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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4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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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4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综合管理全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自治区财政厅承担。
 3.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乌鲁木齐海关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
2.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弱化对直属企业的管理职能,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政企分开,逐步脱钩,对企业的管理实行派出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监督。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弱化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取消管理全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稽核的职能。
  5.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厅机关和在乌鲁木齐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行政后勤、基建等事务,交给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我区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归口管理我区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工作;指导我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我区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区进出口状况,研究提出我区进出口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意见;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法负责我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和促进我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
 (三)指导、协调我区的外经贸工作,管理我区进出口商品工作;办理我区企业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的审核申报或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核申报工作及登记备案工作。申报、审批我区在海外投资开办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负责外商、港澳台商常驻我区代表机构审批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我区外经贸涉外事务的规定,按照授权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出国经贸团和外商来华商务邀请事宜;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我区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参与管理我区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商标和广告工作。
 (四)分析、研究我区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宏观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和吸引外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合同的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归口管理我区执行国家对外援助项目;负责管理和协调接受国际经济技术援助增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我区对外经贸科技合作项目;按程序规定办理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管理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组织我区同联合国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实施国家对港澳台地区经济贸易与劳务合作的政策、法规,并归口管理我区此项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及配套政策,制定我区高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技术贸易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提出我区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和国际招标信贷政策、优惠政策及其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技术出口项目及对外技术贸易合同;负责管理我区属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与再出口。
 (七)协调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改善外经贸环境,规范外经贸活动,健全外经贸促进、发展体系,增强外经贸整体实力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负责全区外经贸业务的统计工作并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八)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边境贸易管理的细则和措施,并指导组织实施;在国家与区政府授权下,参与有关周边国家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周边国家大使馆经商处有关业务联系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负责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核稿、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提案、档案、通信、文印、信访等事务;负责协调本厅的对口扶贫工作;对机关固定资产委托、监督机关服务中心全权负责具体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经费、医疗费的审核。
 (二)人事处
 负责厅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劳动工资的管理,指导外经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全区外经贸行业职工培训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推荐驻外机构的人选;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宏观指导厅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法规信息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规划和战略以及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或参与拟定全区外经贸法规性文件和规章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区外经贸法律、法规之间及其与国家外经贸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负责外经贸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务;研究提出我区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和指导我区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对影响我区外经贸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厅依法行政和政策法规及涉外法律的培训工作;负责国际国内经济信息调研和情报交流。
 (四)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定全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市场多元化的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的计划,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和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负责外国企业驻疆机构审批和我区派驻海外办事处及贸易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审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监督区内各类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指导出口广告宣传。按照外交部授权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出国经贸团组和外商来华邀请函工作。归口负责全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资格的审核,指导外贸仓储行业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
 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区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参与拟定我区有关价格、外汇、税收、信贷、保险等政策的实施办法;负责财务会计、资金与贷款、外事经费、基建投资、清产核资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自治区对外经贸骨干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负责全区外经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负责外经贸统计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工作。对机关行政经费、医疗费用实施管理;负责外经贸厅内部审计工作。
 (六)对外贸易管理处
 编报全区进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年度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管理和发放进出口许可证;联系进出口商会;拟定和实施进出口配额招标工作、加工贸易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国家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限制的相关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对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实施进行监督,配合商检等有关部门管理出口商品质量,协调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对外贸易纠纷。
 (七)外国投资管理处
 分析、研究全区外商投资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动态;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参与制定我区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外商驻疆企业和代表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报下达和组织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年度计划,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区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核准工作;审核上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核准合同、章程的变更;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情况并协调解决,负责外资统计工作。
 (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
 拟定和执行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处理有关重大事件,协调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联系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申请和管理多边和双边对新疆无偿援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方案,监督检查受援项目的执行情况,联系国际组织及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审核上报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烟草企业除外)并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共同实施监督管理,申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我区企业承担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对外援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推进援外方式改革;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执行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技术和大型、成套设备及高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负责科技兴贸工作。
 (九)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规章,拟定和执行全区机电产品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编发有关资料;组织申报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研究并采取措施促进我区机电产品出口体系编报和执行我区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制定我区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7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另核定2名单列行政编制。
五、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
(一)修志人员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由厅办公室管理。
(二)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领导职数3名,事业编制110名。其中:15名全额预算管理,95名自收自支。
(三)乌洽会办公室,相当县级,领导职数2名,事业编制5名,全额预算管理。
(四)边境贸易管理局,副厅级,领导职数3名,事业编制32名。其中:20名全额预算管理,12名自收自支。

关于助学贷款利率执行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助学贷款利率执行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3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下发后,一些金融机构相继开办了各种形式的助学贷款业务。为促进此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助学贷款业务中利率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银发〔1999〕73号文件精神,国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办各种形式的助学贷款业务,并为客户提供多种利率选择方式。因此,各金融机构开办助学贷款业务,在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既可以实行期限档次贷款利率,也可以本着对客户优惠的原则执行一年期贷款利
率。
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按照有关利率政策的要求,加强本辖区助学贷款利率的管理、协调工作。



1999年9月16日
浅谈公路项目的政府代建制中的法律思考

郭 成 ??br>

内容摘要:把政府项目代建制引入到公路项目建设中,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个内在需要,也是一个发展趋势.我国的公路项目政府代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讨论与确实. 本文将试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政府代建制在公路项目中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代建制 代建制合同 代建单位资格 项目法人
Discusses the road project shallowly the government generation of organic legal ponder
Guo Cheng-zhe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Chang’an University, Xi’an 710021, China)
Abstract: Introduces in organically the road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government program generation, Is our countr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trinsic need, Also is a trend of development. Our country's road project government generation organic still was at the start stage, Also has some question pending discussion and truly. This article will try from the legal angle to chat to the government generation organically in road project some ponders.
Key words: Generation of organicity ; Generation of organic contract ;
The qualifications of generation constructs ; Project legal person
§0. 引言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在过去的近二十年里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成绩与结果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体制的老化,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发生比较频繁,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等等问题.由此在近些年来我国提出了“政府项目代建制”来克服这些问题.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政府项目建设制度,政府项目代建制已经在公路建设上开始试用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有效的避免了职权犯罪与收益不能最大化的问题.

§1. 政府项目代建制与政府项目代建制在公路工程中的应用:
正确认识“政府项目代建制”的含义,以及“政府项目代建制在公路工程中发挥的作用”与在其他工程中发挥的作用有何相同、有何不同是我们首先应该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
1.1政府项目代建制的概念与法理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从法理上看项目代建中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政府此时是作为投资方出现在该法律关系当中,由政府出资,雇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应该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包括专业的管理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项目管理公司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的依法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签订权等、付款控制权、关键(重要)设备、材料确定权、合同索赔权。投资部门应对上述代建人行为具有否决权,以维护政府的投资效益 减少投资风险。当确定了项目管理公司之后,政府将会把他的职权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让其代为执行其余的事务,其中包括投资金的使用权以及决定雇佣哪个建设单位的权力,政府(投资部门)此时开始担任监督的工作.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法律主体,就是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是最先因某种需要而相政府(或投资主体)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没有立项应与项目管理公司积极的配合,为工程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项目建设过程前后,项目使用单位有提出建设意见,监督施工行为,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项目及其使用和维护的义务及权利.
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合同管理代替行政管理。从性质上讲,代建单位是企业,如果是“锁定”的行政隶属关系,会激励不足,约束不力。而如果缺乏公开竞争,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同样存在激励和约束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腐败寻租现象。因此,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是较优的选择。
1.2公路的法理学界说
公路常与道路混为一谈,大体上指是供公众交通使用,在土地上所做的设施.其实道路的含义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凡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路,都可以称为道路,可是公路是不一样的,不仅仅有道路的特点,还有要比道路规定多一些的标准.
公路与道路的区分往往根据各国的法律不同而不同,比如美国与日本两国对公路与道路的鉴别就很不一样.美国法律中的道路是指一种大众有权通过或穿越的交通设施,公路则是指利用大众的费用来维修的道路.而日本的法律中只有道路而没有公路一词,只是按照行政的分类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道路.
我国所称的公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也有着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一般来讲,我们按照我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的总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的规定对其进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有“空间”和“时间”两个意义上的“公路”。
1.3公路项目在政府项目代建制中的应用
在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了实行公路政府项目代建制,其中深圳、海南、北京、上海等地的发展相对其他地区的发展更早、更快、更有经验。 据海南省交通厅证实,由该厅管理的重点公路项目将全部实行代建制,下放各市县实施的农村公路也将逐步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近期将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共30个,总里程351公里,投资35亿元。

§2.公路项目引入政府代建制的法理原因、行政原因的分析:
“政府项目代建制”是一种有效的项目建设制度,但是是不是适合公路项目,公路项目里引入政府代建制在法理与行政上有哪些理由,究竟在公路建设中项目代建制能起多大作用是在引入之前好好考虑的事情。
(1)在原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模式中政府部门集“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于一身,独掌各方面大权,存在“缺少约束、监管失控、责任不明、利益不清、腐败滋生”的缺陷,产生了“资金浪费、资金挪用、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一系列问题,代建制模式促使政府投资项目的4个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通过合同约束改建单位。各方基于法律约束、成本控制利润追逐的考虑,将严格执行合同、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
(2)在原来的建设体制中,因为全部的建设事务都由政府一面承担,所有工作其实都是政府机关内部来做,难免出现了行政关系上的错杂与纠缠,横向上各方责任不清,出了差错找不到负责人,纵向上上下级由于没有成本利润驱逐的考虑,完成任务没有动力,拖拖拉拉,收益不能最大化。
(3)代建制的采用个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可以集中经理和力量通过各种渠道作好融资工作;其次,投资者可以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对项目投资进行全过程严格的造价控制,千方百计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以达到降低过程造价的目的。
(4)公路项目实行代建制,转变了政府原来一头大的现象,政府只承担部分工作,主要从事行业的指导监管工作,具体包括监管资金和落实建设市场的有关规定,将政府从琐碎的事务中脱离出来,更有利于政府做好本职工作.明确权利义务的各方也能因利益的牵制而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

§3.公路项目的政府代建制法律问题:
3.1我国目前对公路项目的政府代建制的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的公路项目政府代建制尚属于起始阶段,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颁布为公路项目政府代建制做后盾.但是各地方,尤其是公路项目政府代建制发展的比较好的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办法,如>,.这些规章、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我们国家以后对于公路项目代建制的立法工作的展开与进步.

3.2公路政府代建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3.2.1与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4年12月21日施行的第十一条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国家发改委也于1996年在《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在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中一般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建设单位。因此,在具体工作关系上,代建单位、项目法人、投资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存在密切关系。
一旦当代建公司将项目承包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即开始对项目全权负责其法律义务,这与代建制之间并没有矛盾.代建制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在于将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划分与规定,用合同的规定和利益价值驱逐使得各方对其权利义务给予充分的享受及完成.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不论总承包商,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3.2.2.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与调动.
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阶段性、局部性的费用,不包括从项目立项起至开工之日的前期工作的管理费用,不包含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