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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02 04:2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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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权益,根据《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是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审计、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四条 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必须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并且严格依照国家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并可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拆或举报。
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和投拆电话号码,并在方便消费者的场所设置举报箱。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举报有功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举报和投拆,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告知举报或投拆人:
(一)举报或投诉人举报和投诉内容属于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范围的;
(二)举报或投诉人提供有被举报者具体经营场所和商品销售及价格等有关票据的;
(三)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上浮幅度的;
(四)其他依法应该予以查处的。
第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检查、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提供虚假有关价格资料的,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有《条例》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有《条例》第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并且其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或者因其行为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有《条例》第八条行为之一,且抗拒检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非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或者违反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制止有关行业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生产经营者经营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价格、差价率、利润率分别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规定上浮幅度的百分之五十至一倍,或牟取暴利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牟
取暴利行为。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差价率、利润率分别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规定上浮幅度一倍以上,或牟取暴利金额在20000元以上,以及为掩盖牟取暴利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票据,转移商品、资金的,属情节特别
严重的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条 有《条例》第八条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但无非法所得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5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牟取暴利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并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受到同一性质问题从重处罚的,除按规定处罚外,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执行;逾期未整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对拒不缴纳罚没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变卖其财物抵缴罚没款;对逾期缴纳罚没款的,自被处罚者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满15日后,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被处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逾期不缴罚款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阻碍。
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包庇、纵容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和其他群众义务价格监督组织,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委托的权限内,有权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5日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07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政办发〔2002〕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措施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并按规定搬迁的,在被拆迁房屋(不含附属物、装修,下同)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住宅增加10%的货币补偿、营业用房增加5%的货币补偿。
(二)直管公房住宅及单位自管住宅(以下简称公房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未参加房改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取得承租房屋市场评估价80%的货币补偿,原产权单位取得20%的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承租人再增加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8%的货币补偿,原产权单位再增加2%的货币补偿。承租人取得补偿后按房改购房列入备案。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从其搬迁之日起,一次性补偿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标准见附件),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四)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可免缴与原房屋拆迁补偿款相等部分的契税。
  (五)单位缴公积金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购房时可按嘉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二、产权调换的办理
产权调换是以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互相调换产权,并结算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的差价的一种方式。
(一)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在该房屋交付时进行差价结算,原评估价格不变。选择期房的住户需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二)择房原则:“公布房源,一次商定,先办优选,违约无效。”
(三)公房住宅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住户协商一致后统一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三、公房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一)非成套住宅的承租人尚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的,可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其承租的公房,其所购房屋在拆迁时按私房性质予以补偿安置。
  (二)符合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协商一致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本办法“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措施(二)”的规定执行。
  (三)公房住宅的承租人不选择上述补偿安置方式的,由拆迁人提供不少于原面积的房屋予以安置。拆迁人与产权人的结算方式,以货币补偿形式进行。
四、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私有住宅的拆迁安置
经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之一的私有住宅被拆迁人,其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下同)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不小于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五、对住房困难、生活困难居民的拆迁补偿
住房困难的本市城镇居民,在公告的期限内按规定搬迁,符合下列条件的,如只选择产权调换一套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住宅的,可享受安置房评估价下浮20%进行产权调换结算的优惠。
(一)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无他处房屋;
(三)属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
(四)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单身居民。
六、提前搬迁奖励
凡在拆迁期限届满10天前办妥拆迁安置手续并搬迁完毕的,计发提前搬迁奖。
(一)被拆迁的住宅用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6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70元;超过6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每平方米30元。
(二)被拆迁的营业用房在40平方米以内的按4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00元;超过4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每平方米40元。
(三)被拆迁的其他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20元,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四)非住宅房屋的搬迁奖励时间顺延10天。
七、其他
(一)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建设单位应将被拆迁人优先购买的期限(不少于七日)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应在建设单位公告规定的优先购买期限内办理购房手续,逾期视作放弃。
(二) 同一产权人在同一拆迁公告地块中有多本相同用途产权证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后再按上述标准计发优惠奖励。
(三)市区房屋拆迁超过规定容积率的土地,其性质为划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75元进行补偿;性质为出让土地的,如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合同未约定的,则按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的余期进行补偿。
(四)改制后企业的保留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按重置价予以补偿,土地处理按嘉兴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凡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中隐瞒另有住宅或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原协议无效,并按有关拆迁规定重新安置,后果由被拆迁人(承租人)自负。
(六)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兴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菲律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菲律宾总统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阁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于2007年1月15日至16日对菲律宾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阿罗约总统就中菲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成果丰富、意义深远的讨论。温家宝总理也会见了参议长曼努埃尔·维拉和众议长何塞·德贝内西亚。上述会见是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

两国领导人重申了1975年中菲建交公报有关原则,并重申了对两国于2000年5月14日签署的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联合声明》和2005年4月28日胡锦涛主席访菲期间发表的《联合声明》所作的承诺。

两国领导人对双方在政治、安全、防务、经济、贸易、旅游、农业渔业、能源、矿业、社会文化、卫生、教育及其他领域开展合作与对话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重申中菲关系正处于伙伴关系的黄金时期。双方也认为中菲关系的发展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为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

两国领导人同意进一步深化中菲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战略性合作关系。为此,他们指示两国外交部制定共同行动计划,对两国各领域战略性合作进行规划。双方同意该共同行动计划应与两国各自的发展战略和区域合作进程保持一致。

温家宝总理和阿罗约总统高兴地看到,两国高层互访和民间交往持续增多,使得两国和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加深,关系更加密切。双方同意鼓励开展更多交流,特别是加强两国议员、地方政府官员、青年、企业家、教育工作者、新闻从业人员和艺术家之间的交流。

双方认为,根据目前双边贸易的增长速度,对在2010年前实现300亿美元的贸易额目标表示乐观。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额、优化贸易结构、促进相互投资、并积极开拓经济合作的新领域。

双方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正式签署,中菲双边经贸合作将在未来10年不断加强。双方将进一步推动在农业、渔业、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住房、矿业、能源、制造业、纺织与服装、工业园与经济开发区、旅游、远程教育、集装箱检查设备和贸易促进等方面的合作。

两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了各领域合作多项协议的签署。

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问题上相互理解、相互支持。菲律宾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支持并赞赏中国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所作的努力。

两国领导人对中国与东盟关系16年来的发展表示满意。双方同意按照《中国-东盟纪念峰会联合声明》的有关精神,把中国-东盟关系推向更高的水平。

双方相信,东盟与中国不久将同意通过具体行动和项目来落实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致力于制定《南海地区行为准则》。双方认为,南海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为本地区合作的一个示范。双方同意,可以探讨将下一阶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强本地区建立互信的良好势头。

阿罗约总统对在宿务举行的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表示欢迎,相信这将促进东北亚国家间的相互信任与互利合作。

两国领导人欢迎重启六方会谈,呼吁有关各方继续致力于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东盟-中日韩、东盟地区论坛、东亚峰会、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地区和多边场合中的协调与配合。

温家宝总理对于他和代表团在访菲期间受到热情欢迎与接待表示感谢。阿罗约总统感谢中方支持菲律宾在东盟与中国、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以及东亚峰会上履行主席国工作。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于马尼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