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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4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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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2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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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税额表所列净吨位及载重吨位,以车船出厂时规定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为准。
对汽车、牵引车加挂的拖车和平板车,按照《车辆税额表》中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车船使用税。
拖轮均按二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摊使用税:
(一)《条例》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二)专供水上居住,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只;
(三)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
(四)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
第四条 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增车船,从次月起征税,纳税人应当在新增车船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本施行细则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并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停驶、停航的、纳税人应当在停驶、停航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停驶、停航期间不征税。
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产权转移时,应当在变更、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八条 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的车船使用税,由个人向居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本施行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湘政发〔1986〕34号)同时废止。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罗 灿
1872年3月11日,枢密官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以《为权利而斗争》为题的演讲,这次演讲给人一种“有奇书读胜观花”的感受!
耶林首先通过用财产为喻体引出法权和财产一样在不同的角度和时空中它们所偏向的立场是不同的,法权概念并不总是宇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的观念相连的,它也和斗争系在一起的!而这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发展史。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法是伴随痛苦而产生,“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如果或者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他们就同时加给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负!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所以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
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权利它的灵魂就是人格,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了鄙视!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源于人格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现。在《新京报》上曾经载过这样两篇文章:一盆猪油引起的十几年官司、一块钱引起的纠纷。我们知道无论是一盆猪油还是一块钱单纯的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都不值得我们去起诉,但是当它们和人格挂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要争论到底的事!标的只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导火索,背后关涉的是人格!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正如《为权利而斗争》书所述:“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拒绝不法这正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彰显!为了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大多数人生存的社会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而这种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没有勇气在关涉国家和国家的权利时进行斗争”,所以“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今后将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体力量最终从中产生。”
国家、制定法应该维护这种是非感!当时德国的法律缺陷成为耶林继续演讲的话题,他通过古罗马法的例子向我们说明了: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对既统一又矛盾的分类,程序法使实体法得以实施,但是有时候为了保证程序法的实施必须要放弃实体法,这是唯一最好的选择。当然我们说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并不是对这些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而是把法律本身出现的不公平、不公正、或者说是片面的东西去掉!按照马克思法学的理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体系,法律应该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以法律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故我国的法律就应该不断的改善进而不断的完善,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大众。否则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就是有害于或者保守的说是不利于人民的法律。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
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0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