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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无线移动电话并机规定(已失效)

时间:2024-07-23 12:1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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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无线移动电话并机规定(已失效)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禁止无线移动电话并机规定

 (1996年9月2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无线移动通信网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移动电话实行一号一机(卡)一证,使用无线移动电话应随身携带由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福建省公众移动电话使用证》。


  第三条 凡进入公用移动通信网使用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用户自备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应经无线移动电话经营单位核准方可允许进网使用。


  第四条 从事销售、维修无线移动电话机的单位,须具有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准销证,并经邮电部门的资格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
  未经无线移动电话经营单位授权的销售、维修无线移动电话机的单位,不得进行无线移动电话或个人身份识别卡(SIM)卡的写码。


  第五条 禁止下列非法复制、窃取无线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
  (一)窃取、泄露他人无线移动电话码号资料的;
  (二)明知他人盗用无线移动电话码号进行并机而为其提供并机设备或帮助的;
  (三)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复制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码号和个人身份识别卡(SIM卡)的;
  (四)利用技术手段,从空中或其它途径窃取移动电话码号;
  (五)明知是盗用他人电话码号或个人身份识别卡(SIM卡)的无线移动电话而进行销售或介绍销售的;
  (六)明知是盗用他人电话码号的无线移动电话而购买或使用的。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或邮电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或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通信设备、仪器等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和邮电部门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举报投诉非法并机者,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5年3 月2日颁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无线移动电话并机的通告》同时废止。




荒山开发承包合同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xxx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x,执行董事。
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
负责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大x沟、小x沟堰滩的栗子树 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xx县xxx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8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水库移民村的职能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2.将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承担的矿泉水、地热水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性、咨询性和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2)取水许可(日取水量3万立方以上10万立方以下);(3)河道采沙;(4)水土保持方案:(5)市本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6)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7)水利工程设施报废;(8)开发建设占用水利工程设施;(9)大坝加固前制定保坝应急措施时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10)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市本级水利工程竣工结算;(2)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应制定的配套保护方案;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废弃城市水利工程项目;(2)水工程防洪调度方案;(3)水利建设基金安排项目;(4)向河道、湖泊设置或扩大排污口;(5)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干流和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水源林的砍伐。

4.合并的事项:(1)水利工程投资概算和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2项事项合并到“市本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合并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其补偿”;(3)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和流溪河流域内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2项事项合并到“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水源林的砍伐”;(4)涉及江河防洪的工程的建设方案,合并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5.下放的事项:(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其补偿,下放到区、县级市核准;(2)开垦坡度二十五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下放到县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6.取消的事项:水利工程设施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的处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水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作发展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整治利用规划及水资源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等,并组织、协调实施;制订水利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省组织的流域和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本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即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主管河道(河涌)、湖泊(人工湖)、行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县级市)界的重要水利工程。

(六)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标准及有关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定水利工程质量等级;负责本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

(八)组织全市水利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计划。

(九)负责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水利行政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检查水利资金使用和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组织征收和管理堤围防护费及其他水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水行政监察工作及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防涝、防旱、防风、排涝工作和负责全市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区、县级市水行政工作;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协调检查实施;负责局党委、局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采购、重大会议组织、宣传报道和信访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处、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挂广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订发展水利方针、政策有关水的权属、市场的管理规范;组织本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组织、协调水利地方性法规的拟订工作;负责水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水利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河道(河涌)、湖泊(人工湖)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核准各种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水中、长期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计划;负责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的决算;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和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发展工作。

(四)工程管理处

负责水库、堤围、水闸、水电站、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防洪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和呈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指导水利工作管理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农田水利、农村小水电、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水工程调水运行计划。

(五)工程建设处

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监管;负责呈办全市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呈批、竣工验收及工程后评价;负责监督水利建设市场及监督指导水利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呈批施工企业资质;负责全市水利基建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在建重点工程的防洪度汛工作。

(六)科学规划处

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研立项、管理、鉴定、登记、报奖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管理水利计量、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职工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局属科研机构业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利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题规划;组织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广州市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

(七)政治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党建、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及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公费医疗、外事、统战、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班子建设;组织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4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系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的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先到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采矿许可证。

(二)广州市水利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木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8名,经费自给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广州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处理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协调、指导水库移民安置、扶持工作和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该办配事业编制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为处级事业单位,挂靠市水利局。负责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工作,对全市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风、抗旱调度。该办配事业编制17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五)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广州市水政水资源管理所改名为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为局领导的处级行政单位。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有关法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水资源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全市江河、湖泊、水库水质的监测。该支队配事业编制3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