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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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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2]45号


《白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2002年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2.2002年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白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级政府及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的考核档案。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是评价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政府或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程度和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开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和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 (七)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九)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和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情况。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情况。 (十一)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和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县(市)区、乡(镇)政府及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其上一级政府制定。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比较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比较满意。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人事局牵头运作,政务公开办公室、监察局、农委参加的工作体制。 第十三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专门考核组负责,考核人员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临时抽调。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部门予以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整改的政府及部门,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 2002年县(市)区政府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为了科学准确地对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2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白山政发〔20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共10个方面36 项,逐项设定评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4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协调组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7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3分); (二)是否落实了重点部门的“十公开”制度,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制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3分)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4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及保留的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2分); (三)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3分); (四)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税费政策以及重点事项的检查、执收、执罚情况(2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7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并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3分); (三)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向群众公开(3分); (四)是否设立了桌签,工作人员佩戴胸卡(1分); (五)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或基层联系点,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形式,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6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市)区长公开电话,建立了县(市)区长公开接待日制度(3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的网站(网页),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并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向群众和社会公开(3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及行政执法公开情况(8分) (一)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 分); (三)行政收费及罚没政策的公开和执行情况,能否按规定进行收费,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3分); (四)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情况(5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2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重要案件办理能否及时向社会公开(1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8分) (一)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能否做到 “马上就办”或一次办成(3分); (二)群众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3分); (三)群众的咨询能否得到及时答复(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情况(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会议旁听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或旁听(2分); (三)是否建立了人民群众义务监督员制度,发挥作用如何(2分); (四)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如何(1 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及时、公正处理,处理结果公开情况(2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2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 上者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此标准制定乡镇政府政务公开考核的评分标准。 附件2 2002年市政府各部门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为了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2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白山政发〔20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的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共分10个方面32 项,逐项设定评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能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 分); (四)是否明确了专门处室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分); (二)是否落实了“十公开”制度,实行情况如何(8 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 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1分) (一)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3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及保留的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4分); (三)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4分)。 四、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20分) (一)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按要求及时进入了市政府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 服务,做到了真公开(9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4分); (三)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4 分); (四)是否设立了桌签,工作人员佩戴胸卡(1分); (五)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5分) (一)是否建立了行政首长公开办公接待日制度,能否认真做好接待工作(3分); (二)是否建立了部门的网站(网页),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2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及行政执法公开情况(7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 分); (三)行政收费及罚没的公开和执行情况,能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2 分); (四)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9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举报电话,能否责成专人办理(3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9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或“一次办成”,不拖不卡(4分); (二)群众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满意情况(3 分);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6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3分); (二)是否建立了人民群众义务监督员制度,发挥作用如何(3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及时、公正,处理结果公开(2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2分)。 政务公开工作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此标准制定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的评分标准。


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6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设立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保健品、化妆品管理职能划给广东省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六)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八)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干部保健工作。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7个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事业发展经济政策和医疗卫生收费政策;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调研、信访、宣传报道、安全保卫、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二)医政科(中医科)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划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制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中医医疗科研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中医医疗技术及执业标准和中医机构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审查和干部保健工作。
(三)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拟订卫生立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报批;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业的监督。监督管理全市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等。
(四)疾病控制科(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大医学科研项目的攻关、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
(六)人事监察科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卫生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监察、统战、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
(七)农村合作医疗科
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民用航空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民用航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民航各省(区、市)局,航站各机场:
为改善支线航空营运环境,发展国内支线航空运输,现将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乘坐国内支线飞机旅客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降低到每人10元。
二、国内支线飞机指70座涡桨及50座以下各类支线飞机(含进口支线飞机)。
三、各机场代收的10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收取的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用于机场的建
设与改造。
四、降低乘坐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20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