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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5-20 15:4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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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5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经第二审审理决定对民事部分裁定发回重审,对刑事部分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一案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在再审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请示 京高法〔1992〕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宣告后,刑事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附带民事原告人对原判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决定对民事部分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对刑事部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决定指令再审。对这种案件,原审法院作为一案还是作为两案审理,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这种案件,虽然民事部分是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是指令再审,案件来源方式不同,但因为是一个案件,民事责任的确定有待于刑事部分的决定,因此,原审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后,作为一案以审判监督程序审判。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92年7月22日


关于编报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会计季度报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1]34号

关于编报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会计季度报表的通知

为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监察单位财务活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局制订了《煤矿安全监察单位会计季度报表》,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好报表填报工作。

一、编报范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办事处;

二、编报要求:各省局负责收集、审核、整理本局及所属办事处的季度报表。每季度终了10日内,省局将本部、各办事处及汇总的办事处报表附编报说明书报送国家局财务司;

三、报送方式:报表格式将制作成Excel文件jd.xls(附后)发布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的"政府公告"中(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各单位可下载。每个预算单位输入一个文件,并将文件名称更改为"单位预算代码.xls"。省局将全部文件用ZIP进行压缩打包成一个文件,通过互联网传送至信箱mtb@263.net。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报表格式文件jd.xls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2001/jd.xls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大庆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本市萨尔图区、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大同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 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区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且比例不得低于10%。
  (四)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国家、省专项补贴资金。
  (六)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部门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根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和每个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能力的方式实施。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的。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
  (三)无房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私有住房在2006年3月7日后上市出售的,出售的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
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或通过拆迁获得补偿资金却未购房的家庭,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八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核定标准、廉租户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廉租户的租金补贴标准等,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水平的提高,由市房产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进行适时调整,对外公示。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填写《大庆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
  (四)已婚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婚姻证明;离异申请人需提供带有明确财产分割情况的离婚有效证明;丧偶申请人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五)身份证、户口簿上所显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所出具的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核准程序如下:
  (一)申请。原则上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为此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申请资料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申请后5日内,街道办事处联合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上注明调查情况;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在《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家庭申报资料报送区房产部门审核。
  (三)审核。区房产部门在4 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予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3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房产部门。经两部门审核后,由区房产部门在《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报市房产部门核准、登记。
  (四)核准、公示。市房产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8日内,完成调档核实、材料终审、资格核准等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部门在《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予以登记的核准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向申请家庭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核准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时限。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来庆及享受低保或确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年限、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市房产部门依次解决。
  在轮候期间,廉租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房产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房产部门,给予变更登记。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廉租住房保障解决方式的,不予保障。
  第十二条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无房家庭,按以下程序给予补贴:
  (一)廉租户自行到社会上承租住房并与房屋产权单位(人)签订租赁合同,原则上租赁期不得低于一年。由廉租户所在区房产部门在合同上盖章确认,统一到市房产部门核准并备案。
  (二)承租到房屋后,与区房产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中应注明廉租户所租房屋具体坐落及月租金金额等事项。月租金高于租金补贴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发,超过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月租金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与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人)所签订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计发。
  (三)市房产部门结合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情况,将廉租户应发放的租赁补贴名单及额度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7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按区房产部门设定的租金补贴领取程序领取廉租补贴。
  第十三条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有房家庭,补贴额度按其现住房面积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市房产部门结合申请家庭房屋情况,将应发放的租赁补贴名单及额度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区房产部门设定的补贴领取程序领取补贴。
  第十四条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租住集中供热房屋的不再享受政府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区房产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意见上报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根据复查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