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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2 10:5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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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等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7日以粤卫〔2011〕128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管理工作,确保免疫规划正常运转和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接种疫苗引起的,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经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者地级市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集中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由地级市以上医学会负责,分级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第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在省财政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金额,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本办法所指医疗费为受种者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二)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长补偿20年,每个病例残疾生活补助费=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为10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四)残疾用具费:因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单个国产普通型轮椅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每5年更换一次,补偿计算20年。

  (五)伤残鉴定费:凭据支付。

  (六)死亡抚恤金:20万元。

  (七)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因病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则上按乘坐的汽车或火车票据凭据支付,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分级。

  (一)一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系指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九条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

  (一)一级甲等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广东省统计年鉴》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中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倍。

  (二)一级乙等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广东省统计年鉴》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中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0倍。

  (三)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共9等级,每等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一级乙等补偿金额上限×伤残等级系数;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由9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四)四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第三章 补偿费支付

  第一节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支付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负责本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对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据省卫生厅的申请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划拨到省卫生厅账户,由省卫生厅负责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每年结算一次,结余的专项经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在省财政下年度划拨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补偿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等原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下称“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核算补偿金额并加具意见,上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审核认定。

  省卫生厅应当在收到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复审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并将结果送达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审核认定结果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送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省卫生厅的审核结果认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预防接种基本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伤残程度等级、补偿金额、补偿费用收款人账户(收款人为受种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和为及时救治患者而先行垫支相关费用的单位账户号和金额,责任和义务,并由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在协议书上签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为及时治疗患者,相关单位垫支的费用应在一次性补偿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书报送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协议书并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补偿协议书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一次性补偿费用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收款人和垫支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补偿费支付程序自动中止:

  (一)受种者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果有异议提请地级市以上医学会鉴定的;

  (二)已提请民事或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者。

  第二节 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支付

  第十八条 因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补偿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等原件,由疫苗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其与疫苗生产企业签署补偿协议书。疫苗生产企业应在补偿协议书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偿金额支付到收款人和垫支单位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预防接种,是指预防接种单位为上述目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在人体接种相应疫苗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浅析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刘成江


  在当今社会,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产品世界中。据悉,每个人每天要接受1000条以上的广告信息,当然,这些广告的目的只是为了让渡产品。我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构建了我国产品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严格界定瑕疵和缺陷的定义,也没有正式提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但是这些用语在学理上是存在的,由于这些概念名称的相似,容易引起一些混淆。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产品相关责任制度的研究,重点区分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之间的区别。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了相关案例,深入分析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本文对完善产品相关责任制度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概述
  在展开对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区别的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本课题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课题很顺利地展开。这些基本概念主要有瑕疵、产品瑕疵责任、缺陷、产品缺陷责任四个,具体见以下的论述。
  (一)产品瑕疵责任概述
  1.产品瑕疵概念
  瑕疵的概念是产品瑕疵责任的核心部分,但是对于瑕疵的概念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最初立法者们只偏重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中的一种,但后来则倾向于两者的同时适用。
  如在德国民法典第459条中规定的瑕疵,在该条两款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瑕疵形式:一种是“物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担保其物在风险转移时,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或者其通常效用或者合同预定的效用的瑕疵”;第二种是“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对于出卖人违反品质保证而使物具有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在第一种情况下,瑕疵是买卖物本身的一个特征,其通过客观的,独立于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标准加以衡量,第二种标准则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表述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
  那么,在我国立法上和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是否也存在这种主客观不一致的标准呢?或者说,我国立法和理论通说究竟采纳那一种标准呢?
  我们可以参照一下我国立法关于瑕疵的表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有“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的表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瑕疵”则有着更广的外延,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和第417条均有“瑕疵”这一用语。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关于瑕疵的定义。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者的谨慎造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瑕疵这一概念本身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对于瑕疵的定义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主客观标准。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应该从契约法的角度去理解瑕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瑕疵可以表述为: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
  2.产品瑕疵责任概念
  以上我们详细论述了瑕疵的定义,认为瑕疵不能仅仅从客观的标准来理解,对于瑕疵也不能设立一个通常的标准,因为不同的产品需求者对于产品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产品瑕疵责任在罗马法上就有所发端,罗马法就规定,买受人可因物的瑕疵而提起“撤销诉”或“减价诉”。这一法律传统被西方各国继受,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所体现。产品瑕疵责任的概念离不开对瑕疵的理解。根据上述对于瑕疵概念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产品瑕疵责任的本质属于民事责任,可以表述为: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由于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而产生的合同责任。
  (二)产品缺陷责任概述
  1.产品缺陷概念
  我们经常谈到产品存在缺陷,可是到底什么是缺陷呢?综观欧美主要国家的立法,都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或者“缺乏合理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可见,我国立法也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这一定义是一个弹性较大的定义,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多种多样,各类产品的性能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不能把产品缺陷或者危险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按照各国的立法,法官在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将产品缺陷规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判断“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但不合理危险这一用词本身便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够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02A 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对于“不合理危险”,美国学者和司法实践倾向于定为“一种在产品离开卖方到达直接消费者时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东政办发〔2003〕6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遵循的原则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坚持便于操作原则,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中央、省驻东营有关单位。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部门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资金使用、质量管理、服务协调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是否按照规定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AB角制等制度,以及在实行这些制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和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
3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公开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5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情况;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市政府规定要求;进驻审批大厅的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是否杜绝了“两头服务”和“体外循环”;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是否实行“一口受理、内部运转、一口对外”的运作方式;各部门、机构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6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以及其他投诉机构转办的投诉件是否及时、正确处理。
三、考核评议方法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以组织考核评估和社会问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与市委、市政府综合考评一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第二阶段,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察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部门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第三阶段,汇总考评。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
,对照考核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考核分数。考核评估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60%。
(二)社会问卷测评。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具体测评分2类进行: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该测评总分为50分。
2组织政府部门、单位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问卷测评,该测评卷总分为50分。
上述2类测评问卷统计结果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40%。
四、考核评议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考核评议结果和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考评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良、合格、不良3个等次。
1优良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良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
3合格等次:除优良等次和不良等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良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良等次的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群众投诉行政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
3因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考核评议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中央、省驻东营有关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向主管部门、机构反馈,建议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良等次的单位,授予“东营市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的单位,建议作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