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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时间:2024-07-04 07:4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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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2002年4月28日 


  为明确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职责,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1、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

  4、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二、公诉部门

  1、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4、定期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以及判决无罪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三、侦查监督部门

  1、结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在审查逮捕环节注意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定期分析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四、监所检察部门

  1、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配合监狱、劳教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提高改造质量;

  4、与监狱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在押职务犯罪罪犯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

  五、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1、开展举报宣传,鼓励具名如实举报、控告职务犯罪,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职务犯罪作斗争;

  2、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3、在接待工作中,向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

  4、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认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结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定期分析民事、行政审判开展情况,发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1、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3、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

  4、统一掌握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

  5、进行系统、宏观预防对策研究;

  6、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7、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8、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

  9、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

  10、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

  11、负责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19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19日


关于废止《山东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输美日用陶瓷实行凭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输美日用陶瓷实行凭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通知


     (国检监〔1991〕051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保证出口陶瓷质量,促进贸易发展,根据(85)国检三联字第566号文《关于执行〈出口陶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89)国检监联字第252号文《关于加强出口陶瓷铅、镉溶出量控制问题的通知》,国家商检局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对输美日用陶瓷实行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管理,到期未取得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各商检避不再接受其出口报验。

  各地商检局要抓紧会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以尚未获得质量许可证的输美日用陶瓷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许可证考核,尤其是对产品的铅、镉溶出量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考核,考核办法应按照(87)国检监字第512号文《关于下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对已经过考核并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