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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时间:2024-07-07 01:5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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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6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3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6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14571712.html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8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保护对虾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部海域,是指北起荣成市石岛、南至日照市岚山头范围内的禁渔区线内侧海域。

第三条 凡在本省南部海域从事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南部海域亲虾的统一管理。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予密切配合。

第五条 亲虾可捕期为每年3月20日至5月10日。每年3月10日至3月19日和5月11日至5月31日为亲虾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亲虾。

第六条 禁止使用严重损害亲虾的拖网、三重流网、小围网进行捕捞作业。

第七条 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0日前向当地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市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缴纳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领取《山东省捕捞亲虾特许证》和标志旗,凭证、旗作业。

第九条 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

(一)11马力以下的船只,每单船500元;

(二)12马力以上的船只,每单船800元。

第十条 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提高亲虾成活率。

第十一条 禁止无证、旗捕捞亲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

(一)使用拖网、三重流网、小围网作业的,每单船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渔期内捕捞亲虾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大小,每单船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旗捕捞亲虾的,每单船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下列规定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一)使用拖网、三重流网、小围网作业的,每单船1000元至2万元;

(二)禁渔期内捕捞亲虾的,每单船500元至1万元。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没款项按规定缴同级国库。

第十六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均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对虾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对在亲虾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鲁政办发[1989]1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



  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全力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努力提升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着力研究预防和治理“城市病”,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全力抓好节能减排工作

  (一)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配套政策,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动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2011年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74%。强化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标准定额司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并启动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工作,推动各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普查,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和堆放点治理改造。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调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

  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重点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网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做好2011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安排和“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等工作。

  (三)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召开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加大新建建筑供热按计量收费的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研究建立供热能耗统计平台试点工作,加强对供热能耗的监测。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宣传培训。

  (四)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组织编制《“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推进城市照明系统节能。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方面的应用。研究制定城市照明管理与节能考核指标,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继续抓好城市道路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对项目的实施、跟踪检测、项目后评估进行全程指导。

  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

  (一)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

  研究破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难题,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意见,组织召开现场会。抓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创新管理手段,研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和延伸,促进城市安全运行。继续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宣贯培训。

  (二)加强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重点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2011年度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建立“全国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

  (三)认真研究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措施

  全面梳理我国城市交通发展存在的问题,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与设施有关的管理方面,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研究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办法》和《关于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推动绿色交通工作的力度,指导各地加快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继续开展2011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道”建设技术指南》,推动各地加快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

  (四)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管理

  重点抓好燃气安全、道路桥梁安全、下水道作业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理水平,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国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标准定额司编制燃气服务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改造,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隐患。研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会同标准定额司组织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对全国城市排涝能力进行评估。调研市政设施养护工作体制的现状,推进养护体制改革。制定市政道路桥梁养护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推动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一)加强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

  充分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平台作用,推动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继续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组织落实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指导各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培育和指导。继续修改完善《城市人居环境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完善社会问卷调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动态管理,组织对符合复查条件的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现场考察,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予以摘牌,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

  (二)抓好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建设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城镇绿地系统在节能减排、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组织开展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专项检查,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重点解决老旧城区的绿地总量不足和分布不均衡等难点问题。加强对动物园管理监督,会同标准定额司编制《动物园设计规范》。协助重庆市、北京市做好第八届、第九届园博会的筹备工作。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工作

  深入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监管,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继续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核准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核查工作。贯彻《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监管工作。

  四、加强城建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和改革研究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编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开展《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力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尽快出台;做好《城市供水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工作;加快修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研究制定《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组织修订《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城镇供水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二)加强政策理论研究

  针对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和管理行业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地方在城市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提炼、推广,加强典型示范引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指导新疆因地制宜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三)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分行业对全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进行调研,全面总结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认真分析查找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坚持分类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法规政策。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关于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促进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一)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围绕部中心工作,精心组织、落实学习型集体创建活动,以基础性学习、应用性学习和前瞻性学习为重点,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积极有效的学习活动,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本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工作程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

  加强对学协会的指导,为学协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