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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4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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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科协办函普字〔2009〕31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防灾减灾日”的批复》(国函〔2009〕1号),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防灾减灾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要求,中国科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指示精神,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把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事业抓紧抓好,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二、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科普工作主力军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号召并发动有关专家,制作针对性较强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品,组织学会专家、利用科普大篷车等科普设施,面向各城区和广大农村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三、中国科协将开发、集成的部分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资源整合建设了“防灾减灾日”科普资源专栏,在中国科协网、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公众科技网等网站上展示,供各地下载使用。各级科协要把各地制作的宣传品图样和版式放到相关网站上进行展示,并提供下载服务。

  四、中国科协将在4月30日前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及风暴潮、地质灾害防治、防震减灾4种科普挂图配发全国科普基层组织;同时将制作“科学防灾避险 保障生命安全”公众安全避险逃生知识主题科普展板,配发给中国科协所属188辆科普大篷车,并在全国开展科普大篷车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联合行动。

  五、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部署制定科普宣传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并于4月30日和5月25日前分别将重点活动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和防灾减灾科普工作总结报至中国科协科普部。

  联 系 人:王大鹏 王春林
  电 话:010-68571887
  传 真:010-68571886
  电子信箱:wangdapeng@cast.org.cn

  附件:2009年防灾减灾科普宣传重点活动备案表
http://www.cast.org.cn/n35081/n35488/n11202777.files/n11202776.doc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国有土地资源,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或有偿划拨时确定的价格。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国土局实施管理。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具体构成项目和金额标准根据用地功能、地块所处地区类别等因素由市国土局按市场价格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附件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香洲、吉大、拱北、前山、湾仔、南屏、唐家、金鼎、横琴等片区的范围。
第四条 通过出让或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转让手续:
(一)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缴纳土地增值费;
(二)通过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补交地价款和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偿划拨,受让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本规定附件所列相应价格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使用土地各项费用。
第六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价格的构成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商业、旅业、加油站用地;办公别墅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办公、住宅以及学校用地。
(二)地区类别:拱北、夏湾地区;吉大地区;香洲(旧区)、香洲隧道口地区;香洲新市区中心地区;香洲湾填海区;鸡公山至珍珠乐园地区;珍珠乐园至金鼎地区;洪湾南、连屏西地区;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横琴地区。
(三)费用项目:出让费(划拨使用费);征地拆迁平整费;综合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土地管理费。
(四)地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汇支付的,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综合建筑用地价格按不同功能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惠计收地价:
(一)工业用地及其设施中的办公、单身住宅公寓和食堂用地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
(二)高科技产业、营性公共事业用地经过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无偿使用的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管道、线路、走廊用地按每平方米三十元计收,公园、苗圃用地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计收;
(四)开发性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平方米六十五元计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价格分别加价计费:
(一)用地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一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加收百分之八十地价(不包括小区配套费)。
(二)临街用地根据地块实际临街长度加价计收。加价标准如下:所临街道宽度四十米以上的,每米加价四千元;宽度为三十米以上四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三千元;宽度为十二米以上三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二千元;宽度不足十二米的不加收。
上述临街用地在南屏、前山、香洲(旧区)和香洲隧道口、香洲填海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十;在鸡公山、珍珠乐园、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二十;在洪湾南、连屏西、珍珠乐园和金鼎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三十。
(三)略(此款内容已作修改)
(四)占用海(河)岸线的,每米加价三千五百元。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地价:
(一)按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在标高±00以下的部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地价优惠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临地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用地租金按商业有偿用地价格中最高标准的百分之五计算。临时占用海(河)水面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八十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二条 市区扩建、加建的用地建设项目按报建面积计算地价(不包括征地拆迁平整费)。
对市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按拆一减一的标准收费;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特定范围内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可以按拆一减二的标准收费。
上述拆一减一或拆一减二的含义,是指拆除一平方米的永久性旧的建筑物,在新建的建筑面积中减收一平方米或二平方米的地价。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用地依据市人民政府统征和预征后的自留用地,该地底册分别按生产、生活自留用地面积计算。其中,在生产用地每人不超过四十平方米,生活用地每户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范围内,除免收临街、沿海(河)岸线或用水面积加价费外,按以下标准收
费:
(一)拱北、吉大、香洲、湾仔地区的,每平方米收二十四元;
(二)前山、南屏、唐家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九元;
(三)金鼎、连屏、洪湾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元;
(四)横琴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四元。
农村集体用地面积超过上述自留用地面积的,超过部分依据用地功能、地区类别价格计价;农村新分户用地收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价格计价。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用地,如用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开发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用地价格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计算并给予百分之四十减免优惠后由市国土局计收。
第十五条 渔民、蚝民开发的鱼塘、蚝田被征用的,按市区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的同等优惠条件计价收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私人建房,除上述的新分户以外,按商业用地价格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价格标准以附表为准。本规定附表在本规定实施以后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予以调整。每次价格调整须报市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用地价款的缴纳,应当在有关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用地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确需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分期所付的款额,除本金外,每月按百分之一点二加收地价;未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延期、分期付款到期,但仍不缴
纳的价款的,除在逾期时间按百分之一占二加收地价款外,每天再加收百分之零点五的地价款,或者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斗门县、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可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有关规定》即珠府〔1991〕22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
商业、旅业、加油站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2900 │ (100) │ 8 │3000(31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2100 │ (100) │ 8 │2200(230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2600 │ (100) │ 8 │2700(2800)│
├──────────────┼───┼────┼───┼────┼───┼─────┤
│4.吉大 │ 12 │ 80 │ 2700 │ (100) │ 8 │2800(290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12 │ 80 │ 2150 │ (100) │ 8 │2250(235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2800 │ (100) │ 8 │2900(30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2400 │ (100) │ 8 │2500(260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800 │ (100) │ 8 │1900(200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1400 │ (100) │ 8 │1500(160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1200 │ (100) │ 8 │1300(1400)│
├──────────────┼───┼────┼───┼────┼───┼─────┤
│11.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1950 │ (100) │ 8 │2050(215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二:
办公、别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1400 │ (100) │ 8 │1500(160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4.吉大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1300 │ (100) │ 8 │1400(150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350 │ (100) │ 8 │1450(155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1000 │ (100) │ 8 │1100(120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860 │ (100) │ 8 │960(12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1100 │ (100) │ 8 │1200(130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三:
住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1500 │ (100) │ 8 │1600(17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1220 │ (100) │ 8 │1320(142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1420 │ (100) │ 8 │1520(1620)│
├───────────────┼───┼────┼───┼────┼───┼─────┤
│4.吉大 │ 12 │ 80 │ 1460 │ (100) │ 8 │1560(166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1180 │ (100) │ 8 │1280(138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1500 │ (100) │ 8 │1600(17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1380 │ (100) │ 8 │1480(158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300 │ (100) │ 8 │1400(150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860 │ (100) │ 8 │ 960(106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540 │ (100) │ 8 │ 640(74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860 │ (100) │ 8 │ 960(106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四:
工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480 │ (100) │ 8 │ 580(68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560 │ (100) │ 8 │ 660(760) │
├───────────────┼───┼────┼───┼────┼───┼─────┤
│4.吉大 │ 12 │ 80 │ 580 │ (100) │ 8 │ 680(78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500 │ (100) │ 8 │ 600(70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420 │ (100) │ 8 │ 520(62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360 │ (100) │ 8 │ 460(56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300 │ (100) │ 8 │ 400(5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360 │ (100) │ 8 │ 460(560) │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五:
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430 │ (100) │ 8 │ 530(63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500 │ (100) │ 8 │ 600(700) │
├───────────────┼───┼────┼───┼────┼───┼─────┤
│4.吉大 │ 12 │ 80 │ 530 │ (100) │ 8 │ 630(73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450 │ (100) │ 8 │ 550(65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370 │ (100) │ 8 │ 470(57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310 │ (100) │ 8 │ 410(51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250 │ (100) │ 8 │ 350(45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310 │ (100) │ 8 │ 410(510) │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六: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办公楼、住宅以及学校(非营业性)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330 │ (100) │ 8 │ 430(53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350 │ (100) │ 8 │ 450(550) │
├───────────────┼───┼────┼───┼────┼───┼─────┤
│4.吉大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350 │ (100) │ 8 │ 450(55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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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330 │ (100) │ 8 │ 4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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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260 │ (100) │ 8 │ 360(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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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200 │ (100) │ 8 │ 30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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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280 │ (100) │ 8 │ 380(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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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注:市政府于1992年6月1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6月18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商业、旅业、加油站及办公、别墅用地的综合配套提高百分之五十;市政府办公室于1992年7月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住
宅用地的综合配套费提高百分之五十。(上述通知分别见珠府〔1992〕26号文及珠府办〔1992〕57号文)



1992年1月4日
对民事诉讼中执行权分立的思考
孙秀芳 杨 桐

  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能,它是国家强制力的最终体现。充分有效地行使执行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树立人民法院权威,防止执行工作混乱,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执行工作中,由于缺乏清晰的职权划分,合理的责任机制,致使有些执行案件久执不结。同时,由于执行权力大而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执行员怠于行使执行权,滥用执行权力,案件被人为控制暗箱操作的问题比较突出,容易使债权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执行权分立作一些思考,从机制上保证执行的效率与公正。
一、执行权分立的原则及运作机制
  对执行权的重新认识,是基于执行方式改革的思考,执行权分立是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是一个长期困扰法院严肃执法的难题,许多法院都在想尽办法探索克服执行难途径,但执行机制改革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法院的执行机制显得陈旧落后,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不同,其价值取向突出的是高效率。实行执行高效率,必须改革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执行机制。
  执行权分立,是由传统的执行权分为三权,即细化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异议审查权三项权能,使“三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一)执行命令权。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主执行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权作出的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命令以及对妨害执行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命令。执行命令权是执行中最重要的权能,行使这项权能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执行命令是由主执法官向助执法官下达,而不是由主执法官直接向被执行人下达命令;助执法官是实施主执法官命令的对象,按照主执法官的命令严格操作。
  第二,主执法官作出强制执行的命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强制措施,在适用时都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决定、复议程序。这些法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也不能省略审批手续,否则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处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主执法官作出执行命令前,要细致了解案情,明确需要执行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保证执行质量,避免出现差错。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主执法官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发现仲裁裁决确有错误,由主执法官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主执法官有权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由主执法官署名,加盖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有关公证机关。
  (二)执行实施权。是指助执法官按照主执法官作出的执行命令,具体实施强制措施的权能,执行实施权更多讲求的是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储蓄业务单位开设有帐户的执行案件,当被执行人不按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在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助执法官有权按主执法官的命令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二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执法官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应当由主执法官作出裁定,并依据程序进行。四是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助执法官有权按照主执法官发出的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五是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助执法官在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交由申请人签收,也可以由助执法官转交。六是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助执法官有权按主执法官发出的命令对房屋买卖案件、房屋租赁案件、房屋拆迁案件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这是执行程序中难度较大的工作,应严格按程序进行。七是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对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转籍手续,助执法官应向制发该证照的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需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事项和具体要求。八是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如对相邻关系纠纷及加工、定作、修缮等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助执法官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并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不能任意决定。九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在执行中最为广泛适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是解决执行难,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助执法官在执行中必须依法进行,促使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三)执行异议审查权。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主执法官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进行审查的权能。执行异议制度即执行救济制度,其内容包括程序及实体。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既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错误,是人民司法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主执法官对执行异议应及时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理由。审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不同情况对执行异议作如下处理。第一,执行异议无理由的,予以驳回,当事人口头提出异议或者虽然书面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任何理由和根据的,主执法官向案外人说明审查的情况后,采取口头形式驳回,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案外人对法院法律文书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时,主执法官应先提请合议庭审查,然后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按照审监程序再审,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第三,案外人无理取闹阻碍执行的,主执法官可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第三人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用通知驳回;二是对提出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范围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
  执行权的分立形成的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即行使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主执法官相对少而精干,权力较大,行使执行实施权的助执法官多而集中,权力较小。按照分工原则,掌握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主执法官要求由具备廉洁、正派、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担任。掌握执行实施权的助执法官由廉洁、高效、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执行实施权更多的是强调效率。主执法官与助执法官、书记员的比例大体保持在1∶6∶2左右,形成执行案件以主执法官为核心的模式,使传统执行权一分为三,行使不同权力的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执行权分立运作程序是:首先,由主执法官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认真审查法律文书,准确下达执行命令,限期执行案件,对法律、对案件负全责。其次,是助执法官准确迅速实施主执法官的命令,以高效率执结每起案件。再次,是负责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主执法官,认真审查每一起异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庭长组成合议庭讨论案件并作出答复。
二、执行权分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执行权的分立,是对传统的执行权制度的一个突破,传统的执行权三权合一,执行员一人行使权力过大而集中,不利于案件及时有效地执结;执行权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缺少有力监督制约,因此不利于执结案件。
  (一)执行权分立,对于有效地解决和避免执行权滥用,保证严肃执法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执行难既有客观原因,又有法院自身的主观原因,就其客观原因而言,主要是经济效益滑坡,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欠债难履行;行政干预严重,法院执行权不能独立行使;地方保护突出,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干扰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配合,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转移财产,赖帐不还,逃债躲债等。从法院自身原因分析,由于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执行权力,造成案件人为积压,欠拖不结,形成“执行难”。分析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力,案件久拖不结的重要原因在于机制,现行的执行权力弊病是过于集中,执行员一人说了算,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有必要从解决执行权的机制入手,将执行权分立,限制和约束执行员过于集中的权力,保证案件快速高效执结。
  (二)执行权分立,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执行权分立,不是执行权的弱化,而是使执行权进一步得到强化,执行权的行使,是体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职能的发挥,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执行是法院的生命,执行的重要性,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国家、对法律、对社会的信任。执行的公正不仅仅是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且进一步对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起着导向的作用。因此,执行公正首先体现在每个案件的公平公正中。在执行中可以说绝大多数执行人员能够做到公正执法和秉公办案。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干警确实有着枉法执行和执行不公正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执行权力过大,由执行员一人掌握,容易造成执法随意性;二是一些执行员素质不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导致不顾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执行。因此,要保证执行公正,必须要限制执行人员的权力。
  (三)执行权分立,可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执行工作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搞好执行工作,不仅需要全社会配合和支持,更重要的是以内在有效机制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是严肃的,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容亵渎,必须依法予以执行,而保证执行工作强有力,就要有监督制约机制,执行权分立就是一种制约机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多强调的是公正。执行案件是实现权利义务关系,重要的是强调效率。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效率就无从谈起,法院的执行作用也难很好地得到发挥。传统的执行权三权合一,执行员既有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又有异议审查权,没有相互制约关系,易于“暗箱操作”,人为控制和操纵执行案件,而执行权的分立可使执行工作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公开性和制约性。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