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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的指示

时间:2024-06-18 00:0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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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的指示

195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本年2月22日法行字第9号呈收悉,继承问题两件,业已另文指复,兹就请示处理索位位与曹偶妮婚姻纠纷一案指示如下:
原审判决如系根据曹偶妮自由意志而为,则判决并未错误;如相反地不是女的自觉自愿而系硬性判归索位位,则该判决是失当的。在此需予注意者:童年包办的婚约,按照我们婚姻政策,应视作无效,惟在解放前的农村中的婚姻,率多买卖包办,绝少自由自主,这是整个农村社会的问题;因之在执行政策中,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善于区别一般的和个别的问题。至本案关系人索位位系现役革命军人,如经检查发觉原审判决不当,发回重审废弃原判,势必引起索某不安于工作,且很有可能重复返乡,甚或引起其他事故;因之,在照顾到当前革命利益的前提下,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则可不必指示再审翻案,以免求正益紊;但法院应责成原审法院对此案的错误判决进行自我检讨,具报省院。如当事人已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现亦以采取和解办法为宜。在组织调解时,应邀请当地,政府、军队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代表参加,尽一切努力说服和解。
关键在于女方的态度,如女方在原审判决后未有任何主张,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反对原判的表示,则应努力维持她和索位位的关系而说服郭福贵达到和解的目的。
上项处理意见,即希望你院根据本着向前发展的情形,参酌研究,审慎进行,并望将办理结果具报。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为对解决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省灵寿县县委宣传部函询:“我县四区秋山村曹偶妮现年21岁,于3岁时曾与北堤下村索位位(4岁时)订了婚,1941年日寇蚕食扫荡时,曹偶妮全家人逃到东北;1948年与曲阳县郭福贵从东北一块回来,不久他两就结了婚,今年夏天北堤下村索位位从部队上回来,找到政府,要政府将曹偶妮追回,同时部队上也来信给政府让把曹偶妮要回,该县法院已将曹偶妮判归索位位,请问这事处理的是否妥当。”等情据以上所述经研究,我们认为三四岁订婚显系包办,根本就不应承认此婚约有效,但事实该县法院已将曹偶妮判归索位位,显然该案是错判了,现又因索某已归队,如再将曹偶妮判归郭某亦属不妥,对此问题究应如何处理,请即示知以便遵循。
1950年2月20日


泰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泰政办发〔200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并认真处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中的投诉事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统一负责全市软环境建设中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
(一)在行政审批、规费收取、行政执法等方面违法违章的;
(二)服务承诺制度履行不到位的;
(三)影响城市对外形象的;
(四)基础设施方面影响招商引资的;
(五)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服务不到位的;
(六)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进行投诉,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重大投诉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
第五条 投诉材料内容应包括:
(一)投诉者有效身份证明;
(二)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投诉请求;
(四)事实和理由;
(五)投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应予登记,并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属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督促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须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投诉中心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交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投诉中心应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多个行政机关和组织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办理时限同上;
(四)对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办理时限同上;
(五)经审查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关机构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七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一)不可抗力;
(二)规划调整;
(三)原行使职权的机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构的;
(四)其他。
第八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办理:
(一)经投诉中心或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第九条 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投诉中心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也应及时将交办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及时认真办理,并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人,同时抄报投诉中心。
第十一条 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或不按规定办理的,经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诉事项办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泰州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59号令),积极推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现将《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一、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附件一 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159号令)和《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696号)以及《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23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外经贸部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的经营者(董事长或总经理)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资产。具体包括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国家应享有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包括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有资产总额等于期初国有资产总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有资产总额大于期初国有资产总额。
第六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数据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七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为:
期末国有资产总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有资产总额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第八条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其考核指标为:
考核期 期初核定
亏损企业考核期减亏额=实际亏-考核期
损总额 亏损总额
亏损企业以“-”号表示。
亏损企业考核期减亏额为0或正数,表明完成或超额完成减亏额指标;若为负数,则表明未完成减亏额指标。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自然年度作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考核期的,由外经贸部决定。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核定:
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的经营状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达到考核指标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之后2个月内报送外经贸部审核,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申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向企业下达。
第十一条 企业应以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经营目标,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完成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具体客观因素;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每年度另行下发)。
第十四条 考核期应扣除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一、在考核期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及优惠政策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二、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在考核期内企业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资本公积金;
四、在考核期内企业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
五、在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净利对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六、在考核期内经外经贸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结分析报告和实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结果进行检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年度实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向所属企业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承担经营责任。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与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的原则如下:
一、按有关规定,企业经营者取得基本收入。
二、盈利企业经营者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的,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的,除了取得基本收入外,可取得全额风险收入。
三、盈利企业经营者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取得部分风险收入,按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比例,相应在全额风险收入中扣减。
四、亏损企业经营者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的,不得取得风险收入。
五、盈利企业经营者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亏损企业经营者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的,可在取得风险收入的基础上,再按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减亏额指标的比例增加风险收入。
六、企业经营者的年度收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企业在上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者和有关责任人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等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在每个考核期内,要与外经贸部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限部直属一级法人企业,格式附后)。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四、企业经营者的报酬;
五、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按照编制合并报表的口径)。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所属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法人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根据本办法并依据二级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编号:外经贸计财国责任书( )第 号
根据《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签定_____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一、乙方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责任期限为_____年1月1日至___年12月31日。
二、扣除客观因素后,甲方对乙方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考核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_____%。
核定考核期亏损额为_____万元。
三、乙方在责任期内的报酬:
1.基本收入;
2.盈利企业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或亏损企业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除了取得基本收入外,可取得全额风险收入;
3.盈利企业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取得部分风险收入,按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比例相应扣减风险收入,扣减额按照《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公式计算。亏损企业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不得取得风险收入;
4.盈利企业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亏损企业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的,相应增加风险收入,增加额按照《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公式计算。
四、乙方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甲方给予表彰。乙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企业在上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乙方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等处罚,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五、在考核期限内,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本责任书要予以调整;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责任的,经甲方认可,本责任书即可终止。
六、本资产经营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存。
甲 方:(公章) 乙方公司:(公章)
地 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地 址:
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