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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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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56号

2005-11-22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城市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卫基妇发〔2005〕188号)和市政府2005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常见病、多发病及重大疾病住院社会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行政区域内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已经参加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户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的参保方式。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初期,根据农民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现状及差异以及区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设立两种参保形式。两种参保形式农民个人的年缴费水平和市、区两级财政为每名参保农民的补助资金额度分别为:12元、17元、5元和24元、17元、27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不断调整筹资水平,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七条 农民选择年缴费12元标准的参保形式,个人缴费中10元用于建立家庭账户,剩余2元与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的22元共同建立统筹基金。农民选择年缴费24元标准的参保形式,个人缴费中20元用于建立家庭账户,剩余4元与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的44元共同建立统筹基金。
家庭账户资金归农户所有,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结余资金按当年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并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农民患规定病种住院治疗时住院医疗费用的定额补助,各病种具体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乡、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负担,但不允许摊派。
  第九条 乡村企业具有农业户口职工的合作医疗保障费可由企业出资统一缴纳。乡村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合作医疗保障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资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个人应缴费用,减免费用由区政府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其个人缴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缴,于制度启动前1个月内或以后每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至辖区的医疗保险分局。未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保障费的农户,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补助额度,将此项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于制度启动前一个月内或以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将补助费用划入市财政局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为提高互助共济和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市级统筹。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单独筹资、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行,做到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局是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合作医疗保障费的收缴、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医疗费用的结算与核销,家庭账户管理及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与合作医疗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对基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属地管理。农户参保需到户口所在地辖区的医疗保险分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和所有家庭成员的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各2张,并填写参加合作医疗登记表。
  第十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需在制度正式启动前一个月内或每年12月5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辖区的医疗保险分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九条 农户参加合作医疗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水平与享受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其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视其缴费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农户参加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由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一致。
  第二十一条 农户参保并缴纳合作医疗保障费后,于缴费后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合作医疗保障待遇,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农户参加合作医疗后,农民必须持《合作医疗就诊卡》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就医购药。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结算。在其它"两定"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农民个人垫付,然后将医疗费用收据交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由村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到区医疗保险分局核销。在乡镇卫生院、区医院及市内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农民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民发生的门诊记账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局在审核确认的前提下,按月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户不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保障费的,不再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延迟缴费6个月的按退保处理。退保后,家庭账户的结余资金退还农户。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对因管理不善及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印发《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4]82号
印发《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一日
中山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是指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3年签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用于城市交通网络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城市功能性配套设施项目、公路打捆项目、中山市路桥债务重组和广珠轻轨中山段建设等建设项目的政府信用额度贷款。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集中使用、专户管理、确保效益”原则,由财政部门连同项目借款法人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条 项目借款法人必须在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开户银行设立项目贷款相关专用账户,由市财政局和项目借款法人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应进行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第二条所列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即项目批准后,先由用款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市财政局(包括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定项目资金规模。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项目的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具体拨付办法按照《中山市财政局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八条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拖欠税费、其他债务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 第九条 贷款资金进入专户后,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开设贷款使用台账,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分别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贷款资金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9号
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为切实认真做好我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区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满足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和配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计划、财政、人事、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配合,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我区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自治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劳动力调查工作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