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9〕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等)。
淮委、省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河段,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以及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市、县(区)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县、区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县、区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四)拟定跨县、区主干河道的清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指导各县、区河道管理的业务工作;
(六)处理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和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工程,确保工程安全;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使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但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 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秒,小于10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 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三)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第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二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护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做出暂停行车的决定。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十三条 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进行网箱养鱼等生产活动,应经由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船舶正常航行。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两侧河道违法建房的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农村公路两侧河道违法建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私搭乱建,向河道倾倒垃圾、排放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等;
(二)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拦河渔具等;
(三)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堤身、岸坡及临河10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五)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六)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防汛与清障
第十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河道及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十八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五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二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方案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所设墩柱不得影响河道疏浚。
(二)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得小于4。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2。2米的净空要求,但建设单位应顺堤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管道(顶管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埋设,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经过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
汛期不得破堤施工。跨汛期施工的河道及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河道管理机构和防汛指挥机构。
经批准占用河道滩地、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航道养护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缴纳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以上内容由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当地河道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
为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干净,保证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时应当按照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向河道管理机构预交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现场全部清理完毕后退还抵押金。
第二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管理机构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应当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河道及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区公安、交通、国土等部门和沿河乡镇,要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水务、公安、交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工作。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采砂活动。
第三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提出采砂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纯公益性河道管理机构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工程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财政承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 工业、农业和其他由河道及水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费;受河道及水工程防洪保护的受益户,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河道管理机构,在管好用好河道及水工程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对阻挠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安委办〔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意见》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之后,国务院下发的又一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与国务院审议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相配套、对“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远一个时期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紧抓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加深对《意见》精神的理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一是要深刻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探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要把安全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按照《意见》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改革发展的规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把发展真正建立在企业和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
二是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进一步完善促进安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要深入探索和努力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变化,针对目前高危行业和社会公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更加奋发有为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是要进一步增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意志坚定地推进安全发展。既要认清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自觉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又要认清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趋势,看到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进一步增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继续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等重点工作,抓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等长效机制建设,坚定不移地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全面把握《意见》的丰富内涵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
《意见》逻辑严密,内涵丰富,对安全生产领域各方面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体现了宏观与微观的统一。既有宏观战略和总体思路的要求,又强调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的工作,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纳入依法规范高效运行轨道的决心;同时对重点行业领域当前必须突出抓好的重点工作,如煤矿瓦斯治理、道路交通领域的长途客运和校车安全、城市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整治等也作了强调,有助于提高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既重视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严、执法治理不力、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又注重把加强安全生产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强调要从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等环节入手,努力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是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既重申和延续了国务院2004年《决定》、2010年《通知》的基本精神,又针对目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举措。
《意见》在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安全生产理论作出了重大创新和发展。《意见》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的“三个事关”(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要求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确立了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阐述了安全发展的科学内涵,强调要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提出了衡量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要求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在确认“事故易发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作用。
二是在继承发扬以往各项行之有效对策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新制度新举措。包括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前置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制度;加强公路客运和校车安全监管制度,以及长途客车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政府引导带动、各方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的相关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和接受监督制度等。
三是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长远意义的安全生产重点建设和发展任务。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任务,要求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任务,要求加大对企业达标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任务,要求抓紧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和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履职能力;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要求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安全文化建设任务,要求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安全产业发展任务,要求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搞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途径,以及讲座、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方法,在全社会开展声势浩大、广泛深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人心,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的共识和合力;使《意见》建立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前置、加强长途客运和校车安全监管等重要制度措施家喻户晓,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尤其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二是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把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政府、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意见》和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
三是要密切结合、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与抓好年底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尤其要抓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煤矿瓦斯防治等重点工作,落实冬季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一些行业领域和一些地区第四季度以来重特大事故反弹的严重态势,坚决夺取“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要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结合起来,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加快制定完善地方安全生产规划和行业规划中的安全生产专篇专章等,加快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建设;要与总结谋划年度工作结合起来,在《意见》精神的指导下,认真总结今年工作的成败得失,统筹谋划明年工作的思路和对策,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更好地坚持和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