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是指由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二、风险评估基本程序
(一)危害识别:根据物质的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等资料来确定该物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二)危害特征描述(剂量反应关系评估):分析评价该物质的毒性反应与暴露之间的关系。对有阈值的化学物质,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水平(NOAEL)”或“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水平(LOAEL)”。对于无阈值的致癌物,可根据试验数据用合适的剂量反应关系外推模型来确定该物质的实际安全剂量(VSD)。
(三)暴露评估: 一般可通过申报化妆品的产品类型和使用方法,结合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或检出量,在充分考虑可能的化妆品使用人群(包括特殊人群,如婴幼儿、孕妇等)的基础上,定性和定量评价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对人体可能的暴露剂量。
(四)风险特征描述: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概率及范围。对具有阈值的物质,计算安全边际(MOS)。对于没有阈值的物质(如无阈值的致癌物),应确定暴露量与实际安全剂量(VSD)之间的差异。
三、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两种形式提交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资料:
(一)申请人通过危害识别,判断产品中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可以提交相应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陈述申请人对产品进行危害识别的分析过程及该产品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理由等。
(二)经危害识别后申请人认为产品中含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则应当提交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四、风险评估资料要求
我国化妆品相关规定中已有限量值的物质,不需要提供相关的风险评估资料;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价结论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安全性评价报告等资料,不需要另行开展风险评估。
申请人提交的风险评估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来源。
(二)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概述,包括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等。
(三)化妆品(或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及其相应的检测方法,并提供相应资料。
(四)国内外法规或文献中关于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在化妆品和原料以及食品、水、空气等介质(如果有)中的限量水平或含量的简要综述。
(五)毒理学相关资料:
1.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毒理学资料简述,至少包括是否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纳入致癌物。
2.参照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毒理学试验方法总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摘要。根据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特性,可增加或减少某些相应项目的资料。
(六)风险评估应遵循风险评估基本程序,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具体评估内容及其结论。
(七)配方中含有植物来源原料的,对于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当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对于除机械加工外,需经进一步提取加工的植物来源原料,必要时,也应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
(八)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有关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交工艺改进的措施。
上述风险评估的相关参考文献和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试验资料或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五、风险评估资料的审评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承诺书的,应对产品中是否含有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等相关的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依据进行审评。
(二)对于申请人提交风险评估资料的,应对其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1.评估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上述有关资料要求,不能完整提供的应有合理说明;
2.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所提供资料是否为试验、检测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
3.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来源是否清楚,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是否明确,是否提供该物质的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必要的毒理学评价资料,风险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等;
4.依据是否科学,资料是否充分,关键数据是否合理,分析是否科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正确。
(三)经审评认为承诺书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及其相关依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依据或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四)随着科学认识的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有关的风险评估资料进行再审评。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镇政办发〔2009〕1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有效投入力度,推进大项目建设,突出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作用,实现“建设大项目、培育大企业、集聚大产业”的目标,加大对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政策扶持和考核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范围
本意见所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产业类项目,工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5亿以上,年度计划投资6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
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品种、节能降耗、提高质量、提升效益且年度投资量大的重大技改项目,每年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后,参照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待。
二、优惠政策
(一)确保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
1.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争取由省点供土地。
2.其它重点产业项目由市、县两级确保供地。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对符合省国土厅、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等重点项目,在优惠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优惠条件。
(二)优先协调重点产业项目资金配置
1.优先组织银行贷款,保证每个项目有一家以上专门银行与其对接,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银行贷款,着力化解资金制约。
2.优先享受产业引导资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经费等支持,优先申报省和国家专项资金扶持。
3.优先协调保证重点产业项目贷款担保。
4.银行对重点产业项目贷款采取优惠利率。
5.对企业申请上市的,优先推荐。
(三)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1.优先配套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2.优先保证生产、建设用电、用水、用气,以基准价格收取电费、水费、气费。
(四)重点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收取。对积极实施节能减排措施的重点产业项目,按污染物减排量,减免相应排污费;污水排放经有权部门验收达标,并排入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免收污水排污费。
(五)简化重点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程序
对市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积极做好汇报争取工作;对市权限内项目,由市发改委统一牵头,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配合,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并联审批,快速办理。
(六)为重点产业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千方百计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环保、安监等执法部门要设立固定联络员,提前介入,加强工作指导,对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积极主动地为重大项目建设搞好服务。对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市外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帮助办理出国审批和设备进口检验及相关手续。
(七)市相关执法部门对实施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在实行“首次轻微违法不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本着指导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加大帮扶力度。
三、考核奖惩
(一)强化对重点产业项目考核
1.符合《中共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1号)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的大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
2.对重点产业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按照《〈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状〉考核奖惩细则》(镇办发〔2007〕91号)进行考核。
3.对辖市(区)、镇江新区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情况的考核,结合《〈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状〉考核奖惩细则》(镇办发〔2007〕9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和项目进展情况督查推进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20号)要求一并进行,由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二)处罚措施
1.对完不成年度重点产业项目计划任务的地区,取消综合性工作评先资格,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况,对相关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2.对完不成年度重点产业项目计划任务的地区,下一年度的土地供给指标按未完成比例进行相应扣减,并减少产业引导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3.加强对重点产业项目上报投资数据和进度情况质量的考核,对虚报、瞒报、错报项目进展情况的相关负责人根据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对连续3周无明显进展的续建和新开工重点产业项目或连续2月无明显进展的前期重点产业项目,经市重大项目办认定,取消享受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资格。
5.对执行不力、服务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市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机制
(一)强化领导
1.每月月初,由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会,由各地和市相关部门汇报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一步强化跟踪督办。
2.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和项目进展情况督查推进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周报、月评、季督查、年考核”制度,强化对重点产业项目的考核力度。
3.进一步健全重点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督查考核,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动态管理
对年度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前后项目个数保持不变,同时调进项目要坚持重点产业项目的选择标准,调出调进的项目,要保持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量总体相当。
(三)对其它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经市重大项目办认定,可参照享受市重点产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2002.11.13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余府发[200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的规定》,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新余市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规定
市 水 利 局
划定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界线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依法加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明确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现提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具体数据,请参照执行。
一、河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袁河、孔目江、蒙河、杨桥河保护农田0.5—5万亩以内的圩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堤脚外10—20米(水平距离,下同),背水面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不少于15米;在堤内外的管理范围边线各延伸30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小(一)型水库不少于40米,小(二)型水库不少于30米,溢洪道两侧各1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
三、水电站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水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不少于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水电变电站周边3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水电变电站周边50米为保护范围。
四、水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1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大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40米,小型泵站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米为管理范围。以上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五、灌区的干、支渠保护范围
五万亩以上灌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堤脚外设计边坡外5米(边山渠道开挖边线外10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10米为管理范围。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六、其它圩堤、涵闸、泵站、0.5万亩以下灌区渠道工程等,可参照此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水工程管理单位。划定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