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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5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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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林办公室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林办公室等


通知
郊区各区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支持引导北京乡镇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市农办、市财政局在总结“八五”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乡镇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资金,作为贷款贴息,扶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 乡村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购置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的技改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有资格享受市财政贴息(已享受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贴息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享受财政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列入市乡镇企业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和补充计划;(2)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文件;(3)项目竣工并经区县乡镇企业技术改造领导小组验收合格。
第五条 符合以下六个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享受技改贴息:(1)100家市重点乡镇企业的技改项目;(2)市场覆盖面较大、占有率较高的拳头产品上规模上档次的技改项目;(3)显著增加产品出口、扩大创汇的技改项目;(4)开发出市场前景看好的新产品的技改项目
;(5)显著节能降耗、改善环境、提高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改项目;(6)、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技改项目。
第六条 技改项目贴息的申报、审定程序为:(1)符合贴息范围、贴息条件及贴息重点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上报市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主管技改的处室);(2)市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对区县上报项
目,集体进行审查、抽查后初定贴息企业名单,上报市农办、市财政局;(3)市农办、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贴息金拨给项目所在区县;(4)区县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专项贴息后尽快将贴息全额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区县申报技改贴息项目必须申报以下材料:(1)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3)项目竣工验收材料;(4)、银行贷款凭证。
第八条 贴息标准:(1)贴息期限一年;(2)贴息额由市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参照可行性批复批准的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3)贴息额确定后由市、区县、乡镇各贴息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其它:(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本通知发布前,过去制定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6年5月20日



1996年6月17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烟草种植区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2004年工作进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2005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二、郑州烟草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等技术负责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协调和沟通。各相关省技术依托单位要结合本省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各相关省烟草种植区划领导小组和工作组作为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执行者,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组织好《方案》的落实,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烟叶产区和技术依托单位要加强协调,强化责任,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加大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今年下半年将召开中国烟草种植区划项目工作会和项目研讨会,对项目的有关工作进行专门研讨、部署和检查。





二○○五年五月九日



山东省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对外开放,确定在经济开放区的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龙口、日照以及济南市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
加工区,应坚持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联合开发建设。
第二条 加工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加工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行确定。
第三条 国内外任何公共机构或公司、企业和个人均可按照加工区总体规划要求,采取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及租赁、加工、补偿等方式,到加工区兴办公司、企业、经营房地产业或举办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并可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区内企业)。
第四条 兴办区内企业的申请,经由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即可办理领取批准证书、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加工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由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用前的地形、地貌。
第六条 区内企业用地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其转让地价款减按加工区外同类地价款的50%收取。
兴办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优先提供企业用地,其转让地价款可在五年内分期交付。
第七条 在加工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
第八条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合同规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0%征收所得税。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区内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得收入,三年免征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补偿贸易项目为补偿而出口的产品,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区内企业经营房地产业,一九九0年前投资建设的。免征工商统一税或营业税。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兴建的非盈利性质的用房,暂免征房产税、建筑税。
第十二条 外商将其从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以分得利润,在加工区再投资兴办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向区内企业提供条件优惠的资金、租赁先进设备、引进先进技术或设备的所得,及其来源于加工区的股金、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 区内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加工区可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经营加工区内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六条 在加工区投资的外商和工作的国外技职人员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七条 加工区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为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合作者分得的外汇收入,来料加工装配所得收入及补偿贸易补偿期满后所得收入的外汇额度,按规定比例上缴国家后,全部留归企业所有。
第十九条 省内企业出资或以设备、劳务到加工区参股生产经营所分得的税后利润,解回原企业时,不再补征所得税。
第二十条 国内公共机构或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加工区投资获得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生产产值或营业额归投资方统计。
第二十一条 加工区利用外资引进的先进技术项目,投资数额较大,所在市外汇担保困难的,可申请省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给予外汇担保。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商管理和承包企业,按照国际惯例自主经营。
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加工区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术、管理人员允许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其进出境可办理多次往返的签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人员出国,由加工区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自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加工区投资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其在国内农村的亲属,可转为城镇户口。具体办法,由加工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区内企业同时享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