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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时间:2024-05-20 22:1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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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你关京关办〔1996〕356号请示悉。现就你关请示问题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但未对送达方式及其适用问题作具体规定,为此,我署于1991年下发了署法〔1991〕1089号文,就海关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问题,根据上述《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四项正式解释,其中包括对公告送达方式的解释。我署认为,你关的理解是正确的,即我署上述四项解释,均同样适用《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海关复议决定书的送达。
此复。


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8]38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4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襄樊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考察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副市长、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规则,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市政府各部门的立场必须和市政府的立场完全一致,不能只代表某个方面的利益。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尤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通力协作,不能相互推诿、扯皮。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一般都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并重视征询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法制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地方的,应充分协调或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审查。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督办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襄樊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地方和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中注明经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襄樊政文)、下行文(襄樊政发),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襄樊政函),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十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提出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等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签发;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备案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需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边界迎送。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樊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委书记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市长、秘书长离樊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樊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办研〔63〕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