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1:0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市各金融机构:
  《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确保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现结合实际,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
  (一)在我市设立银行总部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在我市设立证券公司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证券类金融机构。
  (三)在我市设立保险公司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类金融机构。
  (四)在我市设立信托公司,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信托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评价内容是指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向注册地在西安辖区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第四条 评价指标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综合评价指标
  (1)年末贷款余额;
  (2)年度新增贷款额;
  (3)当年贷款增长率;
  (4)当年新增存贷比率;
  (5)上缴地方税收;
  (6)工作沟通情况;
  (7)金融服务满意度。
  2.单项评价指标
  (1)重点项目贷款增长率;
  (2)涉农贷款增长率;
  (3)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4)创业就业贷款增长率。
  (二)证券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保荐企业上市情况;
  2.证券交易量;
  3.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
  4.上缴地方税收;
  5.工作沟通情况;
  6.金融服务满意度。
  (三)保险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保费收入;
  2.实际赔(给)付额;
  3.创新工作情况;
  4.上缴地方税收;
  5.工作沟通情况;
  6.金融服务满意度。
  (四)信托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信托资产总额;
  2.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托资金;
  3.上缴地方税收;
  4.工作沟通情况;
  5.金融服务满意度。
  第五条 评分标准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年末贷款余额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亿元加(减)1分。
  2.年度新增贷款额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亿元加(减)1分。
  3.当年贷款增长率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数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4.当年新增存贷比率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数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5.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500万元加(减)1分。
  6.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行级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30分为止;与市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得10分,依合作程度满3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20分为止;报送银行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7.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8.重点项目贷款增长率、涉农贷款增长率、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创业就业贷款增长率四个指标的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数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年末贷款余额占13%、年度新增贷款额占13%、当年贷款增长率占12%、当年新增存贷比率占12%、上缴地方税收占10%、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重点项目贷款增长率占5%、涉农贷款增长率占5%、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占5%、创业就业贷款增长率占5%。
  (二)证券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保荐企业上市情况评分标准:当年每保荐辖区1家企业在陕西证监局备案得5分;每保荐1家企业得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得10分;每保荐1家企业在国内上市或再融资得15分。
  2.证券交易量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亿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300万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4.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0万元加(减)1分。
  5.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公司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报送证券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6.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保荐企业上市情况占30%、证券交易量占15%、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占15%、上缴地方税收占20%、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
  (三)保险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保费收入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0万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2.实际赔(给)付额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万元加(减)1分。
  3.创新工作情况评分标准:主要指评价对象积极参与“三农”保险并适时推出新品种得50分,在协助引进保险资金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得50分。
  4.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万元加(减)1分。
  5.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公司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报送保险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6.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保费收入占25%、实际赔(给)付额占20%、创新工作情况占15%、上缴地方税收占20%、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
  (四)信托类金融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1.信托资产总额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亿元加(减)1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2.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托资金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00万元加(减)1分。
  3.上缴地方税收评分标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20万元加(减)1分。
  4.工作沟通情况评分标准:指公司领导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沟通,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配合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每次得5分,满40分为止;报送信托类信息并被采用,每条得5分,满20分为止。
  5.金融服务满意度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最高为100分。
  以上各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信托资产总额占25%、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托资金占30%、上缴地方税收占25%、工作沟通情况占10%、金融服务满意度占10%。
  (五)上述银行类金融机构当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汇总评价的基础上每承担一项加10分;上述银行类金融机构当年每设立1家村镇银行,在汇总评价的基础上加10分;上述金融机构当年协调引进本系统后台服务机构或参股重组地方金融机构,在汇总评价的基础上加10分。
  第六条 全年出现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参评资格。
  第七条 评价指标的统计数据以监管机构的统计报表数据为准。若出现交叉情况,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考核期较基期数据变化,采用可比口径进行计算。
  第八条 组织实施
  成立“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市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价奖励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评价奖励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评价奖励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评价对象发送评价奖励工作通知;
  (二)各评价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核、计算各评价对象得分、拟定获奖名单,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拟定奖励标准,一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评价奖励结果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获奖机构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和颁发奖金,并抄送获奖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
  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设一等奖,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突出贡献银行”;设二等奖,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优秀银行”;设三等奖,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先进银行”。此外,市政府可对当年某方面业绩突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予单项奖励(如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就业及金融创新等)。
  根据证券类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表彰奖励第1-2名,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突出贡献证券公司”。
  根据保险类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表彰奖励前3名,并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保险公司”。
  根据信托类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表彰奖励第1名,并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信托公司”。
  第十一条 当年若无符合评选条件的金融机构,该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一)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优先获得市内重大项目融资权及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照《西安市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市财发〔2009〕1500号)规定,在存款分配评价激励考评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并按照考评结果获得相应的政府性资金存款。
  (三)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四)评价结果同时作为金融机构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评价对象报送相关资料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所发奖牌及奖金,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在全市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甘劳社发〔2002〕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疾病,是指需要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其范围包括: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肾衰竭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者);

(五)肺原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六)慢性肝炎(活动期);

(七)糖尿病伴并发症;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九)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十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第三条 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明确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由单位出具健康状况介绍信,将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诊断依据等相关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疾病临床指症标准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复查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本人《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上予以记载,并根据本人的意见确定1家一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确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对症治疗、检查、用药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标准为: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在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补助80%。其他特殊疾病年度内累计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补助7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补助。

第五条 参保人员虽患有特殊疾病,但进行该病症及并发症以外的治疗、检查、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仍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或现金自付;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仍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年终持《医疗保险证》、有关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累计垫付超过5000元的,可以中途结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复式处方”,并据实提供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应单独管理,以备核查。

第八条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对象每年年初审核确定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金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建设部建筑业司 等


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建设部建筑业司、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冶金部人事司、石化总公司工程部:
你部《关于冶金部直属施工企业调整百含包干系数的函》([1993]冶人字第732号);你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报告》(中石化[1993]建字第602号)收悉。经研究,冶金部所属施工企业一九九三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调整为
21%,石化总公司直属施工企业一九九三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调整为18%。
特此复函。




19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