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号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号(联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五、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六、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查验能够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者韩国,但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不是美国或者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1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9fj1.tif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9fj2.doc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办发〔1999〕1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物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收集、加工和处理废动物植物油脂(以下简称废油脂)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油脂加工和屠宰等行业排放含废油脂的废水,以及对废油脂进行收集、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排放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中清出的废油脂,统一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加工和处理。禁止将废油脂随意排放。
三、收集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废油脂时,必须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件;收集的废油脂,须使用机动车装载的密封器具运送。运送途中不得撒漏。
四、从事废油脂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废油脂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更不得将加工后的废油脂冒充食用油脂使用或出售。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环境保护、卫生、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4959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0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公物拍卖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行政机关其他国有资产(除文物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的国有资产。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二、适用范围
(一)可以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必须是在自治区内注册的拍卖企业。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的企业,可以组织自治区的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各地(市)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地(市)公物拍卖企业。地(市)无注册拍卖企业的,可委托被指定的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三、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指定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成立,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并开展拍卖经营的拍卖企业;
2.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规范运作;
3.企业的注册拍卖师,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操作,以授权年为基准的前三年无违法经营活动,无被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拍卖活动等记录;
4.按期参加有关部门的年审、年检,并年审、年检合格;
5.按时上报拍卖统计表、会计报表,建立了完整的拍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自治区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三)地(市)公物拍卖企业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地(市)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四、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程序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采取拍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申报,经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综合评审后确定。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实行三年一确定。
(二)申请公物拍卖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报告;
2.拍卖师的有效证件及证明是本企业拍卖师的材料,拍卖从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套);
3.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4.按规定填报的拍卖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经营情况材料;
5.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评定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
五、取消公物拍卖企业资格的情形
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一)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不按缴库通知书将拍卖价款解缴国库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原已被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待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指定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