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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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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基厅[2005]1号

  2004年暑假以来,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市组织广大中小学生、教师、家长开展新童谣的编创、征集和推广普及活动,适应中小学生的品德发展规律和特点,得到了广大中小学生的积极响应,对促进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情趣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创造了校园文化建设的好形式、好做法(见附件),值得各地认真学习和推广。现就结合各地实际推广普及新童谣,创新更多更好的教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学习借鉴北京市的新鲜经验,积极开展推广普及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童谣和儿童诗歌具有简洁明快、幽默风趣、朗朗上口、童趣盎然的特点,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广泛动员中小学生参与进来,自编自制,广泛传唱。要积极组织一批有志于儿童文学作品创作的作家、教师创作、征集、评选和推广普及具有时代气息和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要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编创和咏读比赛,形成“学、编、说、传、唱、演、画、书、用”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热潮。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活动中创编的优秀童谣和儿童诗歌汇编成册或制作成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

  二、积极开展儿童歌曲、小话剧、课本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活动。围绕“民族精神代代传”、“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和“小公民道德建设进学校”等主题,组织中小学生编创、演唱儿童歌曲,开展小话剧、舞台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也可以开展经典古诗文、美文的诵读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推进小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广大中小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积极开展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的制作比赛活动。围绕学习宣传《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鼓励学生制作介绍、宣传《守则》和《规范》内容的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并进行班级、年级和学校的评比,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校园行为,引导学生遵守纪律,努力养成良好的校风、班风和学风,引导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理想和情趣。

  四、积极开展绿化、美化校园活动,营造健康、优美的校园文化氛围。中小学校要精心组织,让学生们行动起来,自己动手参加教室布置、校园绿化美化、走廊装饰以及学生板报、橱窗的装点和布置,在营造学生喜爱的校园文化氛围的同时,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五、《中国教育报》等教育领域的报刊要开辟“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专栏或增设副刊,在2005年集中开展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小图画的征集和创作比赛活动,并及时介绍各地探索校园文化建设的新途径、新方式、新经验。

  六、中国教育电视台及各地教育电视媒体要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宣传,积极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电视新闻和专题片宣传教育片的制作和播出,并通过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广泛向农村中小学传播。中国教育电视台将在2005年暑假期间举办全国儿童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的诵读和演唱比赛活动,在2005年下半年举行中小学生和专业创作人员广泛参与的全国少儿题材动漫电视作品的征集和比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校园文化建设的系列活动的开展中,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断创新适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成长规律、深受少年儿童喜爱的好经验、好方式,使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做到贴近学生品德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提高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用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占领中小学阵地,用正面有益的活动抵制“粗口歌”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要注意总结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应将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北京推广普及《新童谣》经验介绍

  2004年暑假,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辑出版了《新童谣》并进行了推广。专家、教师、学生和家长普遍反映,《新童谣》开辟了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新途径,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新童谣》的诞生

  近年来,一些内容消极甚至不健康的“灰色童谣”在中小学校园中流行,严重侵蚀着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宣武师范学校附属第一小学校长杨英通过和孩子交谈,觉得应该寻找一种积极健康的形式,正确引导孩子,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得到启迪。2003年寒假,杨英带几位老师从北京市少儿图书馆的图书中筛选出100首童谣,并编成课本教材。新学期开学后,该校开设了《北京童谣》课程。2003年夏天,其他一些学校也开始了新童谣的创编工作。

  2004年6月24日至7月31日,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等发起了新童谣征集活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响应。专设的编辑部每天收到大量来稿,投稿者来自24个省市,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只有3岁,应征作品达19436首。北京少儿出版社专门邀请专家学者组成12人的评审委员会,经过细致的选编,选出1000首入围作品。在此基础上,由童谣专家、幼教专家、教育专家和3名小学生组成的评委会进行终评,编成小学生和幼儿两本《新童谣》精选本,同时还配套出版了一本《传统童谣》,将几代人口耳相传的童谣一并介绍给孩子们。2004年9月,北京举行了《新童谣》首发仪式。

  二、《新童谣》的推广

  《新童谣》面世后,全市各小学、幼儿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宣师一附小每周为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开设一节童谣课,由专职老师授课,采取游戏、节目等多种方式。课堂上,学生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学习童谣、吟诵童谣、欣赏童谣。老师引导学生在吟唱中加深对童谣的理解、学习童谣的写法,鼓励他们尝试着创作充满儿童情趣、反映校园生活、富于时代气息、弘扬高尚情操的现代童谣。

  北京大学附属小学发动学生,通过专门创设的网络让学生传唱童谣,还以“弘扬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主线,继续开展童谣的征集活动。同学们踊跃投稿,写出了许多富有时代感的童谣。

  西城区民族团结小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开展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学校结合各民族不同学生,配以本民族旋律轻快的音乐,把朗朗上口的童谣编排成了皮筋舞,既唱又跳,深得同学们的喜欢。如今每到课间,到处都能看到同学们唱着新童谣跳皮筋舞的身影。

  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教委、团市委初步计划,从2004年9月到2005年6月1日在未成年人中推广新童谣:挑选一批优秀童谣,请音乐工作者谱曲,组织孩子们以童谣和童谣歌曲为内容,进行表演和比赛;在全市1600所小学、1430所幼儿园,包括边远山区、来京务工人员的子弟学校,开展赠送《新童谣》图书活动;精选10至20首《新童谣》制成MTV,每天在电视上播出,此外通过在公交移动电视上插播新童谣、请专家围绕新童谣做专题节目、组织以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编排皮筋舞和跳绳操等游戏节目,使简洁明快、朗朗上口的新童谣在孩子们中传唱。

  三、《新童谣》的效应

  《新童谣》的内容健康向上,涉及面广,紧紧抓住了儿童的特点,生动地反映了他们的生活,表现了纯真、质朴、美好的心灵。在一些学校推广后,学生们通过说、唱、编、演、画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童谣的系列活动,不仅活跃了思维、陶冶了情操、丰富了知识、训练了语言,更重要的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各方反映,简洁明快的童谣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行为习惯的养成、语言美感的熏陶都有潜移默化、无可替代的作用。

  孩子们的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杨英说,以前,一到课间,楼道总是一片混乱。自从开了童谣课,孩子们“有事干了”,看见什么都想编上几句。新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到北京海洋馆参观,没有一个胡打乱闹的。孩子们三人一堆,五人一组,你一言,我一语,编起童谣来了,到活动结束竟编出几十首。杨英深有感触地说,《新童谣》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与认知心理,让孩子通过他们喜欢的内容与形式受到教育,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这一点说,我们不仅仅是开设了一门课程,更重要的是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德育教育新途径。”现在,学校中到处可听到健康的新童谣。

  有助于养成孩子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新童谣》中创作了5首童谣的宣师一附小三年级学生史文豪说:“在创编和传唱童谣过程中,我长了不少知识,童谣内容总在提醒我要注意日常的行为习惯。”史文豪曾创作这样一首童谣:“我叫自来水,北京水缺乏。大家都要珍惜我,时时刻刻关紧我。不要让我伤心又流泪,无故把我来浪费。”妈妈刘霞说,他不仅平常这样做了,而且还经常提醒身边的人。作为家长,我很欣喜地发现新童谣像一股清泉,滋润着孩子们的心田。我们希望全社会要创造一种氛围,让孩子们全身心地去听、去讲、去演、去创作这种在欢乐中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新童谣,使孩子能够唱着新童谣健康成长。

  密切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教学楼,真热闹。杨柳青青花儿俏。同学们,蹦又跳。讲文明,懂礼貌。见老师,问声好。见同学,问声早。爱环境,出新招。校园美,齐欢笑。”这首小学生自己编写的童谣,成了教孩子懂礼貌讲礼仪的德育歌。北京大学附属小学的王丽萍老师说,自从学校用童谣进行尊重老师的教育后,学生们从感情上和老师更亲近了。一首好的童谣就是一座和孩子沟通的桥梁。

  拉近了家长与孩子的距离。放学后、假期里,孩子们与父母共同收集、吟唱童谣,一起做童谣游戏,使父母也回忆起童年时的情景。这样,家长们对孩子更加理解,更加宽容;孩子也感觉到家长的关爱,有话愿意跟父母讲了,营造出融洽的氛围。

  拓宽了思想品德教育的渠道。北京少儿出版社总编辑刘子君说,我们出版了数以千计的少儿读物,但从来没有一本读物能像《新童谣》这样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北京作家协会儿童文学创作委员会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金波认为,这套《新童谣》丛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童谣内容和形式完全张扬了儿童游戏心理,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具有现实操作性。民族团结小学校长助理常向明认为,新童谣取代了目前流传在学生中的一些低俗游戏,充实和活跃了学生的课间活动,加强了孩子的体育锻炼,培养了孩子的音乐欣赏水平和团队精神,更重要的是将基础教育回归到自然的轨道上,使孩子在无任何压力的游戏活动中接受了思想品德教育。


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2月3日


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能源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垂直管理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公共机构全体人员的节能意识,并做好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重点用能系统(部位)和设备、设施的节能管理,责任到人,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对节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具体实际,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将本级人民政府节能指标按年度分解到本级各公共机构,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节能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到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下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信息化监测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对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实时监测。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建立统计台账,分析总结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明确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用能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在确保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率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节能管理目标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化办公照明系统,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优先使用高效节能灯具。自然光能够满足办公照明需求时,应当关闭照明灯具。
公共机构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装饰照明,应当合理设置照明系统和灯具数量,严格控制开启时间。
第二十条 计算机、打(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电器,使用后应当及时关机、切断电源,减少待机电能消耗。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用空调系统或者单机调控室内温度,应当执行国家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定期对空调系统或者单机进行维护保养,使空调系统或者单机处于良好状态,减少电能消耗。
采暖、制冷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调控室内温度,减少空调系统或者单机的开启时间。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按需计量供热,减少热能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使用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使用楼层和开启时间,定期维护保养,使电梯处于节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除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节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
(一)实行编制管理;
(二)禁止非公务使用车辆;
(三)节假日封存或者停驶,但特种、值班车辆除外;
(四)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取得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的新材料、新产品,优先选用新工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的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用能部位,应当采用节能设备、设施,使用清洁能源,实施科学管理与监测,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举办会议,推行无纸化办公,节约行政成本,减少能源资源消耗。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供水管线的维护保养,防止供水管线老化失修造成水资源流失;用水场所应当采用节水器具,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取水或者用水后,应当及时关闭水阀,减少水资源浪费。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采购有关用能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管理制度;
(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与责任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节能监督检查时,公共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进行审计,对高耗能公共机构实行重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开设举报电话、明确网上举报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举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接到社会公众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省驻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其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100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提高本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3个奖项,其中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3年评审1次,自主创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万元。
自主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8人,每人奖励2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励0.5万元。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其中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1次以上(含1次),或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3次以上(含3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10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5项以上(含5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前3名),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自主研发科技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5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在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中介等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利用科技、人才等资源,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
(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九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以下简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科技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2名以上(含2名)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联名推荐;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遵循数量和质量兼顾原则,实行限额推荐和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评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部分在嘉兴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级有关部门和市直属机构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后,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技局聘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五条 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的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讨论审核后,将拟奖名单及等级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并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拟奖名单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拟奖建议名单及等级、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初评情况、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拟奖名单及等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组举行答辩会。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将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人选和奖励项目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原则: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均属个人。
(四)各级科技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分发和奖金的分配工作。如发现不合理现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本市科技奖项,给予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印发的《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嘉政发〔20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