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7:2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普法办<2005年>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



《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是全国重要法制类报刊,在宣传报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就、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必备资料。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创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宣传效果的重要举措。现就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阵地意识。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是我们开展工作的依托和基础,承载着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功能。做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尤其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牢固树立阵地意识,加强改革步伐,充分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和力量,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效的载体和场所,满足群众的法律需要,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闻传媒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长期以来,《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爱广大读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欢迎。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传媒的优势,牢固树立阵地意识,充分利用好《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这一有效载体,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

二、拓展服务范围,满足各界需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落实责任措施,把《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位。要充分发挥《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具书的作用,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结合“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活动,把《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及时送到农村、社区和基层单位,采取订阅、赠送等多种形式,保证每个村组、社区都有《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尤其要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制宣传志愿者阅读和使用。要注意运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充实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要在乡村农民学校、社区市民学校、图书室、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摆放一定数量的《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阅读。要从普法经费里拿出一部分,用于为贫困地区和群众赠阅《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满足群众对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

三、反映基层要求,抓好落实工作。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将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努力适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坚持弘扬主旋律,进一步提高宣传质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及时反映基层群众的需要和要求,为进一步办好《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建言献策,使之更加适应基层普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群众学法用法的需要,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件转发至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05年11月4日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

中国 阿拉伯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

  2010年5月13-14日,天津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于2010年5月13日至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举行。

  与会代表本着对话、合作、和平、发展的宗旨,回顾了半个多世纪中阿关系的发展进程,特别是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成立6年来的建设成就,对中阿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决心进一步发挥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作用。

  我们强调,中阿深厚的传统友谊和发展中阿关系的共同意愿是双方合作的坚实基础。进一步提升中阿合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我们看到,当前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谋求和平、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平等互利合作已成为时代的要求之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开展国际合作是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的重要有效途径。

  因此,我们共同倡导世界各国秉持和平、发展、公正、民主、合作、包容理念,团结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本着推动对话与合作的精神,在平衡、公正的国际关系所遵循的原则和基础上,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我们呼吁各国携手推动国际安全合作,通过政治外交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反对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挂钩。

  我们主张加强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致力于推动经济全球化更快地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着力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代表性,营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环境。

  我们呼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倡导开放包容精神,促进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与交流,推动不同文明共同发展。

  鉴于上述,我们宣示,在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框架内建立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并为此:加强各层次互访,开展战略对话和磋商,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继续在各自核心和重大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加强各领域合作,交流治国理政和发展经验;发挥双方经济互补优势,推动双方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支持不同文明间对话,致力于不同种族、宗教、信仰和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与和谐共处;加强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建设,充分发挥论坛各项机制的作用,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双方共同利益,拓展新的合作领域。

  我们认为,建立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是中阿双方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利益,有利于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第1303号 2003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税款。
  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需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
  各级退税部门应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下同)的,退税部门可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款分别审核、审批,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七、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4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 /2003年度清算快报)。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4年4月20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7至附件11所列各表仅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2.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略)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