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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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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17日 财企[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涉及的企业财务处理事项,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执行,较好地解决了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开展,规范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退养人员预留净资产问题
企业对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可以在主辅分离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先做出安排,作为对企业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资产补偿。预留资产按照“资产随人走”的原则,由负责内退人员管理的单位负责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企业在改制分流完成后,向内退人员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先从预提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如仍有不足,不足部分由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在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和《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规定的处理权限和确认原则,处理发生的资产损失。
三、关于剩余净资产的处理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原主体企业划出的改制资产在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出租等方式,原主体企业应当加强剩余净资产的财务管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四、改制期间净资产损益的处理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资产的管理责任,应当在改制方案中予以明确。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因实现利润或者发生亏损引起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执行。对人、财、物、账等已与原主体分离,且改制方案中已明确由改制企业进行试运营管理的,可以按改制方案的约定由改制企业承担。
五、流动负债余额处理
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流动负债余额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确。
六、原主体企业与改制单位的关系问题
改制单位应当与主体企业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离,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按照市场独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业务对待,公平交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改制单位从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之日起,相关的费用开支应当由改制单位负担。主体企业对改制单位的扶持政策应当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安排。

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梅花香自苦寒来
[注:这是本人2004年6月份到现单位竞聘所写自荐信。]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张要伟,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4年以全县文科第一名考入原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98年7月大学毕业,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后在宝丰祥和律师事务所(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实习,1999年8月以全市第一名考入农村信用社,一直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机关工作。在1998年10月一次性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2002年又顺利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感谢领导为我创造了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感谢领导的信任和支持,给予我这次展示自我的机会和舞台。几度风雨几度春秋,短短几年的时间,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同事的热心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均得到大幅度提高,我已经从懵懂少年成长为符合新形势要求的时代新人。
四年整的大学生活,奠定了我坚实的知识基础。“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四年大学生活,过得既忙碌又充实,我犹如一个刚学会游泳的儿童,一头扎进了知识的海洋,贪婪地汲取着精华!四年的时间既长又短,但就是在这四年里,我专心倾听教授的每一节课,广泛阅读各种法律专著,认真谛听学者法制讲座,积极参加多种社会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极大开拓了自身视野,锻炼了适应社会的能力,为今后从事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年多的工作实践,造就了我扎实的业务能力。工作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理论必须联系实际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到律师事务所工作伊始,我甘当小学生,向书本学习,向老律师请教,向具体事例学习,对待办的每一个案子,仔细研读法律规定,不放过每个细节,做到令当事人满意、令自己满意。到信用社工作后,从填好每一张凭证、记好每一笔帐入手,从最简单的东西学起,从不起眼的一点一滴做起,很快掌握了财会基础知识。在信用社我主管全辖的法律事务,在实践中锻炼自己、提高自己,无论是企业改制的资产保全工作,行政收费、罚款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还是联社定期的法制讲座和培训的授课工作,我都积极参与、认真对待、多策并举,工作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受到联社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参加工作五年多,我学以致用,把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很好地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造就了我扎实的业务能力!
领导和同志的帮助,形成了我良好的思想品质。作为一个农家子弟,少年的艰苦生活,使我充分品尝了人间的艰辛,也使我形成了朴素的为人之道。我信奉“人以德为先”的处世之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诚实待人,严于律己,不断加强个人修养,上好每一天班,做好每一件事,以“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为信条,严格要求自己,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形成了良好的思想品质,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同!
不断的学习和锻炼,提高了我自身的综合素质。面对新形势和新时代,我越来越觉得自己掌握的知识不够用。从学校毕业后,面对诸多的诱惑,身处平庸的环境,我暗暗告诉自己,不能滑进得过且过的泥沼,不能褪掉犹存的锐气,我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在这种信念的支撑下,我不断砥砺自己的毅力,从没间断过学习,认真研读法律论文,仔细分析法律案例,保持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持续性。此外,面对工作的新要求,我利用工余时间充分自学,已掌握了电脑操作和写作的基础知识,完善了知识结构,提升了知识层次,自身各项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使自己适应新形势和新时代的要求,从而不成为时代的落伍者!
我没有辉煌的过去,只求把握好现在和未来。我没有惊人的业绩,也没有耀眼的资历,更没有显赫的学历,优势也不足挂齿。倒是拿破仑的哪句“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在激励着我斗胆一试,响应组织号召,积极参与竞争,我不敢奢求什么,只想让大家认识我、了解我、帮助我,抑或喜欢我、支持我。也正因为如此,我更加清醒地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促使我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励精图治,恪尽职守,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以绵薄之力来回报组织和同志们,为人民检察事业发展作出自己新的更大的贡献!
给我一个机会,我会很好地把握;给我一个舞台,我会很好地发挥!请各位领导相信我!



曲靖市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实施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1号


《曲靖市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实施办法》经2010年4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曲靖市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曲靖市区和各县(市)城市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的审批和绿化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绿化补建绿地是指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或者场地限制,无法就地绿化或者就地绿化面积达不到绿地率规定指标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外补建绿地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及室内绿化面积只可参加绿化覆盖率指标计算,不参加绿地率指标计算。

第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曲靖市绿线管理规定》规定的绿化指标完成绿化建设。建设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实施异地绿化补建绿地。

(一)确需建设但因建设场地的限制或因规划调整而绿地面积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建设项目;

(二)有规划指标要求的绿化用地,但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低于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出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况,绿地面积达不到绿地率规定的指标,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的申请。

第七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申请符合有关条件的,建设单位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合同。

合同文本应约定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的位置、面积、实施办法、所需资金(异地绿化补建绿地资金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及不进行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或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不合格的责任承担方式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转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异地绿化补建绿地资金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按所缺少的绿地面积与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综合计算,具体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设项目所处地段基准地价标准,或者按照建设单位取得该土地的实际出让单价计算,申请办理时可按照较低的一个标准计算。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地段基准地价(或者取得该土地的实际出让单价)×所缺绿地面积

所缺绿地面积=用地总面积×建设项目规定绿地率-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绿地面积。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实施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由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单位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使用本单位在异地绿化补建绿地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合格证明和建设项目绿化合格证明,建设项目方可申请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理支付手续,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审定后,不足资金由异地绿化单位补足,剩余资金退还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不实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费用按合同约定从项目建设单位在异地绿化补建绿地专用账户预存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指标不合格而又不申请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的,依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降低异地绿化补建绿地面积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降低标准对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工程进行验收的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