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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4:1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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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政办发[2005]77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证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顺利实施,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76号)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执法程序及处罚原则
1.遇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其至检测设备上进行检测。
2.交通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对超限超载嫌疑车辆进行检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统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工作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5]3号)有关规定确定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3.经确定属于超限违法行为的,由交通部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属于超载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4.对被处罚的车辆驾驶员能够当场接受处罚,并消除超限超载行为的,应立即予以放行。
5.对被处罚的车辆驾驶员当场不能接受处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车辆。
6.属于超限违法行为的,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罚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消除其违法行为,然后予以放行。
7.属于超载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并消除其违法行为后,予以放行。
8.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按照有夫法律法规和《关于统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工作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5]3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超限超载检测站及执法人员配置
9.超限超载检测站由交通部门负责设置(两个固定站点和一个流动站点),并配备相应检测设施。
10.固定检测站点分三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配备8名交通执法人员和2名交警。
11.流动检测站点分两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配备8名交通执法人员、2名交警和一台交警巡逻车。
12.固定检测站点分别设置在阿家岭和响山路口,流动检测站点根据情况设在桥榆线、高高线和本桓线区域内。
三、法律责任
13.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不接受处罚不放过,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车,执法人员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
14.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
(2)当场私自放行违法车辆的;
(3)当场收取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或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4)私自侵占、挪用卸载货物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野蛮、粗暴执法的;
(7)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款和不依法收取费用的;
(8)公安、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本人或变相经营运输车辆的;
(9)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执法人员不能公正执法,对本系统、本部门及亲属经营的运输车辆不查、不称、不处罚,放纵管理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四、罚没款物及办案经费管理
15.罚没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
16.被卸载的货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用。
17.对违法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移送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财政。
18.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所需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五、执法监督
19.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20.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并定期上报执罚情况。
21.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8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4日〔57〕联办研字第273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在小产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


OEM加工厂商如何防止商标侵权

阿联酋×××公司委托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公司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客商出示相关知识产权持有证明。该客商出示了合法的商标证两张,证明×××公司是“×××”商标在阿联酋的合法持有人。然而××公司加工的产品因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广州海关扣留,并处罚款两万元。××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广州海关胜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尼日利亚某公司委托江苏常州某厂定牌加工一批带有“×××”商标标记的汽车配件。委托方提供了该商标在尼日利亚的注册证,还向加工方出具了使用这一商标的授权书。常州某厂认为手续齐全,便按要求开始生产。几天后,美国一公司就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工商部门对该厂立案查处。工商部门经调查发现,“×××”商标已由该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同类产品上进行了注册,常州某厂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产品采取了封存的强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增长迅猛。采用OEM方式在外贸中占很大份额,在宁波,以定牌加工形式出口的商品已占出口商品总额的75%。OEM商标侵权情况十分严重,有的定牌加工企业多生产出一些突破合同规定数量的产品,并将这些产品流入国内市场,这是严重的商标侵权。象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加工厂商是比较规范的,但是还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OEM加工厂商如何防止因为商标侵权被起诉或者被处罚呢?

1、建立审查机制,根据以上的案例即使有严格的审查,但是最后还是承担了责任,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审查不一定能免除加工厂商的责任,但是审查能发现很多的问题,极大地避免加工厂商的风险。审查一般要审查以下事项:首先要审查对委托方主体资格,对有些信用不可靠,委托加工的量完全超过出经济能力的委托方就要多加小心,尽量不承接该业务;第二要审查商标权的合法性,看该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注册,委托人是否是商标权人,这个问题可以直接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检索,是否注册,注册人是不是委托人,一目了然。如果委托人不是商标权人,其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个问题不能直接查,可以要求委托人出示相关文件以证明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些文件如果造假一般是无法审查的,那么可以考虑要求委托人进行公证等。对国内客户的审查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容易审查到,但是对于国外客户这些材料就不容易审查清楚,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经过大使馆认证证明材料,这样免却很多审查的麻烦。审查时客户提供的材料尽管是不可靠的,但是一定要客户留下材料的复印件备案留存。

2、完善合同。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加工厂商都认真审查了,委托方也提供合法的商标证书,但是还是被判侵权。因为涉及国外的客户,这里有个商标理论问题,一般的企业不能理解这个理论。那么对待国外客户就要更加谨慎,仅仅有一般的审查是不够的,这要注意完善合同的订立,在合同中增加担保条款,约定如果商标发生侵权,全部责任应由外商承担。对于那些在国内没有公司、没有财产的外国公司还得多一份注意,因为和外国公司打官司,不管在国内打还是在国外打,执行都在国外,那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现在一些企业干脆在合同中约定就在国内交货,报关等程序都要委托方去做。这样自己只负责加工,减少了一些侵权问题,这种方法倒是不错的做法。

为指导OEM企业有效规避风险,福建泉州工商局出台了《定牌加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从6个方面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包括明确定牌加工法律关系的性质;通过审查身份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确认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委托加工资格;与委托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加工合同,对原材料和商标标识的提供、加工数量和价格、委托方不提货时产品如何处理、加工后残次品的处理、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规范加工产品的生产厂名、产地标注;严格验证委托加工商标的法律现状和委托方的资信情况;在涉外加工中获取有效的域外证据,对于外文材料,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盖章确认。国家工商总局对泉州工商局的做法给予很高评价。这个文件找来不防看看,从中学到一些防备措施。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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