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外来投资企业全部进入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7:0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来投资企业全部进入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的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外来投资企业全部进入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的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营造廉洁、高效、公开、公正的政务环境,切实贯彻《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娄发〔2003〕13号)和《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的通知》(娄办发电〔2003〕80号)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方位代理和全过程代理、为投资者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宗旨,凡外来投资企业需要在市直各职能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和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各种手续,全部由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理中心)全程代办、代收代缴有关费用。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等投资者在我市创办的企业以及省外、市外投资者在我市创办的企业。

  第三条  全程代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委托。服务对象按规定备齐相关资料,经市代理中心初审后,由服务对象出具代理委托书,市代理中心开出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理期限。

  (二)限时办结。市直各职能部门在市代理中心设立对外办事指南,明确与投资企业或建设项目相关的各项办事职能并指定联络责任人。市代理中心负责将待审项目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如所需材料的主要构件齐备,该部门的联络责任人应负责催促本部门在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具体审批时限: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实行即报即批登记制,小型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大中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工商部门在前置审批意见和申报材料的主要构件齐备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证、照。

  核准发证:审批部门在完成相关审批后,属本部门发证的,即交发证科室办好有关证、照;不属本部门发证的,须将已审批文件交市代理中心汇总,由发证部门核准发证。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如期办理手续并核发证照的,应由联络责任人在项目办理回执单上向市代理中心及时说明理由。

  (三)统一收费。市直各职能部门对服务对象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由市代理中心统一代收代缴。

  市代理中心向服务对象印发《娄底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登记证》(以下简称《代收登记证》)。市直各职能部门须预先核定向持证服务对象收费、罚款项目的标准和数额,并开具《收费委托书》交市代理中心;市代理中心与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按照娄发〔2003〕13号文件及市委、市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各收费、罚款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市代理中心根据审核后的收费标准和数额统一向服务对象收费,所收费用按规定缴付财政,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市代理中心运作所需相关开支,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四)办结回复。市代理中心将办结后的各项手续和证、照及时交给服务对象,并说明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费用开支情况。

  服务对象可在“委托者意见栏”的“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等项的其中一项上如实填写意见,作为改进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实行全程代理联络责任制。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由市直各职能部门分管业务工作的行政副职担任。联络责任人是部门按时办结项目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的职责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快捷、优质办结市代理中心交办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事项。

  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共同监督管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其所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考评范围。

  第五条 服务对象可凭《代收登记证》拒绝各职能部门的直接收费、罚款,并向市优化环境办公室或市监察局投诉。市直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罚款或以不办理手续等方式进行抵触。各职能部门向服务对象具体收费及开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须书面送市代理中心征求意见后,才能下达《收费委托书》及行政处罚决定,并由市代理中心代通知、代收、代缴。市代理中心与执法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提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意见,双方都应当遵照执行。对于抵制市委、市政府娄发〔2003〕13号文件和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视其情节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在服务对象按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经市代理中心受理,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开具办理通知书后,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时限办结相关手续。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书面及时向市代理中心说明理由和依据。

  有关单位不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监察局和市代理中心组织调查、核实,一次不按时办结的,对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不按时办结的,对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次不按时办结的,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其所在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因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现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效益,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证,获得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才能承担工程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
第三条 勘察、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对工程建设的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各级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 发证条件
第四条 发给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按国家规定的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机构的文件;有专门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固定职工组成的实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仪器、装备;具备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能力。
1980年以后新组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145号)的精神和(80)建发施字263号文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才具备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条件。
第五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地质系统中的水文地质队,以及有能力承担工程地质的地质队,如果具备本章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经资格审查后,可以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如要实行收费制,必须经济上独立核算,扣除其注册人员的事业经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经济责任制。
生产、施工企业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除个别大型联合企业中在1980年以前成立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外,在颁发证书时,应明确只限于本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对所承担项目的规模要加以限制。
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不应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三章 证书等级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制定分级标准的原则是:
甲级单位,是本行业的骨干勘察、设计单位。独立地承担过本行业中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技术力量雄厚,各专业配备齐全,技术经济人员(包括概预算人员)配套。其中,各主要专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并具有较长勘察或设计资历的技术骨干。有相应的技术专利、特长,或者能够利用国内、外工艺包,做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设计。有比较完善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乙级单位,是本行业的主要勘察、设计单位。独立地承担过本行业中的中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技术力量强,各专业配备齐全,技术经济人员(包括概预算人员)配套。其中,各主要专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并具有一定勘察或设计资历的技术骨干。有相应的技术专利、特长,或者能够利用国内、外的基础设计,做出具有国内先进或比较先进水平的设计。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基本配套的技术装备。
丙级单位,独立地承担过本行业中的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齐全,人员配备合理。其中,主要专业应配备具有一定勘察或设计资历的技术骨干。有相应的技术水平。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必需的技术装备。
丁级单位,独立地承担过县以下单位或本企业中的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专业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其中,主要专业应配备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必要的工具。
第七条 甲、乙、丙、丁各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原则,在征求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经国家计委统一平衡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执行,并抄送各地各部门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工程勘察工作内容相近的主管部门,可以联合起来制定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分别颁布。
第八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副本中要详细写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以及是否属于实行收费制单位。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申请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先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式附后),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要根据分级标准和允许收费的条件,确定申请单位承担本行业勘察、设计任务的等级和具体范围,以及是否属于收费制单位。如要承担其他行业的勘察、设计任务,也要根据有关的分级标准,确定承担其他行业任务的等级和具体范围,一般要低于主专业的等级。如要申请其他行业的甲级资格,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资格审查后,属甲、乙级单位,请主管部门签署审查定级意见,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平衡后发给证书;属丙、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地区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审查后,属甲、乙级单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签署定级意见,按主专业分别报送有关部,经行业资貉审查后由主管部签署意见,再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平衡后发给证书;属丙、丁级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各地、各部不需再进行审查、登记和验证。
获得丙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勘察、设计任务,如要跨地区跨行业承担任务,须经任务所在地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验证。
获得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本县内的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 审查和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发证条件,对申请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不顾条件滥发证书和下放证书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证书资格升降制度,至少每两年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一次统一检查。如发现达不到所持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级别的条件,应及时按本规定的审批手续降低其证书级别或注销其证书。有的单位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应按其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管理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允许承担一、两项升级后任务。如经过实践验证实其确已合格,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发给升级后的证书。如果甲、乙级单位四年内没有做出省、部级以上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对其资格等级要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标明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的级别和批准编号。审查勘察、设计的部门或单位,必要时可以核查其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获得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任务。如违反本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其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如果发现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已收费者,应没收其全部收入,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持证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提供证书或图签,未经批准也不得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单位。军队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军队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发证,适用于军队内部,如果承担地方任务,须经任务所在地或项目主管部门验证。集体、个体设计单位仍按《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计设[1985]
422号文件)执行,但如果申请甲、乙级证书,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01)8号



2001年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硕士生进行复试,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符合要求,初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准予复试。
1.报考哲学、理学、工学(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医学(不含中医学〔1005〕)门类各专业及体育学〔0403〕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同)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2.报考经济学、管理学(不含MBA联考〔120280〕)、文学(不含艺术学〔0504〕)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3.报考法学(不含法律硕士联考〔030180〕)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8分。
4.报考教育学(不含体育学〔0403〕)、历史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1分。
5.报考农学门类各专业及中医学〔1005〕、艺术学〔0504〕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6.报考军事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7.报考工学门类的电子科学与技术〔0809〕、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4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报考工学门类中冶金工程〔0806〕、土木工程〔0814〕、水利工程〔0815〕、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农业工程〔0828〕、林业工程〔0829〕12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8.应试统考数字一的各学科专业(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9.报考地处四川、陕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的所有考生,以及目前在上述省(区、市)工作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考生,相对第1至第5条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总分各降低5分,单科不变。除四川、陕西、重庆3省市外,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的,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可再低5分。
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军事学各学科专业及应试统考数学一各学科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10.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的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不低于29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二)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1.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2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65分。
报考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大学等9所学校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5分;报考兰州大学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0分。
2.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报考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报考云南大学、兰州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线下生的复试
为解决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成绩相对名列前茅的部分优秀考生的复试问题,招生单位可允许这部分考生参加复试,但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复试统考线下生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二、执行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办法
(一)关于调剂录取
1.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考生的报考材料不转寄到其他招生单位。
2.相近专业可调剂录取,但考生必须符合拟调剂录取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且两门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应试统考数学科目的种类可由高向低调剂)。个别学科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需报所在省(区、市)招办审批。
3.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上线生也不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录取人数由各校在本单位招生总规模内自行确定。
4.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pge.edu.cn)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办法见附件二。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统考线下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数的3%。通过调剂录取,若按此比例录取统考线下生后仍达不到本单位国家计划招生数的单位,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适当录取一些统考线下生,但录取总数不高于国家计划数。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区、市)所有招收硕士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硕士生招生规模3%的,省级招办须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审批。
2.录取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分别不超过5名。
3.录取单考生的人数不超过国家下达给本校的单考生限额。
4.往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入学的占招生学校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计划或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招生单位,不超规模录取),于5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
(四)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少量符合今年录取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因招生专业培养要求的需要,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到相关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锻炼1至2年后再入学。这部分学生不占今年的招生计划,但名单须经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后在招生学校所在省(区、市)招办备案。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检查
5月底,我部将召开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会议主要内容是采用计算机检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着重检查各省(区、市)和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规定的情况。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博士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4号)有关规定进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我部审批。
各招生单位须在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本年度的招生规模。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连同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单位应将录取结果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0日前寄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的录取质量。
附件:
1.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2.生源余缺信息查询与上载系统使用说明(略)

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 可授学位的种类
教育学:040302 运动人体科学 可授教育学、理学、医学学位
理 学:0712 科学技术史 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工 学:0801 力学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080102 固体力学
080103 流体力学
080104 工程力学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80902 电路与系统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001 环境科学
083002 环境工程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201 食品科学
083202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083203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083204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医 学:1001 基础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101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100102 免疫学
100103 病源生物学
100104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100105 法医学
100106 放射医学
100107 航空、航天与航海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401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00402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100403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100404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100405 卫生病毒学

100406 军事预防医学
1007 药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701 药物化学
100702 药剂学
100703 生药学
100704 药物分析学
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100706 药理学
管理学: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
120403 教育经济与管理 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