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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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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11日公布 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新闻单位
第三章 新闻记者
第四章 新闻发表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工作管理,维护新闻活动秩序,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活动和与新闻活动有关的组织、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闻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工作实施行政管理。
第四条 新闻工作应当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新闻工作应当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传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和知识,反映公民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闻工作的管理,支持新闻事业发展,维护新闻工作秩序,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新闻工作,并对新闻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新闻单位
第九条 创办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位,按照《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创办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设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新闻质量。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的新闻采集、编辑部门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的经营部门不得从事新闻采集、编辑活动。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记者站。
建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记者;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新闻单位建立记者站,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建立记者站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记者站是新闻单位派出的专门从事新闻采集、组稿、通联业务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撤销记者站,应当报告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不得聘用无记者证的人员以记者身份从事新闻活动。

第三章 新闻记者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系新闻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
(四)胜任新闻采集、编辑、播发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闻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特约记者。
第十九条 记者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时,应当出示记者证。不出示记者证的,被采访者可以拒绝采访。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新闻记者就采集的新闻材料,可以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对事实。
新闻记者除对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作证外,可以拒绝披露新闻来源。
新闻记者执行采访任务时,在购买车票、机票、船票和通讯、住宿方面,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 新闻记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报道新闻为条件,索取钱物,牟取私利;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介入和报道正在侦查、审理的案件,不得公开报道未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新闻发表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发表新闻,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发表重要新闻,报道重大事件,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发表未曾公开发表的重要谈话,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谈话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表新闻应当使用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可以确定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或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举行新闻发布会,应当在五日前向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七条 新闻单位应当按时发表本级国家机关指令发表的法规、规章、公告和重要新闻。
第二十八条 新闻单位不得发表含有下列内容的新闻: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分裂国家、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的;
(四)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
(六)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刊载、播发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对公民反映或者记者采访中发现的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经核对属实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处理,也可以发表批评报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情况的公民和发表批评报道的新闻单位及其记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新闻单位发表新闻失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更正。新闻期刊刊登的新闻失实的,在下一期予以更正。
发表更正的版次、节目,应当与发表失实新闻的版次、节目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闻失实的,有权要求新闻单位予以更正。
新闻单位收到更正新闻的要求后,经核对确实失实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更正;经核对未失实的,应当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
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提请同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销,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
违反广告法的,依照广告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新闻工作管理中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新闻记者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记者证。
第四十一条 新闻单位发表新闻,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指令发表的,由该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闻活动,是指采集、编辑和发表新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新闻单位,是指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位和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以及其他以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为主要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新闻记者,是指受聘于新闻单位从事采集、编辑、播发新闻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1日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发布2002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一、以下商品编号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2 84021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3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4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5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6 84029000 蒸汽及过热水锅炉零件
7 84031010 家用型热水锅炉
8 84031090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9 84039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零件
10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1 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12 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3 84049010 84041020所列设备的零件
14 84049090 84041010、84042000所列设备的零件
15 84068110 40兆瓦<输出功率≤100兆瓦的汽轮机
16 84068120 100兆瓦<输出功率 ≤350兆瓦的汽轮机
17 84068130 输出功率超过350兆瓦的汽轮机
18 84068200 输出功率不超过40兆瓦的汽轮机
19 84069000 汽轮机零件
20 84081000 船舶用柴油机
21 84089010 机车用柴油机
22 84089093 其他输出功率≥132.39kw的压燃活塞内燃机
23 84101100 水轮机及水轮,P≤1000kw
24 84101200 1000kw<P≤10000kw的水轮机及水轮
25 84101310 P>30000kw的冲击式水轮机及水轮
26 84101320 P>35000kw的贯流式水轮机及水轮
27 84101330 P>200000kw的水泵水轮机及水轮
28 84101390 P>10000kw的其他水轮机及水轮
29 84109010 水轮机及水轮的调节器
30 84109090 其他水轮机及水轮的零件
31 84122910 液压马达
32 84122990 其他液压动力装置
33 84123900 其他气压动力装置
34 84131100 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计量泵,加油站或车库用
35 84131900 其他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的液体泵
36 84132000 手泵,但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者除外
37 84133010 输出P≥132.39KW发动机用燃油泵
38 84133090 其他活塞内燃机用燃油、润滑油泵或冷却剂泵
39 84134000 混凝土泵
40 84135010 气动往复式排液泵
41 84135020 电动往复式排液泵
42 84135030 液压往复式排液泵
43 84135090 未列名往复式排液泵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44 84136010 潜油电泵及潜水电泵
45 84136090 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46 84137010 转速在10000转/分及以上的离心泵
47 84137090 未列名离心泵
48 84138100 未列名液体泵
49 84138200 液体提升机
50 84139100 液体泵零件
51 84139200 液体提升机零件
52 84141000 真空泵
53 84143011 冷藏、冷冻箱压缩机,电动机P≤0.4kw
54 84143012 电机功率>0.4,≤5kw冷藏或冷冻箱用压缩机
55 84143013 电机功率>0.4,≤5kw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56 84143019 电机驱动的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57 84144000 装在拖车底盘上的空气压缩机
58 84145930 离心通风机
59 84145990 未列名风机、风扇
60 84148010 燃气轮机用的自由活塞式发生器
61 84148020 二氧化碳压缩机
62 84148090 其他空气泵,气体压缩机,通风罩、循环气罩
63 84149011 84143011-14、84143090压缩机进、排气阀片
64 84149019 84143011至84143014及84143090机器其他零件
65 84149090 8414所列其他机器的零件
66 8415101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67 84151021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68 84151022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69 8415811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70 8415812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71 8415821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72 8415822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73 8415830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74 84159010 84151000,84158110及84158210设备的零件
75 84159090 84158120,84158220及84158300设备的零件
76 84161000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77 84162011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78 84162019 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79 84162090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80 84163000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81 84169000 8416的零件
82 84171000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83 84178010 炼焦炉
84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85 84178030 水泥回转窑
86 84178040 石灰石分解炉
87 84178090 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88 84179020 焦炉零件
89 84179090 品目84.17其他设备的零件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90 84181010 各自装门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容积>500l
91 84181020 200<容积≤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92 84181030 容积≤2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93 84182110 容积超过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94 84182120 50升<容积≤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95 84182130 容积不超过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96 841822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97 841829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98 84183010 T≤—40℃的柜式冷冻箱,容积≤800l
99 84183021 T>—40℃的柜式冷冻箱,500l<容积≤800l
100 84183029 T>—40℃的柜式冷冻箱,容积≤500l
101 84184010 T≤—40℃的立式冷冻箱,容积≤900l
102 84184021 T>—40℃的立式冷冻箱,500l<容积≤900l
103 84184029 T>—40℃的立式冷冻箱,容积≤500l
104 84185000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陈列箱等
105 84194090 其他蒸馏或精馏设备
106 84195000 热交换装置
107 84196011 制氧量≥15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的制氧机
108 84196019 其他制氧机
109 84196090 未列名液化空气或其他气体的机器
110 84198910 加氢反应器
111 84198990 未列名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等
112 84199090 8419其他设备的零件
113 84201000 砑光机或其他滚压机器
114 84209100 滚筒
115 84209900 砑光机或其他滚压机器的未列名零件
116 84212910 压滤机
117 84213921 工业用静电除尘器
118 84213922 工业用袋式除尘器
119 84213923 工业用旋风式除尘器
120 84213929 其他工业用除尘器
121 84223011 电动手提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
122 84223019 其他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
123 84223021 全自动水泥灌包机
124 84223029 其他水泥灌装机
125 84223030 其他灌装机、包装机
126 84229020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零件
127 84229090 8422其他机器的零件
128 84243000 喷汽机、喷砂机及类似的 喷射机器
129 84248999 未列名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
130 84251100 电动的滑车及提升机
131 84251900 非电动的滑车及提升机
132 84252011 圆筒直径在2米及以上的矿井卷扬机
133 84252019 其他矿井卷扬机
134 84253100 其他电动的卷扬机及绞盘
135 84261910 装船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36 84261921 抓斗式卸船机
137 84261929 其他卸船机
138 84261930 龙门式起重机
139 84261941 门式装卸桥
140 84261942 集装箱装卸桥
141 84261943 其他动臂式装卸桥
142 84261949 未列名装卸桥
143 84262000 塔式起重机
144 84263000 门座式起重机及座式旋臂起重机
145 84264110 轮胎式自推进起重机
146 84264190 带胶轮的其他自推进起重机械
147 84264910 履带式起重机
148 84264990 不带胶轮的其他自推进起重机械
149 84271010 电动机推进的有轨巷道堆跺机
150 84271020 电动机推进的无轨巷道堆跺机
151 84271090 其他电动叉车及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152 84272010 集装箱叉车
153 84272090 其他机动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154 84279000 未列名叉车等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155 84281010 载客电梯
156 84281090 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157 84283100 地下专用的连续运送货物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58 84283200 斗式连续运送货物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59 84283300 带式连续运送货物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60 84283910 链式连续运送货物或材料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61 84283920 辊式连续运送货物或材料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62 84284000 自动梯及自动人行道
163 84286021 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164 84286029 其他客运架空索道
165 84286090 其他缆车.座式升降机、滑雪拉索;索道牵引机
166 84291190 其他履带式推土机
167 84291910 其他推土机,P>235.36kw(320hp)
168 84291990 未列名推土机
169 84292010 筑路机及平地机,P>235.36kw(320hp)
170 84292090 其他筑路机及平地机
171 84294011 机重18吨及以上的振动压路机
172 84294090 未列名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173 84303100 自推进的截煤机、凿岩机及隧道掘进机
174 84305020 矿用电铲
175 84312000 8427所列机械的零件
176 84313100 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或自动梯的零件
177 84313900 其他8428所列机械的零件
178 84314910 矿用电铲用零件
179 84399100 制造纤维素纸浆机器的零件
180 84399900 制造或整理纸及纸板机器的零件
181 84341000 挤奶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82 84342000 乳品加工机器
183 84349000 挤奶机及乳品加工机器的零件
184 84351000 制酒、果汁等饮料的压榨机、轧碎机等机器
185 84359000 84351000所列机器的零件
186 84413090 其他制造箱、盒、管、桶或类似容器的机器
187 84414000 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188 84418090 其他制造纸浆制品、纸制品或纸板制品的机器
189 84419090 其他制造(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机器的零件
190 84431100 卷取进料式胶印机
191 84431200 办公室用片取式胶印机(片尺寸≤22×36cm)
192 84435911 圆网印刷机
193 84435912 平网印刷机
194 84435919 其他网式印刷机
195 84436000 印刷用辅助机器
196 84439000 印刷及印刷用辅助机器的零件
197 84440010 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
198 84440020 合成纤维短丝纺丝机
199 84440030 人造纤维纺丝机
200 84440040 化学纤维变形机
201 84440090 其他纺织化纤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机器
202 84451110 棉纤维型梳理机
203 84451120 毛纤维型梳理机
204 84451200 精梳机
205 84451320 粗纱机
206 84452090 其他纺纱机
207 84453000 并线机或加捻机
208 84454010 自动络筒机
209 84459010 整经机
210 84459020 浆纱机
211 84459090 未列名纺织纱线的其他生产及预处理机器
212 84463030 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片梭织机
213 84463040 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喷水织机
214 84463090 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其他无梭织机
215 84471100 圆筒直径不超过165毫米的圆型针织机
216 84471200 圆筒直径超过165毫米的圆型针织机
217 84472010 经编机
218 84472020 其他平型针织机
219 84481100 多臂机或提花机及其卡片的加工或汇编机器
220 84514000 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221 84515000 纺织物卷绕、退绕、折叠、剪切或剪齿边机器
222 84518000 纱、织物等整、涂机器;列诺伦等布基涂布机
223 84519000 8451所列机器的零件
224 84542010 炉外精炼设备
225 84543010 冷室压铸机
226 84543021 方坯连铸机
227 84543022 板坯连铸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228 84543029 其他钢坯连铸机
229 84551010 热轧管机
230 84551020 冷轧管机
231 84551030 定、减径轧管机
232 84551090 其他金属管轧机
233 84552110 板材热轧机
234 84552120 型钢轧机
235 84552130 线材轧机
236 84552190 其他金属热轧机或冷热联合轧机
237 84552210 板材冷轧机
238 84572000 单工位组合机床
239 84573000 多工位组合机床
240 84589100 其他数控车床
241 84593100 数控镗铣床
242 84594010 数控镗床
243 84595100 升降台式数控铣床
244 84596110 龙门数控铣床
245 84596190 未列名数控铣床
246 84601100 数控平面磨床
247 84602110 数控外圆磨床
248 84602120 数控内圆磨床
249 84602190 未列名数控磨床
250 84602910 其他外圆磨床
251 84602920 其他内圆磨床
252 84614010 数控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
253 84621090 其他锻造或冲压机床及锻锤
254 84622190 数控弯曲、折叠或矫平机床
255 84622990 其他弯曲、折叠或矫平机床
256 84623110 数控板带纵剪机床
257 84623120 数控板带横剪机床
258 84623190 其他数控剪切机床
259 84629110 金属型材液压挤压机
260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261 84714110 巨型、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262 8471412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263 84714140 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264 84714190 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265 84714910 系统形式的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
266 84714920 系统形式的小型机
267 84714940 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268 84715010 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269 84715020 小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270 8471504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271 84715090 其他数字式处理部件
272 84716010 显示器
273 84716031 针式打印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274 84716032 激光打印机
275 84716033 喷墨打印机
276 84716039 其他打印机
277 84716050 扫描仪
278 84716090 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279 84717010 硬盘驱动器
280 84717020 软盘驱动器
281 84717030 光盘驱动器
282 84718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283 84723010 邮政信件分拣及封装设备
284 84742010 齿辊式固体矿物质的破碎或磨粉机器
285 84742020 球磨式固体矿物质的破碎或磨粉机器
286 84742090 其他固体矿物质的破碎或磨粉机器
287 847431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
288 847432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
289 84743900 固体矿物质的其他混合或搅拌机器
290 84751000 灯泡、灯管、电子管及似品的封装机器
291 84772090 其他挤出机
292 84774010 塑料中空成型机
293 84774020 塑料压延成型机
294 84775900 其他模塑或成型机器
295 84778000 其他橡胶或塑料及其产品的加工机器
296 84791022 稳定土摊铺机
297 84791029 其他摊铺机
298 84798200 搅混、轧碎、研磨、筛选、均化或乳化机器
299 84798910 船舶用舵机及陀螺稳定器
300 84798961 自动插件机
301 84798962 自动贴片机
302 84804100 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303 84831090 其他传动轴及曲柄
304 84834020 行星齿轮减速器
305 84851000 船用推进器及桨叶
306 85015200 多相交流电动机,750W<P≤75KW
307 85015300 多相交流电动机,P>75KW
308 85016100 交流发电机,P≤75KVA
309 85016200 交流发电机,75KVA<P≤375KVA
310 85016300 交流发电机,375KVA<P≤750KVA
311 85016410 交流发电机,750KVA<P≤350KVA
312 85016420 交流发电机,350MVA<P≤665MVA
313 85016430 交流发电机,P>665MVA
314 8502120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75KVA<P≤375KVA
315 8502131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375KVA<P≤2MVA
316 8502132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2MVA
317 85042100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650KVA
318 85042200 液体介质变压器,650KVA<额定容量≤10MVA
319 85042310 液体介质变压器,10MVA<额定容量<400MVA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320 85043110 额定容量≤1KVA的互感器
321 85043190 未列名额定容量≤1KVA的变压器
322 8504321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
323 8504329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未列名变压器
324 85043300 其他变压器,16KVA<P≤500KVA
325 85043400 其他变压器,P>500KVA
326 85045000 其他电感器
327 85065000 锂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328 85068000 其他原电池(组)
329 85073000 镍镉蓄电池
330 85074000 镍铁蓄电池
331 85078010 镍氢电池
332 85078020 锂离子电池
333 85078090 未列名蓄电池
334 85141010 可控气氛热处理炉
335 85142000 工业或实验室用感应或电介质炉及烘箱
336 85144000 其他工业或实验室用感应或电介质的加热设备
337 85152190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阻焊接机器及装置
338 85153190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
339 85153900 其他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
340 85158000 其他焊机;热喷金属或硬质合金的电气机器
341 85172100 传真机
342 85175021 光端机、脉冲编码调制设备(PCM)
343 85175022 波分复用光传输设备
344 85175029 其他光通讯设备
345 85175032 以太网络交换机
346 85175033 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
347 85175034 集线器
348 85175035 路由器
349 85175036 调制解调器
350 85175039 未列名有线数字通讯设备
351 85175090 未列名有线载波通讯及有线数字通讯设备
352 85179020 光端机及脉冲编码调制设备(PCM)的零件
353 85179031 传真机热敏记录头
354 85179032 传真机接触式图象传感器
355 85179039 传真机的其他零件
356 85179090 8517所列其他设备的零件
357 85184000 音频扩大器
358 85199910 激光唱机
359 85203210 数字音频式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盒式磁带录音机
360 85203290 数字音频式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磁带录音机
361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型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录音机
362 85203910 开盘式录音机
363 85203990 未列名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磁带录音机
364 85211011 广播级磁带型录像机
365 85211019 其他磁带型录像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366 85211020 磁带型放像机
367 85229021 走带机构(机芯),不论是否装有磁头
368 85229029 盒式磁带录音机或放声机的其他零件、附件
369 85229030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附件
370 85251010 广播电视用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371 85251090 其他无线电话、电报发送设备
372 85252019 其他卫星地面站设备
373 85252023 对讲机
374 85252091 广播电视用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375 85252099 其他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376 8525301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377 85253091 广播级电视摄像机
378 85253099 其他电视摄像机
379 85254010 特种用途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摄录一体机
380 85254041 广播级静像摄像机
381 85254042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382 85254049 其他静像摄像机及摄录一体机
383 85254050 其他数字照相机
384 85261010 导航用雷达设备
385 85261090 其他雷达设备
386 85269110 机动车辆用无线电导航设备
387 85269190 其他无线电导航设备
388 85269200 无线电遥控设备
389 85271200 袖珍盒式磁带收放机
390 852713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391 852719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392 8527210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393 85272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
394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
395 852732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396 852739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397 85279090 未列名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398 85281291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42cm
399 85281292 彩色电视机,42cm<屏幕尺寸≤52cm
400 85281293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52cm
401 852821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402 85283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403 85291010 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天线及其反射器及零件
404 85291090 8525至8528其他设备的天线及其反射器及零件
405 85299010 电视发送、差转及卫星电视地面收转设备零件
406 85299020 手持式无线电话机零件
407 85299050 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零件
408 85299081 彩色电视接收机零件(高频调谐器除外)
409 85301000 铁道或电车道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410 85308000 其他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411 85309000 8530所列设备的零件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412 85311090 其他防盗或防火报警器及类似装置
413 85319010 防盗或防火报警器及类似装置的零件
414 85364100 继电器,V≤60V
415 85364900 继电器,60V<线路V≤1000V
416 85369000 其他连接用电气装置,线路V≤1000V
417 85371010 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线路的数控装置
418 85371090 其他电力控制或分配盘、板、台等,V≤1000V
419 85372010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线路V≥500kV
420 85381010 编号8537.2010所列货品的零配件
421 854011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422 85404000 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荧光点间距<0.4mm
423 85406010 雷达显示管
424 85421000 装有集成电路的卡(智能卡)
425 85422110 线宽≤0.18微米数字式单片集成电路
426 85422120 0.18<线宽≤0.35微米数字单片集成电路
427 85422190 线宽>0.35微米数字式单片集成电路
428 85422900 其他单片集成电路
429 85426000 混合集成电路
430 85427010 光通信设备的激光收发模块
431 85427090 其他微电子组件
432 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的零件
433 85433000 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
434 85438920 高、中频放大器
435 85438990 未列名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436 85439040 高、中频放大器零件
437 85445910 其他电缆,80V<耐压≤1000V
438 85446011 电缆,耐压>35KV
439 85446019 电缆,1000V<耐压≤35KV
440 85447000 由每根被覆光纤组成的光缆,
441 85489000 本章其他编号未列名机器或设备的电气零件
442 86011011 微机控制的直流电机驱动铁道电力机车
443 86011019 其他直流电机驱动铁道电力机车
444 86011020 交流电机驱动的铁道电力机车
445 86011090 其他由外部电力驱动的铁道电力机车
446 86021010 微机控制的柴油电力铁道机车
447 86021090 其他柴油电力铁道机车
448 86031000 外部供电铁道及电车道机动客、货、敞车
449 86039000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机动客车、货车、敞车
450 86040011 隧道限界检查车
451 86040012 钢轨在线打磨列车
452 86040019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检验车及查道车
453 86040091 电气化接触网架线机(轨行式)
454 86040099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维修或服务车
455 860711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的驾驶转向架
456 860712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的其他转向架
457 8607191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的轴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458 8607199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或车辆的轮及上述货品零件
459 860721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空气制动器及其零件
460 860729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其他制动器及其零件
461 86073000 铁道等机车的钩、联结器、缓冲器及其零件
462 86079100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机车零件
463 86079900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零件
464 86080010 轨道自动计轴设备
465 86080090 轨道固定装置和机械交通管理等设备及零附件
466 87013000 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
467 87019000 未列名牵引车、拖拉机
468 87041090 其他非公路用货运机动自卸车
469 87060010 非公路用自卸车装有发动机的底盘
470 87085030 非公路用自卸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471 87086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472 87086030 非公路用自卸车用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473 88021100 直升机,空载重量≤2000kg
474 88021210 7000≥空载重量>2000公斤的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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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党四代领导人的民主法治思想
洪碧华
【内容摘要】为纪念中共成立90周年,回顾党的光辉历程,歌颂党的丰功伟绩,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永保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文章对党的四代中央领导人的民主法治思想进行探析,目的在于发扬优良传统、总结经验教训,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民主法治思想
值此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笔者对四代领导人的民主法治建设思想及治国方略进行探析。党的四代领导人的民主法制思想具有继承性和创造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从毛泽东提出的“主权在民”到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到胡锦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充分说明了四代领导人都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江泽民“依法治国”思想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从“人治”向“法治”转变,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艰难决择;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却走了20年历程,这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和理论创新。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中虽然没有提到“法治”二字,却为江泽民的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四代领导人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他们所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毛泽东让中国人民站起来了,邓小平让中国人民富起来了,江泽民和胡锦涛让中国人民强起来了。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
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1945年,民主人士黄炎培问过毛主席:“共产党能否走出历代封建王朝兴衰的周期率?”毛泽东主席答说:我们是人民的政府,跟剥削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不存在周期率的问题。毛泽东强调以民为本、以民为重,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人的宗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国家实行的是高度的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当时的民主法制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走过不少弯路,历经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法制初创阶段。主要靠政策、靠群众运动,而不是靠法律。毛泽东说过:“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二是法制停滞时期。法制得不到重视,立法司法工作处理停滞状态。三是“文革”十年。“砸烂公检法”成立保卫组,民主法制遭受破坏。这跟毛泽东晚年的指导思想有关,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只重视法制的政治职能,轻视法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法制思想仅仅限制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和巩固政权的狭小空间内。在领导方式上,没有摆脱传统的“人治”思想束缚,把法制仅仅当作法律制度,当作一种统治手段,而不是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当然,毛泽东同志也有重视法制建设的闪光点,主要体现在:(一)1912年,毛泽东写下《商鞅徙木立信论》,崇尚法家的变法思想。文中从“良法”论及法的作用,论及民众与法律的关系,强调立法执法要取信于民,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二)1937年,红军干部黄克功因向陕北抗大学生刘茜逼婚不成,开枪打死刘茜,造成极坏的影响。毛泽东在给经办法官雷经天的回信中,主张依法惩处,“不杀黄克功,就不以教育党。”该案倡导边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精神,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被李公朴称赞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法律的好榜样。”(三)1953年,面对新中国第一大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为了惩治腐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密切党群关系,毛泽东也是极力主张依法枪决。挥泪斩杀这两个贪污犯,整整教育了一代共产党人。此后几十年,贪污受贿几乎消声匿迹。(四)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它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对新中国的立法起了重大影响。在立宪过程中,毛泽东阅读了不少中外宪法书籍,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法律思想。如: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必须实行的”、“搞宪法是搞科学”、制定法律要总结历史经验。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
二、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
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早就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绘制宏伟的蓝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开始拨乱反正,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迅速发展,并逐步走上正轨。邓小平重视民主法制建设自有其主客观原因。主观上,邓小平几经浮沉,“文革”中受到冲击,深受无法无天的危害,深感依法办事的重要;客观上,我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搞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制,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保障、引导和制约。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科技等方面,内容丰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行“两手抓”,即“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1978年,邓小平讲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又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观点。还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严打”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一些”。邓小平同志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不同时期,从多方面多角度对法制进行论述,极大地指导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向前发展,为我国实行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概括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民主法制思想,尤其是1958年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依法办事”思想,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保障。他认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是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所以要强调反对封建特权思想,这对于在封建残余影响至深的中国搞法治,是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此外,邓小平同志还强调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要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制止动乱;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发展民主应立足于制度建设,要通过改革,克服“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
三、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把实行法治作为我党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目标。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此后,依法治国被载入党章和宪法。
江泽民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可概括为以下六大方面:
1、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法理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科学范式。
2、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
3、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我们执政党队伍庞大,若不从严治党,6800万党员确实难于管好。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党的建设,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认真贯彻治国方略,在继续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诚信教育,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一起抓。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
4、与时俱进,既讲政治又讲法治。强调“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5、完成了从“法制”向“法治”的过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全面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6、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历史上有过“无为而治”、“人治”、“法治”、“德治”等。强调德治,能够使人们树立道德风尚,净化社会风气。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很难想象,在一个道德堕落的社会里能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必将导致专制。封建社会曾提出“明德慎刑”和“德主刑辅”;现阶段应该实行“法德并举”,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首先,法治是实施德治的重要保障,凡是法律所禁止的必然是道德所谴责的,凡是法律所允许的必然是道德所赞成的。道德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合同法中“自由、平等、诚实原则”,婚姻法中夫妻忠实的义务。法律体现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必然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其次,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律若失去道德基础,就会蜕变成为立法者的任意专横。德治为法治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违法犯罪分子大都是思想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此,必须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水平,使法治的实施有个可靠的思想保证。
四、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
社会在向前发展,理论也在不断创新。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民主法治建设领域出现一些新概念。如:政治文明、依法执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谐司法及私有财产权。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形成了人本法律观、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等。
(一)人本法律观
2002年,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指出: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二)和谐法治观
200 5年2月,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胡锦涛同志把和谐社会的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民主法治位居构建和谐社会特征之首,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其他六大特征是一个整体,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其中,民主法治居首,影响、保障着其他特征的发展。和谐社会首先是个民主法治社会,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体现,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本。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才能真正当家作主,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为社会提供力量之源,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清。只有用法律手段治国理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人人严格依法办事,经济社会发展才有保障,社会才能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像红线一样,把和谐社会其他特征都串了起来。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法治以特有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发挥着规范、保护、惩处、引导等方面的功能,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减少社会震动的“减震器”。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和为贵,构建大调解格局。
 2005年9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三) 依法执政观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时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决定》郑重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我党在总结执政经验和法治建设经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作出的一个战略性论断。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四)法治理念观
2005年11月,胡锦涛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年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它们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2007年底,党中央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2008年,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胡锦涛提出:要坚持民主法治、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清政廉洁,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锻造法治的内在品质,实在比盖大楼、造法条重要得多。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发达国家法治发展的经验表面,从制定较为完备的立法到全社会形成法治的习惯和传统,一般要经过50到100年的努力。还有一种说法,即在一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行50年以后,法治社会才会逐渐形成。
总之,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凝聚着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智慧和不懈探索实践的心血。其间虽有曲折和坎坷,但最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地位和法律权威得到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努力,坚持“三个至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