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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5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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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全国计划会议提出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不断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解决当前价格难点问题的工作指导,探索做好新形势、新体制下价格工作的路子和方法的要求,我们研究拟定了关于深入开展今年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积
极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对做好价格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调查研究放在今年价格工作的重要位置
当前,我国价格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使价格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解决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深入实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认识到,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仅是解决当前价格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和转
变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和提高价格工作水平,提高价格队伍素质,锻炼价格工作人员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发动全系统积极做好今年的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调查研究工作,集思广议,努力解决当
前价格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以及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今年价格工作的调查研究题纲
1、如何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和价格政策配合各级政府扩大需求和结构调整的中心工作?如何利用价格承诺促进投资需求?如何通过调整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政策,促进消费,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2、价格指数回升的地区有哪些促进价格指数合理回升的经验?价格指数回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需求的作用,以及对居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其他影响?
3、增发国债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生产资料价格和价格总水平变动的影响。
4、价格工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三年解困采取了哪些价格政策,取得了什么效果?
5、如何通过在电力、通信、铁路、城市供水、城市公交、煤气等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分析剖析价格垄断现象的形成原因及制度基础,研究提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6、整顿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社会不合理医药费负担,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7、如何进一步加快农村收费体制和费税改革,治理农村教育等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8、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价格政策保护和促进国内农业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出口以及增加农民收入?
9、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哪些亟需解决的价格问题,应当采取哪些积极的价格政策?
10、西部大开发面临的价格矛盾有哪些?能够采取哪些相应的价格政策?
11、在对外开放方面,如何运用价格杠杆吸引外资和促进出口?
12、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监督检查体制有哪些影响?我国的价格法制工作如何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进行国内外价格比较的理论、方法和对策是什么?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中介组织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采取哪些对策?我国中介机
构的市场化进程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13、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如何开展价格法制工作和建立健全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应重点抓好哪些价格法制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哪些法规规章?在开展价格行政复议工作中应着重解决哪些问题和提出哪些相应的建议、措施?
14、在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方面,当前应重点治理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当前经济生活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有关立法中应采取哪些法律对策?
15、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在开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工作方面有哪些经验?对已进行听证的政府价格决策项目进行听证效果的追踪调查和经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办法与建议。查处政府性价格违法行为的立法工作、对策措
施。
1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行政的职能是什么?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价格行政的职能又是什么?中央、省、地、县各级价格行政的职能分别有什么特点?应当相应建立怎样的价格管理组织体系?价格监测系统建设,价格总水平预测、调控方法研究。
以上内容,供各地在研究本地区价格调查研究工作时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提出本地区有针对性的具体调研题纲。
三、调研时间安排和调研成果评选
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调研计划,抓紧开展今年的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在10月份形成调研报告。请各地将调查研究计划安排和调查研究成果及时报送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我委将在汇总和分析今年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今年开展调查研究的经验,评选优秀的调研
报告及成果,在适当时候采取适当方式对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将优秀的调研报告结集出版。
四、开展调查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展调查研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打破我们头脑中那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维定式,突破就物价论物价的局限,提高价格工作的宏观意识和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能力。一是要处理好开展调查研究与做好具体工作的关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从为党和政府中心工
作服务的具体实践中寻找和选择调查研究的切入点,明确调研方向,抓住调研重点。二是要把调查研究与总结价格改革经验、编制“十五”计划和价格理论建设结合起来。三是要把调查研究与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在物价系统内部逐步形成解决任何重要价格问题都
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的良好风尚。四是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落实,明确领导,明确课题,明确调查研究人员,明确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不仅要认真组织协调好调查研究工作,还要亲自参加具体的调研活动,参与调研报告的起草,为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起好表帅作用。



2000年2月25日
2007刑事司法新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

从矫正质量评估到矫正技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新发展

张晶


问题的提起
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2年后又因重新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案件的影响较大,引起了一定范围社会影响。于是,有好心的公民写信举报,怀疑该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可能存在刑期“打折”的问题,或者可能隐藏监狱警察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行为。加之,社会媒体的热炒,使得本来一般性的犯罪问题复杂化了。
于是,责任倒查的调查开始。
经过紧锣密鼓的工作,调查结论出炉:尽管该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时,曾经被减过刑,但,减刑材料是真实的,服刑期间的记分考核是真实的,法院裁定是依法进行的。也没有发现罪犯向任何的警察行贿,没有向法院法官送礼。
倒查,没有查出监狱执法的问题,也没有查出法官裁定的瑕疵。
其实,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问题发生,只要发生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社会公众最有理由和第一个要质疑的就是监狱,矛头指向的最直接责任人是监狱警察。
这里,没有任何反对公民举报、媒体炒做、纪委倒查的意思,甚至这些将来都可能是新颖的监督形式和路径。也许有一天,倒查追究形式,成为中国特色的监督模式。我们也不是因为委屈,要推卸责任。
让我们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如果重新犯罪的所有责任在监狱,那么,首次犯罪的,责任在谁?何况,犯罪和重新犯罪一样,其犯罪的引发,一定是和社会密切关联,因此,重新犯罪的责任完全怪罪监狱及其警察,是没有道理的,甚至与减少重新犯罪也没有任何价值。
这里的问题是,我们依然无法消除这样的疑惑,在法治社会、平安社会的构建中,人们日益关心监狱对罪犯矫正和矫正的公正性、清廉性和对罪犯改造和矫正的有效性。
我们要密切关注的是,就罪犯矫正而言,到底如何提高矫正质量,如何通过对罪犯矫正质量的评价和把握,来不断的完善监狱工作,不断提升矫正质量。
矫正罪犯,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对矫正和矫正质量的评估更是难上加难的问题。尤其在中国,人们对社会科学还缺乏足够认识,甚至存在诸多偏见的情况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评估之路,非常困难。监狱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矫正质量评估及其跟进评估,是涉及到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重要问题。
矫正质量评估与矫正技术:科学化的基础
中国哲学的一句名言说“牵牛鼻子”,意思是说,要抓主要矛盾;西方哲学也有类似的表述,同样也很形象:给一个支点,就可以撬起地球(阿基米德)。而矫正质量评估和矫正技术都属于矫正罪犯的基础技术。
矫正质量评估——破解世界性难题
开头介绍的:罪犯有没有矫正好?由谁负责,如何评估?这是一个难题。
我以为,问题就出在我们没有一个科学的、为社会基本认可的衡量罪犯矫正的标准。当然,出台一个这样的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矫正质量,是指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所达到的悔改和达到“守法公民”标准的状态或程度。矫正质量实现的过程,是服刑人员接受监狱机关、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以及自觉、主动参与其中的活动和过程。
罪犯矫正活动可以类比为医疗模式。对罪犯的矫正(抑或矫正)虽不能完全等同于病人的治病(尽管在美国的监狱曾经出现过康复模式),但这种模式给我们的启发意义是多方面的:
医生对病人病情的反复诊断;
医院的各种有益的治疗方案;
病人发自内心的配合与主动参与……。
矫正质量评估,就在技术的层面较好的解决和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监狱机关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该研究充分借鉴了医疗的模式,在对矫正质量评估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设计和构建了以矫正质量评估为抓手,全面提高矫正质量的理性框架。因此,该设计的意义大大超出了矫正质量评估本身,成为提高矫正质量的基础性的工作。因此,该研究的价值在于从技术上解决了罪犯矫正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
矫正质量评估,强调了罪犯对其自身矫正的参与和责任。在监狱矫正罪犯的全部活动和过程中,罪犯亦是矫正的主体,罪犯在矫正中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监狱机关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充分调动罪犯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明了自己为什么犯罪?在监狱如何度过?矫正的问题点、关键点?自己在矫正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何积极配合监狱的管理?如何在监狱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矫正?如何设计矫正方案?如何把握矫正分寸?如何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过去,监狱机关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以“命令——服从”、甚至“绝对命令——绝对服从”为运作模式。尽管也强调调动罪犯的矫正积极性,但监狱机关普遍地是把罪犯当作矫正的“客体”,是监狱干警任意摆布,任意安排,任意支配的对象;加之,监狱机关在工作中,并没有形成和设置罪犯参与自己矫正的体制、机制;就罪犯而言,也缺乏自己参与矫正、自己矫正自己的意识和责任。因而,一旦监狱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明的教育,罪犯就会本能地产生反对、抵触、对抗的情绪,他们不理解,这些管理教育的要求,恰恰是对他们矫正和矫正他们的必要手段。他们比较难于参与对自己的矫正,亦缺少相应责任感和紧迫感。在他们的思想认识中,是“要我矫正”,不是“我要矫正”。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日常发生的冲突绝大多数是由于监狱与罪犯的认识角度、对问题的判断、看法、态度以及相应的利益引起的。在该书里,就反复强调罪犯的积极性,如评价矫正质量的目的,重要的是建立罪犯在干警的指导下拟定和不断调整矫正方案的机制。从而使对矫正质量的评估真正具有了实际的价值。
矫正质量评估,建立了评价矫正质量的模型:是指运用定量的(数学模型)和定性的分析,对罪犯的矫正质量做出以适当数量化为主,辅之以定性性的结论。其具体的评价流程是:量表测试——矫正写实(将目前的计分考核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剔除其中占绝对优势的生产劳动倾向)——管教干警评价——(必要时)专家评价。矫正质量评估模式,是以目标管理理论为指导,以设定矫正目标为导向,以相关的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因数为组合,建立以罪犯心理、认知、行为为主要结构,以一定的问题、问卷为形式的量表评估与矫正写实相结合的评估样式。具体到《矫正质量评估》,主要的是XRX量表。该量表由220道题目构成,这些题目分别对应了心理、认知、行为的具体因子,并且根据设定(根据对100万个数据的采集、筛选而确定)了相应的“定义域”,在计算出结果后,再对应到区间和矫正状况的关键词,以此确定罪犯矫正的质量状况(即得出矫正结论)。
矫正技术的系统化与理论化
矫正技术,是指从技术的层面来矫正矫正罪犯。就是把对罪犯的矫正和矫正放到知识和经验的综合层面,如技术、技法、技巧、技艺等诸项问题;如程序、文件、和规则、工具;如设施、装置、仪器仪表等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显然,这契合了当下大力推进的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战略,符合了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宗旨。尽管科学和技术还不完全等同,但至少,矫正技术隐含了科学的内涵、因素和基本要求。同样,矫正技术也更深层的表达了矫正技术的规律、监狱工作的规律。因此,如果说,我们的监狱工作没有技术含量,则很难说是科学的,也很难达到矫正的目的。
监狱的属性根本属性体现在法律的层面,监狱机关对罪犯的认识、态度和管理、教育方法要变,要变得公正、文明和科学。从古今中外的国家发展史和监狱发展史的一般意义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尤其是刑罚,是紧随阶级和国家的产物,而监狱是刑罚的基本和主要的载体。没有刑罚,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刑罚就没有了依托和生存的方式、空间,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刑罚和监狱,二者的关系几乎是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矫正技术包括认识罪犯的技术和矫正罪犯的技术。就当下的情形而言,矫治技术主要在以下方面不断展开和生成。
罪犯分类与处遇技术。在“有教无类”的基础上,对罪犯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区别对待分类,是矫正技术的基本要义。
罪犯分类的内容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对罪犯的安全性分类和根据罪犯表现的处遇分类。
安全性分类,其分类的依据是罪犯的危险性,也称作危险性分类。安全性分类的学理基础是,罪犯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他个人、对他犯、对监狱工作人员、对监狱以至于对社会的危险。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要保证监狱、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安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的分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罪犯分类。这里引进江苏省监狱局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中,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对罪犯安全性评估的量表,结合我国现实的情形,编制的危险性评估量表。据该量表的在江苏省8个监狱和甘肃省1个监狱的初步运行情况看,准确率达到80%——90%。
刑期管理技术。刑期管理技术,来自于医疗模式的启发。一个病人到医院就诊,必定要流经挂号、诊断、治疗程序,而诊断和治疗又是一个持续改进、提高、强化的过程。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在于,通过刑期管理的引进,使我们对罪犯的矫正纳入技术的范畴。从根本上改变,矫正罪犯,就是在政治上,让罪犯发生正向的符合我们预先设定的模式变化的片面的思维。在科学的意义上来审视和把握对罪犯的矫正。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在于,要注意调动罪犯参与矫正的主动性和主体性。这好比病人对医生的配合和互动。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还在于监狱工作人员对罪犯矫正时隐含的人道主义精神。改变传统意义上那种握有暴力的强权形象,更加多的体现人文、和善、宽容的师长人格。
罪犯的矫正生涯设计━━刑期计划,是矫正技术的重要内容。
罪犯的矫正生涯,是指一个罪犯从入狱服刑到刑满出狱的一个周期中所有的矫正活动按时间顺序组成的整个过程。随着罪犯矫正难度的加大和管理过程的复杂,制定刑期计划对罪犯矫正生涯进行设计,使罪犯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守法公民的矫正,将是监狱刑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刑期计划的种类很多,包括进度计划、资源计划、质量计划、费用计划等,这些计划构成了刑期管理的中心框架,刑期管理工作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些计划进行的。
教育矫正技术。这里不妨简洁的探讨一下,我们当下教育的种种缺憾:
从教育的内容上看,脱离实际的安排。即由监狱单方面的确定教育内容,如果说这样的设计在面上具有意义,但就某个具体的个体而言,这样的设计无疑是原则的笼统的。因而,缺乏了针对性。
从教育的机制上看,强制性方式制约了教育的技术性。如强制45岁以下的罪犯接受义务教育。显然,这样的规定,即使教育的技术再好,也是无能为力的。何况,教育技术本身的技术含量都值得研究。
从教育的模式上看,范式化的倾向更加明显。一锅煮、大呼隆的教育比之个别性的教育占绝对的地位。这样的技术有着怎样的效果是很值得认真思考的。
从教育的效果看,更多的理想化的成分使教育技术充满了泡沫。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2001年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
  第三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和有关文件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收到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在其审批权限中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七日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企业持营业执照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税区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者提前终止的,必须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保税区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向海关备案。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华侨在保税区申请设立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