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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20:4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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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质量技监局


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质量技监局
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建委(建
设厅)、质量技监局,有关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2001年4月1日起,六大通用水泥将实施新的国家标准,即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为确保水泥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泥产品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监督指导并帮助生产、施工企业和质检机构做好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对实施新标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加强水泥新标准的宣传。从3月下旬起,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集中开展一次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水泥质检中心(站)质量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作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与水泥新标准同步实施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的宣传贯彻工作。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材料进货检验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水泥新标准的产品;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加强对水泥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工程验收单位对使用不符合新标准要求水泥的工程不予验收。
四、加强对水泥新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水泥新标准执行情况列入今年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产品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限期停产整顿。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有关科研院所要组织力量做好新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和帮助解决企业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有关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各水泥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质监机构的水泥化验室要按照规定控制试验室温湿度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加强产品质量考核。检验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强度试验误差要控制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国家标准(GB/T17671-1999)规定的范围内。
2.水泥生产企业要根据新标准实际测定的强度值调整和确定本企业水泥强度等级,企业内控指标继续执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自2001年4月1日起,水泥生产和销售使用的包装袋一律按新标准要求标识,老标识的包装袋禁止使用。销售散装水泥出具的散装卡片也应按新标准进行标识。凡达不到规定最低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3.水泥使用单位4月1日前已采购的按老标准生产的水泥允许使用至2001年5月31日止。逾期没有使用完的水泥,应重新按新标准检测后,按新标准强度等级使用。
4.中国水泥和房建材料认证委员会,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按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对已取得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按新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收回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各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
6.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ISO标准砂、水泥专用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保质保量满足供应并提供优质服务。坚决防止并杜绝假砂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7.各有关单位应对教材、手册、计算机软件、设计文件、配合比数据、实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作相应调整。
对水泥新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验仪器设备和ISO标准砂质量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2001年3月23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商务部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为维护我国丝类商品出口正常贸易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贸易环境,防止低价竞销,防范茧丝绸风险,促进我国茧丝绸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调整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厂丝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先征后返政策,将厂丝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标准调整为每吨1000元。

  二、除废丝(海关税号5003)外,对其他丝类商品(海关税号5002、5004、5005、5006)出口统一征收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每吨1000元。

  三、将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列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征收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

  四、为防止以废丝出口配额串证出口其他丝类商品,商务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国内茧丝生产情况制定废丝出口配额年度总量;商务部发放出口配额许可证机关和各地特派办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开具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发放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对于在本通知执行之日以前已领取出口配额许可证、而在执行之日以后出口的丝类商品(凭企业海关出口报关单认定),要按上述规定全额补缴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

  五、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征缴入库、财务管理及使用仍按《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7〕1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商字〔1997〕7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原财政部《厂丝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先征后返暂行办法》(财外字〔1999〕3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六月十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9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总局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总局建设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贯彻《会计法》,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政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时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贯彻收入按政策、支出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财务用款计划,应经总局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五条 总局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财政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人为地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国拨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并对报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对建设中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要如实地反映和严格监督,定期清查,掌握工程进度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总局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在当地中国建设银行开户、拨款。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相应的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经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基本建设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承担过相应规模的建设工程财务会计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本着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建立以责定权,责权分明,紧密配合,严格考核,严明纪律,有奖有惩的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建设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不得聘用临时工担任。

第三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在次月5日之前,年报在次年1月31日以前报出。并报送当地财政和统计部门、开户银行和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总局的补充规定,准确地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的变动外,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按照财政部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字〔1996〕19号)填制会计凭证,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在会计凭证中填写明细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它投资,这四项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实际成本。在设置明细科目时,应根据批准总概算的单项工程设置明细帐,如果单项工程内容繁多,也可按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设置三级会计科目。
(二)及时反映投资使用和概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分摊待摊投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不分摊待摊投资。
(三)编好竣工决算后,及时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它投资全部转入“交付使用资产”。
(四)“应付工程款”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通过该帐户的核算,控制应付或已付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多付工程款。根据工程结算办法规定,每旬或月中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在月终或工程竣工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进行审核,并按审定的款额结算工程款;工程进度到65%时,预付备料款转入本科目开始抵扣工程款。

第四章 工程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列入总局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不拨(贷)付任何款项。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尚未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只拨(贷)付筹建机构的管理费、临时设施和土地征用费,待批准初步设计后,方拨(贷)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预付材料款按照规定,建筑工程一般预付当年工作量的30%,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工作量的45%;安装工程一般预付当年工作量的10%,最高可增加到当年工作量的15%。
第十八条 签定施工合同时,财务要从施工项目、工程量、工程造价和竣工时间是否与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批准的概算相符、预付备料款和结算工程价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施工结算的审查,应具备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订货合同以及预结算有关资料。经现场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认后,属大中型项目的报经总局批准,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洽商时,应及时提出增减工程价款,以加强建设项目总概算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单位办理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时,均需填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统计月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结算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值的90%。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竣工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将验收的情况、质量等填写在《单项工程验收登记表》内,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送质检站核验后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尾款结算时,按规定留2%~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之前,只能作为往来款处理,不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支出。
第二十四条 需要安装的设备,在基础或支架做完,设备就位并安装时,方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单独设置建设管理机构的,其管理费用由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安排;建设单位兼办建设管理工作的,其管理人员工资由其内部经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第五章 竣工决算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向国家汇报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及时、正确地编报竣工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以便考核建设成本,分析投资效果,促进竣工投产,积累技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 编制工程决算要求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指标完整,报送及时。工程验收交接后,大中型项目六个月内、小型项目三个月内完成并上报竣工决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全部建完,各单项工程已全部进行了验交,即编制竣工决算,并报经国家审计署审计后,方能办理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编制竣工决算时,必须将下列事项处理完毕:
(一)认真地组织交工验收。
(二)收集整理有关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它有关资料。
(三)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检查节余资金。建设项目竣工要做到工完帐清。对剩余物资要清点,不得无偿调拨,做到帐物相符,开出清单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清理债权债务该收则收,该付则付,该上交则上交。对坏帐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四)核实帐册,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对所有经济业务检查是否都已登记、入帐。检查帐册数据是否做到完整,帐帐之间有关数字是否衔接吻合,检查银行存款是否与银行帐单相符。
(五)核实建设成本。从开工到竣工过程发生的建设成本,要进行核实。清理需要安装设备的价格、数量,避免领而未装,用而未报的情况;明确划分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本,检查计算是否正确,对漏计、错计建设成本的,进行相应调整。
(六)向建设过程中发生过经济往来的单位发函,限期办理尚未结清款项。
第三十条 竣工决算的报表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竣工决算说明包括:概述建设的依据、任务、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各项所占比例及经济指标、投资效果,分析实际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其原因,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二条 逾期未完成竣工决算,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工程项目,总局不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