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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6:1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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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抗震救灾情况,有力保障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国家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地震灾区省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受灾情况、抗震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需求保障情况以及各省(区、市)的捐赠情况进行每日报告统计。请认真填报抗震救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3),于每日下午13:30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国家局。


  附件:1.地震灾区省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受灾情况统计表
     2.抗震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需求保障统计表
     3.抗震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捐赠情况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1]2号)

【2001年1月4日颁布】

各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一般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但在所经纪的保险业务属于中国保监会《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15号)的调整范围时,可与有承保权限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投保手续。《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州开审“甘蔗哥” 法庭充满宽容声

张生贵


  2010年3月份,发生在河北深州市的一起手持“甘蔗”抢劫网吧的案件,今日开庭审理,被告人为陕西省平利县人。

  这起案件被网民称为“史上最雷人劫案”,网上流行“甘蔗哥”。此前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披露因失业,此青年为解决生计起歹念。

  3月13日深州市公安局深州镇派出所接到该市E家网吧报案:抓到一名抢劫犯罪嫌疑人,要求派出所出警。随后民警赶到事发网吧,将嫌疑人王文强带回讯问。经侦查王文强,20岁,陕西省平利县人,暂居深州,无业。王文强供述:今年春节后经人介绍来深州务工,由于个人原因失业,没有生活来源,便伺机抢劫以解决生计,虽在大街上游荡,发现曾多次去过的深州E家网吧生意火爆,服务台只有一男收银员,且与人员较多的大厅距离较远,比较容易实施犯罪,心生恶意,随手捡起一根约30厘米长的甘蔗头进了网吧,以上网之名办完上网证后,突然一手揪住收银员衣领,一手持甘蔗猛击收银员头部、颈部,该收银员迅速反击,并用对讲机招呼来3名同事将王某擒获。

  5月1日深检方以抢劫罪起诉到法院,5月21日进入庭审。北京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张生贵为王文强提供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根据全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刑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文强犯罪未遂,具备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

  当法庭了解到王文强因误入传销被骗,为生活费起意的情节,公诉方及法庭都深表惋惜,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提请法庭从轻处理,给予最大的宽容。

  受害网吧及受害人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从轻处罚王文强,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针对此案,辩护人特别了解到这样一个案外情节:被告人生活在陕西一个贫困地区,父亲身体残疾,母亲长年有病,被告人初中还未毕业,为使全家人的日子过的好一些,2009年底出门打工,由于缺乏社会经验,被他人骗到河北任丘进入传销团伙,身上仅有的六千元全部被骗,被告人为逃脱传销,编个理由说是找朋友借钱才跑出传销窝点。虎年春节前被告人独自来到河北深州,此时已经身无分文,知道家里穷,不敢再要钱,但还是联系家人试首要些生活费,全家人把仅有的五百元过年用的钱寄给被告人。被告人听说深州的厂子多,想在深州找活干,以缓解家庭困难。可惜时至临近春节,工作没找到,钱却很快花尽了,没有了生活费,为了填饱肚子,有了抢钱的想法。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仅仅是个人生活费;作案工具是随手拣来的一节甘蔗;足见被告人的犯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损害后果不严重,被告人的家人了解情况后,给网吧真诚致歉,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建议本着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依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未给受害人造成财产和身体损害,系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23条规定,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法庭审理中能自认犯罪,从悔罪表现看,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渴望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犯前无违法违纪、犯后能坦白交待、主动认罪又是初犯偶犯,缓刑教育足可达到惩戒目的。依据《刑法》第67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72条、第74条规定,请法庭依法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