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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4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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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于2004年10月20日以13号令公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并已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规定》的公布和实施,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准入及安全评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把《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把安全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规范工作行为,坚持原则,严把准入关。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上,克服“重审批、轻管理”、“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

  其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企业和中介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设置安全评价资质备案或变相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

  第三,要大力开展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以科研院所和有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为依托,积极研究和开发科学、先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方法,逐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二、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

  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规定》的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局受理审批。

  4.国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局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行业自律性或指导性价格标准。安全评价专家评审、核查及技术咨询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 1283号)或《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6.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凡属国家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包括临时资质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到期复审换证的延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经国家局授权,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附件:

1.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程序

  2.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流程图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11/30/F_de11758a8bfa4ba790d19607e8c9ff3f_fj2.doc
  3.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4.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材料、现场核查程序

  5.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编写提要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程序
附件1

  1.本程序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的申请、延期和变更。

  2.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3.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4.申请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机构应接受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

  6.国家局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7.国家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机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8.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审查决定程序可参照本程序制定。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1.《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

  5.有关证明材料:

  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⑵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⑶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⑷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⑸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⑹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⑺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⑻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6.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国家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装订整齐。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送达。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材料、现场核查程序
附件4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是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核查、验证。

  1.材料核查由1-2名专家完成;现场核查一般由3人完成,邀请机构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2.核查组成员在进行核查时,应做到:

  ⑴客观、公正、无歧视地对申请机构实施核查;

  ⑵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工作;

  ⑶避免受任何可能对核查结果造成影响的因素的干扰;

  ⑷与被核查机构无利害关系;

  ⑸保守被核查机构的秘密。

  3.材料核查

  ⑴材料核查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⑵材料核查结束,形成材料核查结论意见后,核查组应及时将材料核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4.现场核查

  ⑴应于现场核查10日之前向申请机构发送《现场核查通知书》,申请机构应予以书面确认。

  ⑵核查组在核查地召开有申请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现场核查会议,就现场核查的安排等事项进行落实和确认。

  现场核查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介绍现场核查组成员及分工,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本机构到会人员;

  ②说明现场核查的目的、步骤和方法;

  ③确认核查组工作所需的资源、设备等条件;

  ④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情况。

  ⑶申请机构的下列人员应到会并接受现场核查:

  ①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如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核查,应由其本人书面授权代表参加现场核查);

  ②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③安全评价资格人员。

  ⑷申请机构应向现场核查组提供下列材料:

  ①法人执照正本;

  ②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原件;

  ③申请机构的有关资质证书、有关申请文件原件;

  ④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学历和职称等证书原件;

  ⑤与安全评价资格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⑥与技术专家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

  ⑦机构设置文件及各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

  ⑧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⑨各类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技术报告;

  ⑩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等;

  ⑾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

  ⑿核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提供的与核查有关的证明材料。

  ⑸核查

  现场核查组应按步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可采用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报告、考核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

  核查工作完成之后,核查组应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①确认不合格事项;

  ②整理现场核查记录,填写《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现场核查表》、《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现场核查记录》,确定现场核查结果;

  ③如不存在否决项不合格,应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现场核查组完成核查后,应召开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总结会议,通报现场核查情况,会议由现场核查组组长主持。核查组组长应对整个现场核查过程做概括性总结,与申请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并宣布现场核查结果。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编写提要
附件5

  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明确岗位职责,从制度上保证安全评价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1.风险分析

  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业务范围,分析、预测承担评价项目的风险程度,策划评价过程,确定实施评价项目的可行性。

  2.实施评价

  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和本机构确定的目标,组建评价项目组,实施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按照要求完成安全评价工作。

  3.报告审核

  评价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充分性、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对策措施的针对性、评价结论的准确性,以及评价报告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4.技术支撑

  应具有相应的基础数据库、评价软件、检测检验及科研开发能力或建立协作支撑渠道。

  5.作业文件

  根据自身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工作步骤及规程。

  6.内部管理

  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管理,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业务培训、信息通报、跟踪服务、保密、资质和印章管理等。

  7.档案管理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机构相关文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等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检查改进

  建立自我约束、检查、改进完善的机制。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4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解决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满足职工购房贷款的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且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限制;2000年7月1日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另行确定。
  二、购买房改房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90%,不受住房公积金存款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7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八月十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磨公路、磨盘山码头、竹江码头,以及相关高速公路、旅游通道、漓江沿岸的城市段)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用下列形式所发布的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展示牌、路牌、电子显示装置、标志牌、店名招牌、灯箱、霓虹灯、橱窗、宣传标语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彩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等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户外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除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或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 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桂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的原则;应根据不同街区、路段的功能、特点和景观要求,按照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等分类编制。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统筹规划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高度、体量、数量、位置、朝向、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材质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牌空置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二)临街门店招牌应当按照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的要求规范设置,鼓励采用铝塑板、PC板、水晶字、吸塑字等高档材料及新颖载体形式。

(三)在主要路段和区域的灯杆广告应当采取吸塑灯箱等式样新、档次高的载体,设置喷绘挂旗的须有内衬与版面外沿同尺寸的方钢骨架或硬质底板。

(四)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五)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格调高雅,并应当摆放在店铺门槛以内。

(六)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信息张贴栏内。在店面发布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店内(不含玻璃窗和玻璃上)张贴或悬挂,要求书写规范、制作精美,并及时更新或清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利用道路树木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含公园景区);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或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等妨碍正常生产或生活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超过城市规划限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超过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限定高度的;

(七)市区内设置非公益性布幅广告的;

(八)发布的车身广告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等不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九)含有低俗、庸俗内容和构图的;

(十)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暂停使用。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施和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和场地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出让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的内容(包括规范用字)审查及登记;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到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批。

广告设置点位涉及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需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两年,经招标、拍卖获得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三至四年。

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应自设计使用年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宣传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一定数量的高品位公益性户外广告牌,各部门(单位)原有公益性户外广告牌统一纳入市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网络并由市市容管理局统一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工作的需要统筹使用。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用于发布商业性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的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

户外广告经营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承担户外广告设施所引发的安全责任。按照《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验细则》等规定,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安全监督、市容、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法的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容、规划建设、工商、园林、市政、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户外广告的有关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2006〕41号)同时废止。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