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4:0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自总行部署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月报制度以来,经过各级行几个月共同努力,目前月报制度运行情况总体良好。但是,也出现少数基层行台账登记和报表汇总不认真,个别上级行对报表审查不严,随意更改有关报表数据,弄虚作假,造成月报数据不够真实、准确,部分行不重视
统计分析工作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月报(含快报,下同)制度,保证月报表数据的真实和准确,使月报表真正成为封闭运行管理的重要工具,各级行必须尽快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准确填报报表各项数据,完整、真实地反映各级行所辖分支机构一定时期内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情况,是各级行分析判断信贷管理情况、监测考核一定时期内封闭运行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信
贷管理措施、办法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将报表的汇总、审查、分析和上报等各方面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和有效落实,是保证报表数据填报工作优质、高效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各级行进行封闭运行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粮
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是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的客观需要,应当引起各级行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行要充分认识对月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点加强对台账、报表填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查和监督,将其作为封闭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彻底转变和
纠正单纯为上报而填报报表,不重视本行统计分析的倾向,克服只注重时间要求、而忽视报表质量的做法,坚决杜绝不加审查、虚报、瞒报以及随意更改报表数据的行为。
二、必须真实、准确登记台账和填报月报表。真实、准确地登记台账和填报月报表是保证粮油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的前提,是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行要把保证台账和月报表真实性和准确性当作报表质量管理的首要环节来抓。一是县、市支行(包括各级营业部,? 峦?必须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台账、据实序时登记台账;对于非独立核算的粮油收购库、站,县、市支行也必须要按照粮油收购库、站分别设立收购台账、调销台账、销售台账和库存台账,严禁一个支行设一套台账,一月登记一笔账
的做法。二是县、市支行必须按照台账和月报表的衔接关系,依据台账有关汇总数据准确填制月报表;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油贷款管理月报制度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填报月报表,台账和月报表有关存量数据和流量数据、封闭运行各环节数据变化要符合正常的资金运动变化关
系。三是各级行必须按月对粮油月报的统计情况进行分析。要定期召开封闭运行情况分析会,对月报表反映的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在县、市支行就要查明原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予以纠正;上级行要通过分析指导下级行工作。各级行必须按月将本行封闭
运行管理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分析报告在上报月报表的同时上报上级行。四是要准确、真实地汇总上报月报表。月报表必须经层层汇总上报,即县、市支行必须在信贷员准确填制台账基础上汇制月报表,经审查无误后上报地级行;地级行必须按照县、市支行上报的数据汇总上报月报表;
省级行根据地级行上报的数据汇总上报总行,总行根据省级行上报的数据汇总分析全国封闭运行管理情况。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汇总、上报月报表,绝不允许擅自修改下级行上报的数据和随意编造数据应付上级行。如报表数据确因客观原因(如数据加总统计错误、数据输入串行、? ノ徊煌骋缓吞ㄕ说羌侵秃蟮仍?造成的错误,可以在上报下月报表之前加以改正,但也必须分清差错原因和责任,要有更改记录,并把改正的原因报告上级行,更改记录要留存备查。在错误数据改正之前,上级行已依据原先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考核和通报的,后果由差错行自行承担。
三、完善报表质量分级责任制。各级行要加强对报表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一要建立和落实行内报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月报表的审查工作,月报表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无误后再汇总分析,在报上级行之前,信贷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把关,主管行长要签字。要坚决杜绝月报
表不经审查就汇总分析、不经主管行长签字就报上级行等现象的发生。二要加强对下级行报表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在粮油贷款月报质量监督上,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总行负责对省级分行上报的报表进行监督,着重监督省级分行报表数据是否由各地市行上报的数据汇总而来;省
级分行负责监督各地市行上报数据是否由县级行上报的数据汇总而来;地市行负责监督县级行上报的报表是否由台账汇总而来;县级行负责监督信贷员的台账是否真实、准确地序时登记。同时,各级行要通过抽查和交叉检查等各种形式,经常检查所辖分支行(及业务代理行)的月报情况,防
止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现象的发生。原则上每个月要抽查1~2个分支机构(含业务代理行)的月报填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有虚报数据、随意更改数据等现象要严肃处理,同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并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四、明确责任,奖罚分明。对月报质量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扬;对于报表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月报分级负责下管一级责任制实施后,上级行查出下级行负责的月报质量范围存在质量问题要从重处理。对经主管行长签字上报的,行长
要负总责,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台账登记、月报数据汇总不认真,出现登记和统计差错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对年度内台账登记和月报表上报数据出现三次错误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信贷员的资格。对随意修改月报数据,虚报、瞒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
为,要按《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经信贷部门负责人授意修改月报表数据的,信贷人员要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上级行反映;信贷人员不抵制的,连同信贷部门负责人一同处理。对行领导授意修改月报表数据,信贷部门要予以抵制,信贷部门不抵制的,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
没经审查人审查和行长签字就汇总上报的,要追究汇总上报人的直接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信贷岗位。



1998年10月22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


2001-02-01

教党[2001]l号


1月23日,在天安门广场发生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祸国殃民和残害青少年的最新例证,进一步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暴露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_邪教组织卖身投靠国际反华势力,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险恶用心和政治目的,引起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也为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进一步认清“法轮功”邪教本质提供了一个血淋淋的反面教材。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绝不允许“法轮功”邪教危害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决定,春季开学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共青团组织,要通过这一事件,进一步揭露“法轮功”邪教组织对国家政权、社会政治稳定和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争夺青少年一代的斗争。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认清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增强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学前做好准备,开学后充分利用这一反面教材,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与青少年学生积极参与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绝不能允许“法轮功”邪教玷污传播科学知识、培养“四有”新人的阵地,绝不能容忍“法轮功”歪理邪说影响和残害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要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要通过组织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组织收看有关专题教育片,通过已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的现身说法,揭露和控诉“法轮功”邪教对社会的危害、对青少年精神和肉体的残害,进一步帮助广大青少年学生认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政治目的。 要大力组织和支持学校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学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以遵纪守法、祟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新学期第一次主题团日、队会、班会等活动,组织开展“校园拒绝邪教”签名倡议活动,举办法制讲座、科普竞赛、文艺演出、社团活动等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科技活动,加大校园广播、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和校报校刊、宣传栏以及各种刊物的宣传力度,形成“校园拒绝邪教”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
三、要结合大、中、小学的有关课程,普遍进行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的教育。中、小学应结合时事政策教育和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学进行教育,也可安排兼职法制教育副校长或辅导员讲授有关内容;大学应结合《法律基础知识》和《形势与政策》课开展教育。要通过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生活,珍惜生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并与“法轮功”邪教作斗争。
四、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活动,教师要先行一步。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学前对广大教师进行一次广泛发动,使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本质和严重危害的认识,在与“法轮
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并积极支持、组织好这次活动。
要充分发挥知识分子集中的优势,使学校在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本质、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法制教育和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走在前列。
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做好“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工作。对尚未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要真诚地帮助和挽救他们。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合力,继续做好他们的教育转化工作。要发动广大学生关心和帮助同学中的“法轮功”练习者,促进他们早日转化;还可组织学生开展“写一封家书”等活动,帮助亲友中的“法轮功”练习者早日转化。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具体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四。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
(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山东、黑龙江等12个地区的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二)对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二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次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
(四)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四、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附件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情况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W020081201354093036914.pdf
    二: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情况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W020081201354093269525.pdf
    三: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情况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W020081201354096086807.pdf
    四: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W02008120135409667115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