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21:1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开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活动,推进新一轮市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形成比较成熟的、有推广价值的自主创新经验,促进和推动广大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具有金华优势和特色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定条件
新认定的市创新型企业原则上在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等产品、工艺、管理和组织等方面创新成效明显、创新潜力较大的企业中推荐。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上年度利税增长率15%以上,新产品销售增长率20%以上,高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二)建有规范运行的企业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有较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在产品、工艺、营销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效和创新潜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
(三)拥有较强的创新研发和管理团队,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有比较完善的关于企业自主创新的人事、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在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形成与企业自主创新相适应的研发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大专以上或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具有有利自主创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用足用好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切实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成为创新决策的主体、投入的主体、执行的主体、受益和风险承担的主体,企业上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五)具备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战略,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强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除发明专利以外的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同时还需至少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一项:1.拥有1项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2.参与制定1项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3.拥有1项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
(六)重视自主创新的企业文化建设,弘扬企业家敢为人先、敢冒风险、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企业职工的科技素养和创新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全员创新;提倡求真务实的精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三、认定与奖励
(一)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填写《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考察后,提交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创新型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发文公布,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牌匾。市技术创新资金对市区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管理工作
(一)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市创新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二)大力开展创新型企业的引导与示范。科技部门要优先支持或推荐上报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建设升格研发机构,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上应注重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的骨干作用。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创新型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金融机构要优先对创新型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提供保险服务。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重点培育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积极争取开展创新型企业的产权、股权交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实质性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加快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接轨。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应重点向创新型企业倾斜,支持其培养领军人才和形成创新团队。
(三)市创新型企业资格为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的必要条件。
(四)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0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报纸管理,规范报纸出版秩序,有必要对报纸出版的登记项目进行年度核验,现将《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附《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检验表》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完善报纸行政管理制度,改进出版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原则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每年核验的时间为十二月初到十二月底。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与报社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验;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验。
第三条 报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予通过核验:
(一) 在编辑出版过程中,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针,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基本宗旨。编辑方针和稿件的取舍符合本报的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
(二) 编辑、印刷、发行等出版活动及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活动与本报登记注册内容相符。
(三) 所载内容真实、准确;稿件选用、版面内容、文字校对、印刷制作及发行数量等,均符合报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 各项广告业务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真实可靠,广告宣传遵守社会公德。
(五) 报社从业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杜绝“有偿新闻”,报纸具有良好的整体形象和社会信誉。
(六) 有健全的编辑部门和审稿制度,有完善的报社内部管理制度。
(七) 具备正常出版的各项物质和技术保障条件。
(八) 报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条 审核、检验程序:
(一) 由报社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并经报社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核验机关审核;
(二) 填写“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并向核验机关报送连续出版的三十期样报;
(三) 核验机关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报社自检报告及“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等材料进行检查。对登记项目合格的报纸,由核验机关在“报纸登记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和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共同核验,省级新闻出版局盖章。
第五条 加盖年度核验章后的“报纸登记证”,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办理下一年度的报纸出版、印刷和发行等手续时,对“报纸登记证”无年度核验章的报社,不予办理。
第六条 对不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报社,核验机关撤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也可根据情况缓检并规定时间给予纠正错误或解决问题的机会,然后再予核验。缓验时间已满,必须及时决定通过核验或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第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核验的报社,其合法出版资格自行取消,报纸登记证作废,由核验机关报新闻出版署批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内部报纸的年度核验办法,由各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