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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察哈尔省山阴县司法处1949年报告中提出处理婚姻案件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9 08:3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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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察哈尔省山阴县司法处1949年报告中提出处理婚姻案件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察哈尔省山阴县司法处1949年报告中提出处理婚姻案件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1950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山阴县司法处1949年情况报告已阅。兹就所询三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望研究后复该县。
一、革命军属离婚及解约问题:仍可根据你省目前适用之婚姻条例办理。未到规定年限而提出离异者,则应努力劝说其照顾革命战争利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如女的坚决要求离婚而革命军人有下落的,应于取得军人同意后始可判离。至于军人超过规定年限仍无音讯,而经政府处理离婚后,军人却又复员回家向政府要人,则需说服军人放弃己见。如女的离婚后尚未再嫁且自愿与军人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自应从其所请。再如未到规定年限,军属不经离婚手续,又与别人结婚或同居,应按重婚和通奸问题处理。但这类问题的正确解决不能单靠司法手段,必须通过行政和群众团体向军属进行耐心而诚恳的教育,以防意外。
二、地富女人于地富逃亡后与农民结婚,现又要求和农民离婚,在和解无效后,应与一般人民的婚姻案件同样处理。在婚姻问题上,因女人是地富成份而加以限制是不合政策的,因之,不能以赔偿农民损失作为离婚条件。但需注意阶级敌人利用婚姻自由施行政治阴谋,造成农村不安。
三、堕胎、溺婴是犯法的行为,斟酌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但主要的还是在于加强宣传工作,引起社会群众的普遍注意,对于以给妇女堕胎为赚钱手段的“稳婆”,有必要给以刑事处罚,并以此教育社会。


邮电部关于改变纪特邮票配发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改变纪特邮票配发办法的通知

1989年6月27日,邮电部

为了使邮票供票渠道更趋合理,经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纪特邮票的配发办法。兹将新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新发行的纪特邮票统一由邮票发行局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二、集邮用票计划管理渠道不变。集邮总公司应向邮票发行局提供各省、区、市所需集邮用的各种纪特邮票计划和总公司本身所需要的纪特邮票(包括营业、加工、出口用票,以及调剂余缺用票)计划,以使邮票发行局按计划统一配发。
对各省、区、市集邮用票的调剂工作,由集邮总公司负责办理。
三、邮票发行局对送交北京市邮局发运的纪特邮票,应支付运费。对交运的普通邮票,仍免交运费。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