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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3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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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6号

1995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对培训工作应当分税务部门和纳税企业两部分进行,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1995年年底前对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的有关表格的印制、发放等工作,由各地负责实施。
三、本通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
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该表每月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2)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两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专用发票时,应在“普通”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登记普通发票时,应在“专用”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一本专用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下个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专用发票应另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接上月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二个月所填表格剩余的空格注明“已作废”。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25份填写一张《填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纳税申报地可以用计算机直接打印附表2。
(3)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4)作废的专用发票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废票,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5)凡增值税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按要求填写。
2.《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报办法办理。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时在本表的“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
3.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税劳务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纳税业务,按月将其销售额及税额的汇总数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第一页的规定栏目内。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附表3)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三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进项专用发票时,应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收购凭证时,应在“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收购凭症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运输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收购凭证”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后,逐票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将已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已支付货款的,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3)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不填本表的“付款日期”栏、“付款金额”栏、“付款凭证号码”栏;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不填本表的“货物入库时间”栏。
2.《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收购废吕、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逐笔登记《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工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商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扣税规定的购货运输发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应逐票登记《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4.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填写。
5.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附表3。
四、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对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根联的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暂不报送,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2)手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不论当月普通发票是否整本用完,均应按整本报送。
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打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其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的装订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其装订顺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就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额等。
(三)运输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的装订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附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纳税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六、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发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的合计数;《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与“税额”栏的合计数之和,同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税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税额”栏的合计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3.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4.本表“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其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2)第一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3)第一项“应税销售额”和第四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4)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5.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a.“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b.“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c.“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6%税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税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额等,可填入本栏。
(3)第六项“减:免税货物用”、“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第八项“减:非常损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填写口径,应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写口径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a.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b.第六项至第九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
6.本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期初进项税额”栏,为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应根据“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填写!
(2)“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
7.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十七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数。
(2)第二十一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3)第二十三项“已缴纳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缴纳的税款。
8.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9.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4.“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
《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3.“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4.“金额”栏填写不含税的金额,如果含税应先予以分离,再填写此栏目。
5.“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
6.“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开出付款凭证并已实际支付货款的日期。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朱某在担任上海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生资市场)财务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石某、胡某(另案处理),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期间,从其个人保管的“公款私户”账户内四次划款30万元、一次划款20万元至其个人工商银行银证通账户,用于个人申购新股,每次使用后均很快归还;2007年3月至5月期间,从其个人保管的“公款私户”账户内划款16万元,提现单位大额存单14万元,一并30万元存入上述银证通账户,用于股票交易,使用后很快归还;2010年11月,将从生资市场银行账户内提前领取单位暂扣的2010年职工效益工资共计21万余元,先后用于申购新股、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使用后也很快归还。


2012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在担任生资市场财务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单位账外公款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系自首,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同观点】


本案中,对被告人朱某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没有争议,但对其挪用公款的数额是认定30万元,还是65万余元抑或是191万余元,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公诉机关:被告人朱某在担任生资市场财务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将单位公款划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进行股票交易等营利活动,共计6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某学者: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朱某每次挪用公款后都很快归还其单位,但每次挪用公款行为都独立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为既遂,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应比照多次盗窃、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做法,对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以此作为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这样,被告人朱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就应该是六次挪用“公款私户”账户内资金156万元和提现的单位大额存单14万元及单位职工效益工资21万余元,共计191万余元,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某辩护人:本案中的公款包括“公款私户”内的公款、提现的单位大额存单14万元及单位职工效益工资21万余元。就被告人朱某七次挪用公款行为而言,处于不同时间段,且每次使用后均很快归还,属于反复挪用。尽管七次被挪用的公款共涉及三笔,但都是同一单位的公款,且公款为种类物,因此,其挪用行为对其单位而言,属于间断性地侵犯单位一定数额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同时侵犯了三笔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故在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上,应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即30万元作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其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朱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其具有自首、已退赔全部赃款等情节,宜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回应】


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应以单次最高挪用公款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反复挪用同笔公款,是指行为人先后多次挪用同笔公款,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情形。对于反复挪用同笔公款,是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作为犯罪数额,而将反复挪用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还是累计每次挪用公款的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此,拟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一探讨。


1.挪用公款数额应为公款实际被占用的数额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为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此,挪用公款数额应为公款实际被占有、使用、收益的数额。行为人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或者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每次超过三个月后均归还的,尽管每次挪用行为均是已经既遂的独立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不是同时挪用几笔公款,而是连续或者间断地挪用同笔公款中不同或者相同数额的公款,加之公款属于种类物,因此,实际上被行为人占用的公款数额,或者说侵害公款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数额,仅仅是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如果反复挪用的公款数额相同,则为单次挪用的公款数额,而不是累计计算的总数额。否则,就可能出现不符合常理现象,甚至造成罪刑不均衡。如某单位有一笔公款10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反复挪用100万元用于炒股,每次使用后很快归还,显然,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其单位来说,侵害的是100万元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500万元。再如某单位有一笔公款5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两年内先后三次反复挪用50万元用于经商,每次使用后很快归还,或者仅一次挪用50万元用于经商,也于两年内归还,显然,难以评价两种情况下何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孰轻孰重,但如果对前种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就会导致不合理。


当然,如果反复挪用涉及不同笔公款的,则侵害了不同笔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此时,应累计不同笔公款实际被占用的数额,即累计每笔公款被单次最高挪用公款数额或者单次挪用公款数额(挪用数额相同的情况)。而且,上述反复挪用公款,是指反复挪用公款用于某一种活动的情况。对于反复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种活动的,由于用于不同种活动在构成挪用公款罪上的要件不同,故不宜直接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或者单次挪用的公款数额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而应以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即处刑最重的某次挪用公款行为作为入罪的行为类型,以其数额作为定罪数额。此外,对于反复挪用公款,如果使用公款用于一般活动,每次使用后在三个月内即归还,即使数额较大的,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反复挪用公款不同于“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和“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公款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显然,该规定是指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情况,而不包括每次都归还的情形。且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每次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侵害了不同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故应累计计算,否则就是轻处犯罪行为。该解释第四条还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该规定是考虑到行为人后次挪用的公款并没有使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到新的侵害,因为后次挪用的公款又归还了单位,此时公款仍归单位占有,挪用行为所侵害的公款数额只能是行为人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部分。相形之下,反复挪用公款,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情形,比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如果在认定数额上反而累计计算,也显得不合理。

印发《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66次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监测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节能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辽宁省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生活用能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节能监测是指市政府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运用监测、检查、测试等方法,对用能单位或耗能设施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理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经贸委以及市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协助市经委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监测工作。市节能监测站是本地区节能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用能监测,受市经委的领导。

第二章 节能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用热、用电、用油状况;
(二)供能质量;
(三)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
(四)对企业能源利用率、产品能耗和用能设备运行效率、工艺及网络等技术性能的检测、评价;
(五)对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监督其更新改造;
(六)工程项目改造后能耗检测,及新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用能指标检测。
第六条 市节能监测站对被测单位进行监测时,要严格执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 节能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有效期根据用能单位的设备状况及管理水平一般为两年。定期监测须在执行监测10日前通知被监测单位。市节能监测站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也可以随时进行监测。
第八条 市节能监测站每年按市下达监测计划组织实施,被监测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监测,否则视为监测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被监测单位应向市节能监测站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市节能监测站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市节能监测站对被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要做好技术保密工作,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和使用。
第十条 市节能监测站在监测工作结束后,20日内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含监测对象、项目、数据、分析结果及处理建议)和处理意见(含不合格项目及复测时间),同时抄送市经委。

第三章 节能监测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节能规定及测试结果,达不到标准的用能单位,分别情况按下列办法予以处理:
(一)初次监测不合格的项目,由市节能监测站提出建议,限期一年内整改,并配合其主管部门督促、指导。
(二)对限期期满复测仍不合格的单位,经市经委核准,按规定令其交纳浪费能源价值的2至5倍(其中浪费电能的按年浪费量现行价值的5倍缴纳;浪费煤炭的按年浪费量现行价值的1倍缴纳;浪费其它能源的按年浪费量现行价值的3倍缴纳)的能耗超标加价费,并限期半年内整改

(三)第二次整改期满复测仍不合格的,要加倍缴纳能耗超标加价费经市经委核准并通知供能部门对其减供能源,情节严重的,由市经委报请市政府批准查封设备。能耗超标加价费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二条 能耗超标加价费由市节能监测站承办,市经委批准,下达能耗超标加价通知。
收缴的加价费纳入财政第二预算,由市经委负责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奖励,不准挪作他用。加价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及个人对监测报告有异议的,在接到监测报告起15日内向市经委申诉。市经委委托省节能监测中心进行裁决,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论。
被监测单位及个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十五内向市经委申诉。市经委在接到申诉15日内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用的机电设备,如果属于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要求时,市节能监测站有责任协助企业制订更新或改造计划,监督其尽快更新或改造。

第四章 节能监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节能监测要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和报告。节能监测资料和文件,凡属涉及机密,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节能监测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由省节能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监测证》后,方可执行节能监测任务。
第十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守监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节能监测站从事监测时,可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被监测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缴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