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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4:2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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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济活动中办理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经山东省各级公安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三条 办理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各级公安车辆管理所。以机动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抵押权人是指各类债权人,抵押人是指机动车辆所有权人。
第五条 办理机动车辆抵押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凭证:
(一)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
(三)抵押车辆所有权凭证或车辆行驶证;
(四)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六条 对抵押凭证齐全有效,经审查车辆档案并检验车辆,符合规定的,公安车辆管理所应当给予办理抵押登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公安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与原注册登记项目不符的;
(二)抵押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
(三)海关尚未解除监管的;
(四)不符合转籍过户规定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
第八条 公安车辆管理所对抵押凭证齐全有效的车辆按规定进行检验。凡本年度未进行年检的车辆,检验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车辆年检收费标准收取,当年不再进行车辆年检收费;凡本年度已进行年检的车辆,检验费按年检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注册登记和抵押登记同时办理的
,不再重复收取车辆检验费。
第九条 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后,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书,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如需变更,双方当事人须在合同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抵押登记的机动车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报公安车辆管理所批准后,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须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车辆管理所交回抵押登记证书,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动车辆。必须转让的,经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合同后,凭解除抵押合同证明书和抵押登记证书,公安车辆管理所方可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
当事人因违反抵押合同,非违约一方有权凭法院或合同仲裁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凭证,持抵押登记证书到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9年7月26日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生育保险 医疗费用 支付范围 标准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计生委。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5年5月25日



  附件: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

  (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1)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

  (2)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

  (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

  (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2007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努力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将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关辅助教材。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调整和充实讲师团队伍,加强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讲师团作用,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证。

  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安排,整体部署,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有效形式和监督激励机制。适时开展检查或督查,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