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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2:3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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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依法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

  公民和组织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系。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二)负责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向社会公示;

  (三)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乡道、村道;

  (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档案;

  (六)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牧)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农牧民做好本村村内道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拨付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路况等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逐级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各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照确定的比例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州(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向沿线群众公示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并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次高级以上路面及桥梁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

  第十五条 县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单位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组织沿线农牧民分段进行日常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村道由村(牧)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牧民采用分段承包养护、群众集中养护等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内道路由村(牧)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方式组织农牧民养护。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公路养护的农牧民进行技术培训,并对农村公路养护给予技术指导。

  乡道、村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牧)民委员会组织农牧民对农村公路状况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专业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遗留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随意中断交通。

  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十九条 州(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抢修应急预案。因泥石流、积雪、淤冰、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预案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指明绕行线路。

  县道、乡道中断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所需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料场及作业用地,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

  养护农村公路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水土流失。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实际,制定公路巡查制度,并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1.5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事先征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占用、挖掘村道的,还应当事先征得村(牧)民委员会的同意。

  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进行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

  (三)挖沟引水、取土、漫路灌溉;

  (四)倾倒垃圾、撒漏污物;

  (五)堆放物料、设置其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超长、超高、超宽的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农村公路时,必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影响县道、乡道安全畅通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村(牧)民委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比例筹集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侵占、挪用、截留养护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二)在养护作业区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三)随意中断交通的;

  (四)未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损害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

  第三十一条 阻碍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或者殴打管理养护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连接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国际保理运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张敏 胡凤霞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2002级研究生266071


摘 要:国际保理是一项集结算、融资、账务管理及风险担保等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创新业务,研究该业务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是成功开展此业务的首要条件之一。本文分别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在开展和应用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 风险 防范措施
RISKS AND PRECAUTIONS IN THE PROCESSING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bstract: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 creative banking business which combines of the functions of balance, financing,account management and risk guarantee. Studying this business’s risk and countermeasure is the chiefly qualification to launch the business successfully. This paper separately analyzes the risks that Factor and Exporter confront when they are developing and applying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and bring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ecaution steps.
Key word: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risk precaution step


国际保理------这一新兴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对保理商而言,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如果保理商从融资一开始对进口商的审查就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做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或者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等,上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出现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问题,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
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付100%的责任,但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特别是出口商对刚接触的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当然,对我国来说,目前开展保理业务的多是一些金融机构,其营业场所和不动产是固定的,参与欺诈后难以逃脱,这种风险也就相对较少。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要想防患于未然,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在以上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面对的种种风险因素后,就要趋利避害,做好防范,在一定成本控制下使风险降至最小。
对保理商而言,控制风险,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入手:
1、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而从前文对保理商的风险分析中更可以看到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重要性。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在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评价时,要注意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不仅要对其过去的资信状况作全面地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趋势,对其未来的资信做出预测;不仅要对新发展的客户进行调查,对那些有过保理业务合作的进出口商也必须坚持信用调查。通过资信调查,保理商可以掌握进出口商的公司资料,从而可以确定与之交易的方式,达到减小交易风险的目的。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对应于每一种保理类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有差异的。因此保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模式。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是由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的一项保理业务,在此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这样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保理商在不敢保证进口商的资信水平时,可优先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尽管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但信用风险仍由卖方承担。不管买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包括买方破产的情况,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方式下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可以说保理商选择了恰当的保理方式,也就选择了相对小的风险。
3、签订好保理协议
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让与 。保理协议明确了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间接影响着销售合同,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取得无瑕疵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保理协议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1)出口商担保条款。由于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让债权,所以,出口商担保是保理协议的重要内容。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与给保理商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销;出口商对此应收账款具有绝对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者担保权益及阻碍;未经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变更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出口商必须披露其所知晓的有关债权的全部事实;销售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折扣幅度、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等条款,须符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2)通知条款。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国际保理实践中,让与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同时具有划分进口商的抗辩对象的效力。对进口商的让于通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及时有效地获得支付,所以在保理协议中通常都会对通知的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已经让与给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3)附属权利转让条款。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后,与债权有关的附属权利也随其转让。因此,在保理协议中通常也都规定,一些附属权利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自动的转移给保理商。这些权利主要有:从属于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起诉权、对货物的留置权等救济权利、汇付背书代理权、能够证明受让债权的文件的所有权以及其它从属权利。保留对最后一项资料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出口商破产时,其财产管理人不提供给保理商能够证明其购买出口商应收账款的证据。(4)追索条款和保障追索条款。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中做出上述保证,并不意味着违反保证的情形不会发生。一旦关于已保理的应收账款发生争议,保理协议中必须规定就这些债款保理商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但是,追索可能因出口商丧失清偿能力而落空。为此,保理合同中还应规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债权的保障,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权合并出口商名下的任何账户。
对出口商而言,保障货物质量不发生争议的措施就是降低风险的措施。除了要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和保理商之外,出口商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1、严密合同质量条款,防止买方欺诈。
由于在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对产品存在争议时,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出口商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中和质量有关的条款,确保和买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不出现争议。出口商尤其需要注意销售合同中的以下两个条款(1)品质条款。出口商对品质条款的规定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内容一旦出现疏漏,挑剔的进口方就很有可能指控出口商违约。但是,由于合同中商品品质表示方法的局限性,国际贸易实务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很难做到和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质量绝对一致。因此,出口商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对那些很难做到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的产品,在合同中应规定商品品质的公差和机动幅度,以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出入而造成违约的风险;对条款内容的规定,语言不能笼统含糊,一般不要用“大约”、“左右”、“公平合理”等字眼,做到条款订的明确、具体、严密、准确,以避免不应有的纠纷;为避免所交货物与样品不完全一致而产生的违约,出口商可要求在合同中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等字句;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买卖方在提交样品时,应注明“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以免发生误会;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时,合同中应注明规格、等级、标准颁布、制定的年代、版本等;明确规定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图案说明应与商品内容、品质完全一致。 (2) 检验条款。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按照合同检验条款得出的结果,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等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同时是买方对货物品质、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检验、由不同的检验机构检验、用不同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检验,其结果都可能会大相径庭。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以何种检验机构签发的何种检验证书为准,采用的检验标准和具体的检验方法。鉴于检验条款法律地位的重要性,许多不法进口商经常利用商检条款大做文章,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便埋下陷阱,或者在签订合同后,要求改用出口商不熟悉的检验机构或检验标准,以期对出口商进行诈骗。对此要特别加以防范。
2、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
保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主体不同、标的各异,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样两个原本独立的合同就通过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口商联系起来: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产生于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权利,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影响产生于该合同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并制约保理商的收款权。因此保理商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会通过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条款。而身受两个合同约束的出口商,应切实全面地履行自己在两个合同项下的义务,做到在两个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协调,从而使保理业务带来的效益达到最优。
要降低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除了以上保理商和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之外,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例如,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的保险业务,建立健全有关保理的法律法规等等。在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有了一个清醒地认识后,通过多管齐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会成为我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一块重要来源和进出口商首选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参考文献:
1、靳晨阳,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林小龙、刘彦琳主编,《国际经贸合同法律实务》,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
3、杜文宏,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让与,《国际金融实务》1998年第3期
4、李冰,国际保理:我国银行亟待拓展的领域,《当代经济》2003年第1期
5、唐辉亮,国际保理业务的运用与风险,《北方经贸》2003年第1期
6、王晓莹,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第12期


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1987年4月2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目 的
为了加强医药商业仓库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仓储改革,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加速商品流转,促进商品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和科研事业服务;使仓储工作适应医药事业现代化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医药商业系统中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二、范 围
全国县级公司(含相当于县级公司)以上的医药商业仓库都要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各地、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

三、竞赛的内容
“四好仓库”竞赛的内容是:文明服务好、保管养护好、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好。
(一)文明服务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仓储改革、开放,搞活经营。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关心职工生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职代会(职工大会)作用,实行民主管理。仓库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正派,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法纪,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对不良倾向敢抓敢管。重视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技术素质。注意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2.积极培养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纪律严、技术精的职工队伍。库风端正,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劳动组织(机构),注重班组建设,发挥班组长作用。从事主要工作岗位的人员胜任本职工作。仓库定期开展劳动竞赛和考核,有严格的奖惩制度。
3.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显著的提高和改善。积极为购销业务服务,为批发、零售、运输、生产部门提供方便,主动向业务部门提供商品情况并协助处理有问题商品。收发货手续完备,传递及时准确。库内主要业务环节有考核指标(定额)并有完善的登统资料。文明作业,礼貌待人,主动征求有关部门与客户意见并有改进措施。
(二)保管养护好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切实执行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
2.严把入库验收关。配有专(兼)职验收人员。严格执行有关验收规定,验收记录齐全。严防伪劣、失效、变质、包装不良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商品入库。
3.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和商品的属性妥善摆放商品,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实行分区分类存放、货位编号,动碰复核,定期盘点,保持帐(卡)、货准确一致,认真贯彻商品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效期商品有报催制度和明显的标志。特殊商品如贵细、毒品、危险品、麻醉药品等有相应的保管制度和储存条件。
4.积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在库商品养护工作。商品养护机构(组织)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记录齐全。有一定规模的养护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商品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做到无人为保管损失。认真做好商品夏防、冬防工作。
5.认真把好商品出库复核关。有严格的出库复核和出库凭证传递制度,确保出库商品数量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防止有问题商品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
6.库容库貌整洁有序。卫生工作经常化,库内无商品洒漏现象。库区布局合理。苫垫、包装等物料按指定地点存放。
7.积极改善仓储条件,逐步达到通风、密闭、低温、防潮、防虫、防鼠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消灭露天存放现象。定期维护仓储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
(三)安全生产好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研究、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工作有记录,对不安全隐患有报告,有改进措施。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仓库安全的规定。消防组织健全,职责分明,训练有素。消防器材齐全有效,配置合理。严格管理火种、火源、水源、电源(电器设备)。无火灾事故。
3.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坚持值班、值宿、巡逻检查等制度。仓库要害部门有必要的防范措施,无盗窃事故。
4.仓储机械设备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无重大事故发生。
5.防洪、防汛、防台工作落实,措施得力。
(四)经济效益好
1.努力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有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条件不具备的实行内部核算、定额管理、经济承包等形式。
2.各种核算项目报表齐全,手续完备,历史记载真实,数字准确。资料登统及时、清楚、齐全。
3.各项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一、二级站仓库核算六项经济指标:即单位面积储存量、收发货差错率、帐货相符率、平均保管损失、平均保管费用、每人平均工作量。
(2)三级站仓库核算五项经济指标:即单位面积储存量、收发货差错率、帐货相符率、平均保管损失、平均保管费用。
以上各项的计算方法见所附“仓库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四、评比、验收和命名
1.“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四好仓库”分地区级、省级、国家医药管理局级三级,逐级由各级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比、验收和命名。计划单列市(地区)评出的“四好仓库”单位视同省级“四好仓库”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计划单列市(地区)也可参加所在省的“四好仓库”评比,获得省级“四好仓库”单位的荣誉称号。
2.“四好仓库”荣誉称号为一次性的。凡被评为四好仓库的单位在下期竞赛中要重新参加评比。
3.各级医药商业“四好仓库”要自下而上层层评选。省级“四好仓库”单位必须是地区级“四好仓库”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四好仓库”单位必须是省级“四好仓库”单位。
4.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对被评为“四好仓库”的单位应给予命名并发给“四好仓库”单位证书。

五、组织领导和要求
1.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商业“四好仓库”单位的评比审定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物质储运供应司、中国药材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具体组织进行,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命名。
2.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加强对“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在“四好仓库”竞赛活动中要抓好创“四好库房(仓间)”的基础工作,并要注意抓典型,树样板,做到学有目标,赶有方向、把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扎扎实实开展好。
3.为推动“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省级“四好仓库”单位应每年评比命名一次,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四好仓库”单位每二年评比命名一次。要通过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水平和“四好仓库”质量。
4.各级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四好仓库”评比验收工作。评比验收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四好仓库”的质量。对于“四好仓库”单位要加强管理,督促帮助,对已获“四好仓库”荣誉称号,但工作退步,质量下降的单位,经帮助见效不大的,应由原授予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每年要将“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告一次。
6.一级站的“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由中国医药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另行部署。
7.对获得“四好仓库”荣誉称号的单位应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8.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仓库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仓库经济指标中的平均保管费用和平均保管损失,按年计算;其他各项经济指标按月计算,评比验收时考核年平均数。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
单位面积储存量即按仓库实际面积平均计算每平方米储存商品的吨数。要求库房每平方米储存量,一级站不少于0.7吨,直辖市的二级站不少于0.6吨,其他二级站不少于0.45吨,三级站不少于0.35吨。其计算公式是:
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月平均储存量
=--------------
平均待用面积
仓库实际面积--------
0.6

说明:
1.要在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下,努力多储商品。但必须留有五距(底距、墙(柱)距、垛距、顶距、灯距)。月平均储存量是日计月累除以月天数;没有储存量日报表的单位,可用月初储存量加月末储存量除以2。
2.库房实际面积即库房内面积减去楼梯、电梯、柱子等固定障碍物(不减墙、柱距、备货区、走道等)以后的面积。
3.储存量指实际在库商品的数量,以综合吨为单位,即重量商品按1000公斤为一吨,轻泡商品按2立方米折合一吨计算。
4.平均待用面积:待用面积是指已经腾出正在等待进货的货位面积。平均待用面积是每日待用面积相加后除以月天数。
5.计算公式中的0.6是因为面积利用率一般要达到60%
货位总面积
(--------≈0.6)。
库房实际面积
(二)收发货差错率
收发货差错率即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占收、发货总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是:
差错累计笔数
收发货差错率=------×万分之10000
收发货总笔数

说明:
1.以万分比计算。要求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不超过收发货总笔数的万分之五。
2.发货差错一律以出仓库大门为界限累计,但在5天内追回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予计算。
(三)帐货相符率
帐货相符率即盘点、抽查时帐货相符的笔数占储存商品的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是:
帐货相符笔数
帐货相符率(%)=------×100%
储存商品笔数

说明:
1.评比期间发生的品名、规格、等级、货号、数量、件数、重量等帐货不符。均属帐货不符。检斤商品由于磅差和自然增量减量而引起的帐货不符笔数不计算在内。
2.帐货相符率要求整进整出的仓库不低于99.5%,整进零出的仓库不低于98.5%。
(四)平均保管损失
平均保管损失即储存每万元商品所发生的平均保管损失金额。
计算公式是:
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保管损失总金额
=--------×万分之10000
平均库存商品总值

说明:
1.商品保管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因保管养护不善造成的商品霉变、残损、短少、超定额损耗,以及不按规定验收,错收、错发而发生的损失等。
2.有保管期限的商品发生损失,如仓库预先催调过可不列入保管损失。
3.平均保管损失不超过万分之一。
(五)平均保管费用
平均保管费用即保管一吨商品平均所支付的费用
计算公式是:
保管费开支总额
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平均储存量

说明:
保管费用开支包括仓库职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奖金、福利基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税金、商品养护费,及行政管理费等。不包括为商品运输开支的费用、基建费用、固定资产购置等开支。
(六)人均工作量
人均工作量即操作人员每人平均保管与收、发商品的数量。
计算公式是:
保管品种数
保管商品吨数
操作人员平均工作量=------ ÷操作人员数
收货发货笔数
收货发货吨数

说明:
1.上述各项内容均应分别计算。
2.操作人员数指实际参加作业的人员(含临时工),包括收货发货、搬运、堆码、检斤、仓间(货区)保管等人员的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