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
(1999年12月24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1月1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0年1月31日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工作。
第三条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四条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科建设上有开拓性建树;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指导作用。
第五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成立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每届评审委员会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11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批、选聘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授权有关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单位、系统组成若干初审组。初审组不得少于5人,其成员主要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审组组成人员名单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初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根据规定的额度评选出进入复审的成果。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选聘有关专家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组成若干复审学科组。复审学科组不得少于7人,其成员主要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复审学科组的职责是:复审经初审通过的成果,根据规定的额度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成果,可以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本市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政策研究单位、其它工作部门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
(二)省直机关、驻长部队和军事院校及国家、省驻本市的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其它工作部门及其它非本市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长春历史和现实问题的;
(三)在规定期间内被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符合上述申报范围的,其申报数量不受限制,但同一成果在评奖中不能多处申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条例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
(四)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第十二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四类:
(一)著作类,包括专著、译著、编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论证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
(四)社会科学方面的音像作品及电子出版物。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申报评奖的成果没有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该项奖励空缺。
第十三条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或者个人,依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市级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成员可以直接向所在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申报;
(二)本市非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单位(系统)申报;
(三)非本市的可以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四条评审组织在评议和表决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获奖成果得票数必须超过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十五条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其作者,由评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布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审核异议期,如在该期限内无异议,则获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如果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其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本市人员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将其获奖业绩转给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有关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后,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由获奖作者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参与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洛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根据“工业强市”规划、打造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等战略目标,每年3月份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评选行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洛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立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荣誉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本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当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洛阳市市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在市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