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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2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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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1)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
一、农村牧区人饮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略)
二、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水利厅)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保证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安排原则
第一条 基建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主要安排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超过70天,从未安排过各类人畜饮水工程,已列入全省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总体规划的项目;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包括到公共供水点的水源工程和干、支管以及公共供水点。需要引水入户的配水管、入户管以及配件,均由农牧户自行承担。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四条 人畜饮水工程原则上以州(地、市)为单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工程设计,并按以下范围分级审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50-100万元的项目,由州(地、市)计划部门商同级水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随同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直接上报设计文件。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仍按现行的《青海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州(地、市)级计委和水利(水电)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计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水利厅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统一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
1、本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地方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计委和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可能,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经审批后下达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资金管理
第七条 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多渠道筹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人畜饮水工程按国家、地方和受益区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建设资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的挤占、截留和挪用。人畜饮水工程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人畜饮水工程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由地方自行解决。

四、项目实施
第十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州(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查后报省计委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建立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要求项目与需要解决人饮困难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建成一村,“销号”一村,今后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人畜饮水工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对项目实施的州(地、市)要按行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凡投入50万元以上的人畜饮水工程,均应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十三条 省计委和水利厅负责全省的人畜饮水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各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负责对本地区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办法、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建成后的效益和管理等。

五、项目验收和建后管护
第十四条 对人畜饮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进行,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在组织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计委、水利厅提出省级验收申请,省水利厅商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将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对验收合格的,随即销号并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同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要对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村进行验收,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十七条 省级验收采取随即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将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数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数的30%。各州(地、市)要对实施项目进行全面验收。按《农村人饮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验收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5个方面。
第十八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项目在通过省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资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二:

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
| 内容 | 分值 | 细化条款及评分标准 |
|----|----|--------------------------------------|
| 总分 | 100| |
|----|----|--------------------------------------|
| | |1、政府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2分) |
|一、组织| |--------------------------------------|
| | |2、农村人饮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具体领导分管, |
| | 5 | 部门协作好。(1分) |
| 领导| |--------------------------------------|
| | |3、水电局设有人饮办事机构,人员组织合理,职责明确,并有专门工 |
| | | 程技术人员负责。(2分) |
|----|----|--------------------------------------|

| | |1、严格按照国家饮水困难标准安排。有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年度实 |
| | | 施计划(3分),并将规划按村(家庭水窖按户)建卡(2分)。(共 |
| | | 5分) |
| | |--------------------------------------|
|二、任务| |2、实际解决与建卡规划基本一致(占90%以上)。(5分) |
| | 30 |--------------------------------------|
| 完成| |3、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和效益计划,且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 |
| | | 完成。(15分) |
| | |--------------------------------------|
| | |4、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服务。(3分) |
| | |--------------------------------------|
| | |5、宣传报道有力,农村人饮工作深入人心。(2分) |
|----|----|--------------------------------------|
| | |1、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3分) |
| | |--------------------------------------|
| | |2、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施工。(3分)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 |
| | | 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现象(6分),材 |
|三、工程| | 料符合设计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安装和机 |
| | 35 | 电设备安装规范(6分)。(共15分) |
| 质量| |--------------------------------------|
| | |3、工程水量充足(6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6分)。 |
| | | (共12分) |
| | |--------------------------------------|
| | |4、财务帐目清楚,审计合格。(5分) |
|----|----|--------------------------------------|

| | |1、国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5分) |
|四、资金| |--------------------------------------|
| | 15 |2、地方财政配套按计划落实(5分),落实50%以上(2分),未落实 |
| 投入| | (0分)。 |
| | |--------------------------------------|
| | |3、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5分),落实70%以上(3分),落实70%以 |
| | | 下(0分)。 |
|----|----|--------------------------------------|
| | |1、完整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2分) |
| | |--------------------------------------|
| | |2、对所解决的饮水困难村建档建卡,装订成册。(2分) |
|五、管理| |--------------------------------------|
| | 15 |3、已竣工的工程有专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3分) |
| 工作| |--------------------------------------|
| | |4、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的核算和征收落实。(2分) |
| | |--------------------------------------|
| | |5、集中供水工程的工程折旧费按规定提留专户储存。(2分) |
| | |--------------------------------------|
| | |6、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4分) |
--------------------------------------------------


2001年5月22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82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促进行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地区行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决定、决议、决策、命令、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地区行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地区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地区行署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专员领导地区行署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专员协助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 作,副专员协助专员工作。专员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主持地区行署工作。
七、地区行署专员召集和主持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地区行署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八、地区行署副专员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专员报告。行署专员、副专员要经常互通情况。
九、地区行署秘书长在专员的领导下,协助专员、常务副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作。
十、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向地区行署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专员或专员请示、汇报。受行署专员委托,可代表地区行署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地区审计局在行署专员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区行署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畅通,积极主动、认真贯彻地区行署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和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决定。
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提请地区行署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法制工作事宜的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把关;涉及有关县(市)和部门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
十九、地区行署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地区行署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署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地区行署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地区行署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地区行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地区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地区行署备案,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行署报告。
二十四、提请行署办公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十七、地区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应当公开发布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网络媒体等载体记录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除需要保密外,均为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十八、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行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地区行署要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地区政协工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并答复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交办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提案。
三十、地区行署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在司法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地区行署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署各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落实信访包案、定期接访等信访制度。地区行署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地区行署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四、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认真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廉洁从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严格会议制度

三十八、地区行署实行行署全体会议、行署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地区行署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需要行署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行署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行署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地区行署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事宜;
(三)审议通过以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四)听取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需行署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行署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行署各类专题会议按照工作分工,由专员、副专员主持召开,协调处理分管的工作和有关政务、事务工作。受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分管副秘书长亦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类专题会议由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负责组织。
四十二、行署全体会议和行署办公会议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组织会议的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地区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地区行署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受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审核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行署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催办和查办。
四十三、地区行署领导不能出席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应向专员或受专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专员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专员参加,也可责成地区行署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行署参加。属于知晓性质的会议,由专员指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四十五、地区行署及各部门召开的地区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地区行署组成部门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地区性会议。由部门组织在地区召开的全疆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地区行署审批。
四十六、地区行署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地区行署领导出席。确须地区行署领导出席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章 规范公文审批

四十七、地区行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地区行署和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地区行署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专员审批。
四十九、以地区行署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审核,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以地区行署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文,由分管副专员签发,重要公文报专员、常务副专员签发。
五十、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或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签发;如有必要,可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属行署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各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地区行署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统一报送行署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呈报,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二、属地区行署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地区行署批转或行署办公室转发。确需经地区行署审批的事项,经地区行署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须注明经地区行署同意。
五十三、各部门报送地区行署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达成一致;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地区行署,由分管副专员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处理。
五十四、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向地区行署的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行文,一事一报,不得多头呈报,不得越级行文,不得横向行文。
五十五、地区行署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减少发文数量,加快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加强工作作风和纪律

五十六、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自治区和地委、行署作出的重大安排和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地区行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地区行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地区行署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地区行署决定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发布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
五十九、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强化学习型政府、学习型机关建设,地区行署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六十一、地区行署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出席会议、现场办公,要轻车简从、食宿从简。除约定汇报工作的有关负责人以外,其他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
六十二、除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地区行署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各县(市)、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发送请柬、通知,严禁一会多请,一事多请。
六十三、外事接待活动,地区外办事先要将拟好的具体方案报行署秘书长审查,并由秘书长向专员汇报,具体事宜由地区外办安排。一般外商来访或洽谈,有关部门不邀请地区行署领导出席,个别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时,可通过外办,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地区行署领导出访按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负责同志出访须经外办审核后报送分管副专员提出意见,再由专员审批。
六十四、地区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离哈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地区行署专员,由地区行署办公室通报地区行署其他领导。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哈外出,要逐级经地区行署秘书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时,要告知行署办公室。外出期间,要及时向地区行署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地区行署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六、《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31日地区行署发布的《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哈行署发〔2005〕2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综[2013]66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财政局(委)、海洋与渔业局:

  2006年以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先后印发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海域使用金依法免缴的政策和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规范了海域使用金免缴行为,但也存在审批程序过于繁杂等问题。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海单位和个人,决定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

  (一)将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同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将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文件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

  (二)将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文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其中,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文件同时报相关省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养殖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海域使用金,继续由批准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立海域使用金免缴台账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金免缴台账,逐笔记录项目用海名称、用海类型、用海面积、免缴金额、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依据、批复时间等信息,并汇总年度海域使用金免缴信息,报上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录入海域使用金免缴信息,在年度海域使用公报中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海域使用金免缴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综〔2006〕24号文件、财综〔2008〕71号文件审批海域使用金免缴事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同时,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财综〔2006〕24号文件、财综〔2008〕7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