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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8:3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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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国资委 法制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几年来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的现象又有所上升,社会影响不好,群众意见很大。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由于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突出表现为: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谋取小团体的利益;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还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二、明确要求,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实施步骤。清理工作从2006年12月份开始。2007年6月底以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2007年7月底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将清理情况送监察部。
  三、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做好清理工作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由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减负办)、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认真履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中央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减负办)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民政部要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财政部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人事部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国资委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国务院各部门要作出表率,既要对本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意见,也要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严明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应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根据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6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

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并在10月7日前将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报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57-8226005,联系人:钱明友,电子邮箱:bjdqmjk@163.com。



附: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

(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加大我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加快瓦斯综合利用步伐,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全面提高我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水平,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把全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新的阶段,确保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结合省的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及奖惩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为手段,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充分发挥各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为依据,抓住重点,力求全面,奖惩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煤矿开展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督促力度,促使煤矿加大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实现先抽后采,有效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

1、省下达给我区的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2、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

(三)考核评分办法。基本分100分

考评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1、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基本分60分

发生一般瓦斯事故3起(含3起)以内的,该项得60分;发生一般瓦斯事故3起以上的,每超1起该项扣5分;每发生1起较大瓦斯事故该项扣10分;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瓦斯事故该项不得分。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地区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3)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地区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2、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基本分2分

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及奖惩考核办法得2分。

(2)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责任制。基本分5分

成立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得0.5分。

有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得0.5分。

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责任体系,按要求分解落实煤矿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得1分。

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得2分,缺1项(或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认真安排部署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过程检查深入细致,隐患整改督促到位,预防措施严格有效。工作安排有会议记录或文件资料,过程检查有检查记录或相关资料,督促整改有跟踪落实依据得1分,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督促煤矿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2分)

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通风系统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系统合理(0.5分):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主要通风机安装完善,使用正常;高瓦斯矿井及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有专用回风井,其采掘工作面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

设施完好(0.5分):矿井所有通风设施的质量符合要求,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风量充足(0.5分):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等主要用风地点的配风量、风速符合要求,不存在无风、微风等风量不足而造成瓦斯超限的情况。

风流稳定(0.5分):矿井安排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不得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4)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抽采达标(2分)

瓦斯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抽采抽放,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从根本上治理防范瓦斯灾害。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落到实处。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瓦斯抽采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多措并举(0.5分):采取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本煤层预抽、底(顶)板穿层预抽、高位巷抽放、高位钻孔抽放和采空区抽放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应抽尽抽(0.5分):凡是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层,均进行瓦斯抽采,确认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抽采平衡(0.5分):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做到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效果达标(0.5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取瓦斯抽采措施后,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即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有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达到“消突和治理瓦斯超限”的目的。

(5)建立有效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分)

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有效(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装备齐全(0.5分):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

数据准确(0.5分):按规定调校瓦斯传感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的设置要符合《规程》的规定。

断电可靠(0.5分):在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面及其进回巷中的设备电源,停止采掘生产活动。

处置迅速(0.5分):制定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6)形成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2分)

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安全管理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责任明确(0.5分):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煤矿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

制度健全(0.5分):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

执行有力(0.5分):加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严惩“三违”。

监督严格(0.5分):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能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各企业职工要提高安全意识,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7)隐患排除(3分)

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隐患排查的目的是为了治理隐患,消除隐患,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安全管理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隐患排查治理要实现“三化”即: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0.5分)。

建立完善“三条生命线”,即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压风、防尘、通讯系统三条生命线,并保证能够正常投入使用(0.5分)。

坚持“三个原则”,即放炮撤人,远距离放炮,先安全再生产的原则(0.5分)。

实施等级管理,提高瓦斯管理等级,即低瓦斯按高瓦斯管理,高瓦斯按突出矿井管理(0.5分)。

实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0.5分)。

瓦斯治理要实行“零超限、一票否决”。凡是瓦斯治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对煤矿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要将工作面瓦斯超限值由1%降低到0.8%来进行管理(0.5分)。

(8)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2分)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国家对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0.5分)。

按计划在全区煤矿推广瓦斯发电、瓦斯民用和液化技术,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努力实现瓦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通过“以用促抽”、“以抽促采”,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0.5分)。

从现在起,凡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瓦斯综合利用要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验收时,必须实现瓦斯综合利用(0.5分)。

现有生产矿井中,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9年12月底前必须实现瓦斯综合利用(0.5分)。

3、其它扣分项目

(1)受到地区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各县市区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小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专家“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会诊”每少1次扣1分,一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毕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未实现所辖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县级联网的扣10分;只有部分煤矿实现了联网的,每少1个煤矿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4)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每缺1次扣1分;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5)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4、加分项目

(1)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2)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四)考核方法

由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每年1--2月抽选人员组成考核组,采用实地抽查2-4个煤矿、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终由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认真、全面的对照检查和考评。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考核组根据各县市区完成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各项工作任务和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完成情况及综合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得分,报行署批准后兑现奖惩。

三、奖惩办法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县市区为先进单位;考核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分在50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红牌警告。

先进单位由地区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连续2次受到红牌警告和连续3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县市区由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四、其它

(一)考核纪律要求

瓦斯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考核程序,严格执行标准,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力求全面、真实反映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达到促进我区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的目的。

(二)各县市区、各煤矿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由地区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3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2002年10月3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永续利用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

自治县药品、农业、水利、环保、建设、工商、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已有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品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确定二十一种野生药用植物为重点保护品种。其中:穿龙薯蓣(穿龙骨)、淫羊藿(三枝九叶草)、白鲜皮(八股牛)、木通马兜铃、北豆根(山地瓜)、天南星、党参、黄芪、白头翁(毛①②花)(编者注:①处字,上为草字头,下为骨;②处字,上为草字头,下为突。)、白首乌(红旮旯瓢)、柴胡、平贝母、防风、天麻、马兜铃等十五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二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羊乳(山胡萝卜)、猕猴桃(软枣子)、辽东葱木(刺嫩芽)、威灵仙(山辣椒秧)、升麻(苦龙芽)、玉竹(山铃铛)等六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三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摘木本药用植物果实和嫩芽的,禁止破坏木质部分;采割草本药用植物地上部分的,禁止破坏地下根茎;采挖药用植物地下部分的,须在秋季种子成熟落地后进行;禁止采剥活立木黄柏皮。

第六条 利用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进行药用植物的人工培育,不得破坏野生药用植物资源。

第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野生药用植物年度采挖计划,根据采挖计划向采挖者核发《采挖证》。

野生药用植物采挖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采挖证》,按照《采挖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挖。

第八条 出售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凭《采挖证》;出售人工培育药用植物须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明。

第九条 收购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购证》。收购时应查验、留存出售者的《采挖证》或者自产证明。

收购自治县辖区外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查验并留存出产地证明。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挖的野生药用植物并处其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采挖证》的,吊销《采挖证》。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售、收购的野生药用植物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其价值或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购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



附件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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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 护 级 │

│ 中 名 │ 学 名 ├───┬───┬──┤

│ │ │ Ⅰ级 │ Ⅱ级 │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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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人参 │Panax ginseng │ │ Ⅱ │ │

├──────────┼───────────────────────┼───┼───┼──┤

│芸香科植物黄柏 │Phellodendron amurende │ │ 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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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科植物秦艽 │Gentiana straminea Maxim │ │ │ Ⅲ │

├──────────┼───────────────────────┼───┼───┼──┤

│鸢尾科植物射干 │Belamcanda chinensis │ │ │ Ⅲ │

├──────────┼───────────────────────┼───┼───┼──┤

│紫草科植物紫草 │Lithospermum erthorhijon sieb. etjucc │ │ │ Ⅲ │

├──────────┼───────────────────────┼───┼───┼──┤

│木兰科植物五味子 │Schisandra chinensis(Turcz) Baill │ │ │ Ⅲ │

├──────────┼───────────────────────┼───┼───┼──┤

│马兜铃科植物辽细辛 │Asarum heterotropoides │ │ │ Ⅲ │

│ │Fr.var.mandshuricum(Maxim.)Kitag │ │ │ │

├──────────┼───────────────────────┼───┼───┼──┤

│马兜铃科植物汉城细辛│Asarun sieboldiimiq.var.seoulense Nakai │ │ │ Ⅲ │

├──────────┼───────────────────────┼───┼───┼──┤

│五加科植物刺五加 │Acanthopanax senticosus(Rupr.et Maxim.)Harms │ │ │ Ⅲ │

├──────────┼───────────────────────┼───┼───┼──┤

│桔梗科植物桔梗 │Platycodon grandifloum(Jacq.)Dc │ │ │ Ⅲ │

├──────────┼───────────────────────┼───┼───┼──┤

│多孔菌科植物猪苓 │Polyporus umbellatus(Pers.)Fries │ │ │ Ⅲ │

├──────────┼───────────────────────┼───┼───┼──┤

│龙胆科植物龙胆草 │Gentiana Scabra Bge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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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桓仁满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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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名 │ 学 名 │保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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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檗科植物淫羊藿 │Epimedium grandiftorum Morr │县重点│

├──────────┼──────────────────────────────┼───┤

│猕猴桃科植物猕猴桃 │Actinidia chinensis planch │县重点│

├──────────┼──────────────────────────────┼───┤

│五加科植物辽东葱木 │Aralia elala(Mig)seem │县重点│

├──────────┼──────────────────────────────┼───┤

│芸香科植物白鲜皮 │Dictamnus dasycarpus Turcz │县重点│

├──────────┼──────────────────────────────┼───┤

│木通科植物木通马兜铃│Aristolochia manshunensis │县重点│

├──────────┼──────────────────────────────┼───┤

│百合科植物平贝母 │Fririllaria ussurienais Mexirn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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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科植物玉竹 │Polygonatum odoratum(Mill.)Druce.var.plurifl orum(Miq).ohwi │县重点│

├──────────┼──────────────────────────────┼───┤

│防已科植物北豆根 │Menispermum dauricum.Dc │县重点│

├──────────┼──────────────────────────────┼───┤

│毛茛科植物威灵仙 │Clematis chinensis Osbeck │县重点│

├──────────┼──────────────────────────────┼───┤

│毛茛科植物大三叶升麻│Cimicifuga heracleifolia Kom │县重点│

├──────────┼──────────────────────────────┼───┤

│毛茛科植物白头翁 │Pulsatilla chinensis(Bge) Reg │县重点│

├──────────┼──────────────────────────────┼───┤

│桔梗科植物党参 │Codonopsis pilosula(Franch) Nannf │县重点│

├──────────┼──────────────────────────────┼───┤

│桔梗科植物羊乳 │Codonpsis lanco lata BenthetHoo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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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南星科植物天南星 │Arisaema consanguineum Schott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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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摩科植物白首乌 │Cynanchum bungei Decn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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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科植物天麻 │Casrrools elara Blum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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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马兜铃 │Aristolochia controta Bung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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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科植物狭叶柴胡 │Bupleurum scorzonerifolium Willd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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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科植物防风 │Saposhnikovic divaricara (Turcz) Schisch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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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科植物黄芪 │Astragalus membranaceus (Fisch) Bg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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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蓣科植物穿龙薯蓣 │Di oscrea nipponica Makino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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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件一中收录的药材名称只是桓仁满族自治县境内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