害防治技术
首先要采用抗、耐病虫害品种,培养健壮、无病害的秧苗。育秧时可以采用25%保鲜克2ml或10%蚜虱净兑水6公斤,浸种3~5公斤,2~3天后使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防虫网,防治秧苗病虫害。移栽后要加强病虫害的田间调查,及时开展稻瘟病、纹枯病、白叶枯、稻飞虱、螟虫等病虫害的预防。防治稻瘟病可用75%三环唑25克兑水60公斤喷雾。防治地下害虫可用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120克兑水60公斤喷雾防治。
(2)苗期除草技术
主要防治稗草、鸭舌草、丁香蓼等稻田杂草,选用适用的除草剂品种。注意不要在高温天气喷施除草剂,避免人畜中毒。
(三)作业机具
目前主要使用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机载(机引)式喷杆喷雾机。机具的选用,应注意按照作物的种类、品种和地块面积规模以及药剂施用等要求,选择高效、环保、低量、防漂移的植保机械。
使用前,首先要注意按照农艺要求和农药使用说明,正确调配农药药剂;使用中,注意安全操作,尤其使用背负式植保器械时,必须带好防护用具(口罩、手套等),注意作业风向,防止吸入农药引起中毒。喷杆式喷雾机作业时,要注意调节喷头喷量一致性和喷洒方向,控制施药量和均匀喷洒。施药后,要妥善处理残留药液,彻底清洗施药器械,防止污染水源和农田。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促进酒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各种白酒、啤酒、黄酒、果酒和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酒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名优酒类商品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伪劣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酒类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酒类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酒类行业组织在咨询、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保证酒类商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酒类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四)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与他人联合生产酒类商品,在异地设立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原辅材料配方、生产工艺和酒类商品质量检验制度。
第九条 生产、销售酒类商品,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工业酒精、合成酒精以及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
(三)伪造酒类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相混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保障体系,对出厂的酒类商品必须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
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商品应当标明保质期。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应当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符合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三)有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十日内颁发、送达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县(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区的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十九条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按年度进行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缴销其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
在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酒类商品销售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由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
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向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酒类商品销售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购销酒类商品时,应当相互查验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以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复印件备查。酒类商品的包装上标明是优质商品的,还应当查验优质商品的证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日常检查、抽查、联查等方式,对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佩戴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统一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酒类商品监督事项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商品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酒类商品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销售活动;
(二)不得索取和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四)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保存的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并由酒类监督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酒类监督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三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对登记保存的有关物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按有关规定给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生产设备和有关原辅材料,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对批发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不用中文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该酒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本条例所称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酒类商品。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设立肇庆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肇庆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

肇 府[2003]51号

关于设立肇庆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3年12月3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设立肇庆市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为

市政府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