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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8 07:4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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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年2月1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试大纲,指定培训教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考试办法和试题,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2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经 费
第六章 管 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实施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教育。在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地区,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经济条件差、文化基础薄弱的山区乡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分段实施
初等义务教育。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由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乡(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职责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各市(地区)、县(市、区)都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划,制定出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计划。
第五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义务教育教材,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育质量。
第六条 在国家确定基本学制以前,小学和初中仍沿用现行学制。
特殊教育的学制,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应在师资、经费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加快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发展。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二章 学 生
第八条 儿童入学的年龄一般为七周岁。居住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将入学年龄提前;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办学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可将入学年龄推迟。提前或推迟入学年龄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年。提前或推迟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及学校应当互相配合,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和辍学儿童、少年复学的工作,使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免予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残疾或特殊原因,经指定的县(市)医院诊断证明,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中途休学。
第十条 自治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寄宿制回民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减收或免收杂费。
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应减收或免收杂费。
减免杂费的具体办法和减免杂费造成缺额的弥补,由自治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在贫困地区、回族聚居地区以及寄宿制回民中、小学校,实行助学金或奖学金制度,也可实行助学金与奖学金相结合的制度,以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和回族学生就学。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自治区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回族人口较多的山区,可设立以寄宿制为主或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回民初级中学和小学。
在民族杂居地区,有条件的可设立回民初级中学和小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建设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兴建、撤销、合并、搬迁以及校产的转移,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自办、联办中小学。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班),但须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师资的调配、培训、教学设备供应以及教学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依法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擅自附加入学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使所属学校无危房,学生有教室和课桌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配齐图书资料、教学仪器、电教器材、音乐体育器材和其他设备。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不得出租或移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出租或者移作他用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章 教 师
第十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对回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特殊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应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学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对各类师范院校的招生和分配,应当采取特殊措施,保证边远地区和回族聚居地区的师资来源;同时应当重视回族教师,特别是回族女教师的培养工作。
各类师范院校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分配、派遣,并建立服务期制度,保证师范毕业生到学校任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把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使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逐年得到提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建立中、小学校长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培训中、小学校长,提高其领导能力和管理素质。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在职中、小学教师改作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民办教师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民办教师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可逐年择优录用为公办教师。要通过多种途径,逐步降低民办教师的比重。民办教师的工资由乡镇统筹,按时发给,国家给予适当补助,逐步使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征。
要逐步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当逐年增长,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国家拨给自治区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和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等,必须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
对回族聚居地区发展义务教育,各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还要给予专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城乡教育事业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应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勤工俭学的收入,部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应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和效益,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对学校布局、人员编制、教育管理以及教育经费等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
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程序和证书制度,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实行督导评估制度。县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厂(场)矿、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小学或职业技术学校,凡属于当地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均纳入当地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统一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二)自愿捐资助学或义务帮助学校贡献突出的;
(三)在教育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第三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使学生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责令其
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复学。罚款数额和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体罚学生,擅自开除学生,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听任学生辍学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擅自招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清退,并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追回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擅自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者移作非教学之用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责令学校收回校舍、场地,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条 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其他财产,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侮辱、殴打教师和学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退还被侵占的财产,赔偿损失;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3月1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3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意见》,发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对改善农村民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参照实施。

附件:《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党的十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既是我国总体民生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对改善农村民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意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民生工作,现提出本行动方案。
一、 新农村民生工作科技需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新农村建设要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村民生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农村民生问题与农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农民收入得到较快增长,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民生得到较快的改善。但总体看来,我国农村民生工作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村民生主要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科技支撑薄弱。
1、农村健康卫生发展滞后,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看病难、看病贵,公共卫生薄弱,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简单、易用、低成本的农村医疗卫生技术和装备缺乏,廉价、高效、针对性强的适宜药物较少,绝大部分农民缺少必要的营养、卫生、健康和防疫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2、农村人居环境令人担忧,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环境脏、乱、差的现象还比较多,农民住宅设计不合理,低成本、适合本地特色的采暖降温、集中废弃物处理和能源利用技术与装备缺乏,大部分农民的居住、餐饮、采暖降温等仍沿用传统方式。
3、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薄弱,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公共服务和管理信息化水平低,简单、易用的现代信息化操作技术缺乏;农村社区发展规划不全,功能分区不合理,科技含量低;农村宣传和培训内容比较单一,针对性不强,科技要素缺乏。
4、农村民生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民生科技产业尚未建立,农村民生科技产品稀缺;农村民生科技人才严重不足,专业化科技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布局尚未形成,科技支撑体系有待加强和完善;农民现代生活意识有待提升。
民生工作是我国社会发展整体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城市民生科技工作相比,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相对滞后,底子薄,基础差,技术手段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问题。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大有作为,非常急迫,是当前农村科技工作中重要而紧迫的重点任务。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农村科技以农民为本的方针,以科技惠及亿万农民生活为宗旨,以科技同保农民安康、科技促建农村新家园、科技培养新农民为抓手,让科技根植于农民生活,让科技融入农村生活,把科技成果还惠于农民,为加强农村民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继承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针对农村民生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以促进农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满,充分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为宗旨,重点解决农村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立足国情、民情、农情,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和农村民生工作的急迫需求,统筹兼顾,科学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民生科技工作。
3、加强创新,集成示范。集中优势力量,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成果集成转化推广为重点,以示范为引导,为民生工作的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4、各方配合,上下联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实惠进村入户。
5、整合资源,综合推进。注重现代农村民生科技创新、集成、示范与推广,把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与改变农村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起来,把先进适用技术研发与农村信息化、科技特派员等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让最广大的农民更便捷、更廉价、更快速、更充分地享受到科技进步的成果。
(三)、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完成农村民生科技发展总体布局,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会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1、初步构筑农村民生科技创新平台。围绕农村民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集成、转化和推广农村民生适用技术和装备,显著提高农村民生科技的创新能力;
2、初步构建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体系。强化机制创新,推动重心下移,壮大农村民生科技服务队伍,显著提高农村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3、为农村民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开发一批低成本适用技术和装备,集成一批简易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并进行应用推广;建立一批区域性的农村民生科研示范和综合集成示范。
具体包括:
----开发一批低成本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相关模式和标准。在农村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农村医疗卫生、农村能源使用等方面开发一批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一批模式和技术标准,并在农村民生工作中示范和推广应用。
----集成一批简易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农村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农村医疗卫生、农村防震减灾、农村社区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加强综合集成,开发一批成套技术和设备,并在示范区内应用和推广。
----培育一批农村民生科技专业服务人才。结合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农村民生服务企业和服务队,培训一批农村民生科技专业服务人员。
----建立一批农村民生区域性综合示范。在全国不同区域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新农村民生科技综合示范乡(镇)共100个,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示范村共1000个,示范推广民生科技成果。示范区主要民生问题得到较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改善农村民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务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开展十大任务。
1、农民就业创业科技促进行动
就业是民生之本。以坚持实际、实用和实效为原则,以提升农村青年就业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型农民培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育和壮大农民技术员队伍、农村经纪人队伍、骨干农民队伍、农村能工巧匠队伍、农民企业家队伍和能够适用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掌握一定技能的产业工人后备队伍。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远程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及其他多元培训机制综合示范。
----加强农村科技创业培训。以农村知识青年、农村能工巧匠、农村经纪人为重点,扶持他们学习新知识、接受新观念、掌握新技能,着力提高农村青年的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加强农村就业增收培训。以提高农民自主增收为目标,以基层干部、专业大户、骨干农民为重点,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造就一批新农村建设急需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强化农村科技培训技术支撑。加强农村远程数字化、可视化职业技能培训关键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和集成,为农民远程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提供科技支撑;加强农民生产、生活、就业、健康、卫生知识等新型课件多媒体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为农民提供直观、形象、生动、价廉的可视化的课件和多媒体教材。
----加强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型农民培养,充分利用各级星火培训基地、星火学校、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各种教育培训资源,重点支持、扶持一批能够为农民培训提供仿真环境的实习、实训基地,努力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装备水平和科技水平。
----探索多元化农村科技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就业和创业中的作用,加大农村就业创业和新型农民培训的投入,探索和发展农科教结合的多元化农民培训模式。继续开展“百万农民科技培训”。
2、农民健康科技促进行动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缺少适宜医疗卫生技术和产品、营养不平衡、膳食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以改善农民营养状况、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开展适宜技术、产品研发和农村卫生保健技术集成示范,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全面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村居民食品营养教育、食品安全改善、营养监测预警和干预、农村综合医疗卫生技术应用试点,探索有效改善农民健康水平的成套技术和运行模式。
----以农村传染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疫病的诊防和治疗为重点,研发一批科学有效、简单实用、经济廉价的适用技术和产品,用现代科学技术有效控制和预防严重危害农民健康传染病、流行病的传播和蔓延。
----以应对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装备、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形成一批适宜农村急救和自救的产品和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农民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
----高度重视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和诊治,研发集成一批疗效显著、经济廉价的治疗方法和治疗药物,降低治疗成本,加快康复速度,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强化农村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农村妇女生殖道疾病快速诊断技术的研发和集成,提高农村儿童疫病的预防和诊治水平,为保障农村妇女儿童健康提供科技支持。
----依托大中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为对象,加强远程诊断电子网络系统技术支持体系的研发和技术集成,为疑难疫病和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诊治水平,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条件,使“病有所医”真正落在实处。
----研究运行成本低,可接受性强,适应性广的农村居民食品营养及农村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模式,大力开展健康常识、简单急救措施、健康生活习惯等知识宣传培训。
----创新机制,组建面向农村的流动式健康促进科技服务队,促进医疗卫生科技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
----开发降低营养损失和减少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农村自制食品的食品安全改善技术;开展以解决其微量营养素缺乏或不平衡的问题,遏制农村慢性疾病、地方病增长为目标的食物综合营养平衡配合技术研究,以解决品质差、品种少、营养价值低等问题为重点的农村营养型老人、妇幼食品配合技术研究。
3、 农村康居工程科技示范行动
村庄是农民生存、生产、生活的根本载体和安居乐业的基础。但目前我国农村社区较普遍存在规划滞后、布局无序、功能不全,用地浪费、公用设施不配套、住宅设计手段落后、建设成本过高、农民生产生活不便等问题。开展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民住宅建设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不同地区、不同特色的建设规划技术研究等,形成一批技术成果,在全国不同类型地区开展集成、示范和推广,形成支撑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民住宅的技术体系。
----选取不同地域的特色乡(镇),开展乡村社区规划,村镇住宅建筑设计,适于小规模建造的农村住宅新型结构及施工,农村住宅节能节地节水治污,农村住宅智能化,农村传统建筑保护等综合示范。
----适宜农村使用的系列建材开发与应用。以建立农村住宅建筑产品应用标准、选用指南及分类编码等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筑产品与构配件应用数据库系统开发。
----以低成本乡村住宅节能减污设计技术、农村住宅可持续使用设计技术等为重点的不同地域特色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模式研究。
----农村社区发展规划与科学合理布局,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设备配置与发展规划,社区生态景观规划与建设等研究。
----以计算机辅助设计关键技术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模块化技术与软件开发。以提供农村住宅结构设计系统、提升农村住宅结构设计的技术水平为重点的住宅结构与构造选型设计技术与软件开发。
4、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行动
从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农产品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入手,以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两个环节为关键点,提供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科技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业标准化、绿色清洁生产、农产品质量追溯、农田地力修复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应用试点。
----加强农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开展相关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物和农畜产品的相关检测技术研究。
----加强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生物菌肥、新型高效专用复合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为重点的动植物肥、药类替代技术;开发环保型配合饲料等畜禽饲料及添加剂替代技术;开展高抗及多抗高产优质农畜品种选育技术研究。
----加强产地环境修复和地力恢复技术研究。开展土壤障碍因子诊断和矫治技术研究,及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生物修复、化学修复、物理修复技术以及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的相关研究和示范;
----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技术研究。开展农产品的源头追溯和流向追踪研究,产品标签的开发、管理、使用、查询等相关技术研究和集成示范。
---- 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从农产品生产,到加工、包装、贮运等各环节,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建立标准化生产集成示范。
5、农村信息化科技促进行动
以建设数字化农村社区为切入点,以数据库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为突破,以集成平台关键技术为依托,开发面向农村社区政务、医疗、财务、教育、文化、旅游、就业及突发事件应急等事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基础信息获取关键技术、农村基础设施配置关键技术等为手段,集成与农村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的重大信息系统。通过技术集成与示范,探索农村社区管理的经验和模式,全面提升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社区网络建设、农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农村社区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等的综合示范。
----建立专业化农村信息科技服务队,加强信息服务、管理和日常维护。
----开发面向农村社区政务、医疗、财务、教育、文化、旅游、就业及突发事件应急等事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的农村社区。
----面向现代农村社区的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管理民主,对一批共性信息化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开发一批重大应用系统,通过技术集成与示范,探索数字化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和模式。
----重点加强基于“多网合一”技术的农村社区网络建设关键技术,突破一批低成本和低技术门槛的软硬件产品,满足广大农村对信息化的需求。
6、农村清洁社区环境科技促进行动
建设生态文明,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针对农村社区环境普遍存在的脏乱差现状,以改善农村社区环境为目标,统筹社区规划建设,加强农村社区环境治理,开发关键技术并进行技术集成和示范推广,为环境清洁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农村环境服务队综合应用试点,探索有效改善农村环境水平的成套技术和运行模式。
----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生境条件下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的技术服务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技术服务队。
----以生产、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研究开发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简便、易行的农村废弃物收集、贮运和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工艺、设备和集成示范。
----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的有机废物资源化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与示范;以循环经济为目标的不同生态类型区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模式研究。
7、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科技示范行动
我国农村用能较普遍地存在能源结构不合理、热能利用效率低下和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急需依靠现代科技开发农村新型能源,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降低生态环境污染、促进能源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等。加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新技术突破推动新产品开发,带动示范推广和普及应用,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建立起支撑农村能源开发的技术体系。
----选取典型乡(镇),分别开展农村生物质能开发、新型农村户用发电、农村清洁供暖供热、农村供用电节能及服务队等综合示范。
----加大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率为重点的节能灶、炕、灯和燃具的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及示范。
----发展以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与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开发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为重点的关键技术和配套设备。
----探索农村地区沼气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农村沼气技术服务队。
8、农村饮水安全科技促进行动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生活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落后,给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为目的,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廉价实用关键设备开发,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建立试验示范性农村社区,加快技术集成与示范,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选取典型乡(镇),分别开展农村安全水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农村安全饮用水处理、农村污水处理、农村水质检测等综合示范。
----大力加强农村安全用水知识和健康用水习惯的宣传培训工作。
----以水源安全为重点的农村安全水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不同水源条件下农村安全供水技术、工艺及设备开发,农村清洁饮用水工程引水净化技术、工艺及设备开发及示范推广。
----以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的农村户、村和乡镇的污水收集系统、工艺和设备研究及不同规模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工艺开发及示范推广。
----农村安全水处理和农村水质检测与水源性疾病监测等的关键技术和实用设备研发及示范推广。
9、农村防灾减灾科技促进行动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自然灾害是影响农村民生的最大的不可控因素。加强农村灾害规律的研究,提高对农村主要灾害孕育、发生、发展、演变及时空分布规律的认识,促进现代化技术在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因地制宜实施防灾减灾对策和减少灾害对发展的约束。
-----建立农村防灾减灾综合示范区。选取不同灾害类型发生的典型乡(镇),集成在灾害测、报、防、抗、救、援等方面的配套技术,探索防灾对策最佳组合方案、防灾工程体系灾时优化调度方案和居民避难系统的优化设计;加强灾区紧急处置、疫情控制、灾民饮食饮水清洁处理等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集成, 积极推广有效的减灾防灾技术,提升救灾快速反应系统装备技术的现代化水平。大力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常识宣传,强化农民防灾减灾意识。
----加强农村畜禽动物疫病、干旱、低温冰冻、高温、洪涝等灾害防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针对上述灾害,研发集成一批适用关键技术和装备,大力提升农村防灾救灾技术水平。
----加强农村灾害科学与防灾减灾适用技术装备开发及示范推广。针对农村主要灾害,研发集成一批包括灾害监测、灾害信息处理、灾害预报、预警、防灾、抗灾、救灾、灾后援建、防灾工程的适用技术和装备,大力提升农村灾害综合防御体系的技术水平。
----加强易灾地区发展避灾产业的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开发、示范与推广和宣传,建立起通过科技创新和应用科技手段防灾减灾,保障民生的体制与机制。
----加强农村灾害信息处理技术开发与信息管理,建立不同层次的灾害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农村灾害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农村灾害风险防范救助保障与保险体系研究。
----农村灾害识别、预警及防御对策研究开发及示范。开展农村灾害风险识别技术、识别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加强风险度等级和风险防范级别技术的研究,建立风险类型的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风险评价的技术模型和经济模型。开展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农村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系统。
10.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促进行动
遵循主体多元化、模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组织网络化的发展方向,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民生科技服务有效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推动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重点由以前的产业服务为主向产业服务与改善民生并举转变。在总结、完善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制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民生科技特派员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总结推广各地实施农业专家大院的经验,支持科技人员深入县、乡以下区域,通过“专家+农户”、“专家+社区+农户”、“专家+协会+农户”、“专家+服务组织+农户”等形式,提供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与咨询。
----以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区域成果转化中心为基础,培育一批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中介组织。以省级区域和中心地市区域为重点,依托具有相当基础和条件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发展区域农村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心。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引导支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合作社,使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康发展。
----加强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新兴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建一批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示范体系。重点依托现有的大学和科研院所,鼓励其与地方政府联合,针对当地实际,优选若干实效、实用、符合当地特点的技术,动员各种科技智力资源,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机制为农民和农村社区发展服务。
----重点建设全国星火科技110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促进建立农村民生科技成果信息联盟和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制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农村科技成果信息的标准化收集、数字化表达及加工、数据库和网络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星火110科技信息服务系统。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农业专家大院、专业技术协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等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体系综合示范。
四、组织与实施
1、加强领导,为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提供组织保障。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新农村民生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国新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对于开展农村民生科技行动省部共建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和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组成领导小组;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的领导机构,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安排和部署试验示范工作,并对试验示范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实施监督,保障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
2、增加投入,为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提供经费支持。
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企业、农户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农村民生科技投入体系。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逐步实现农村科技投入由单纯注重产业发展向产业发展与民生改善并重的转变,在原有农村科技投入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民生科技的投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组织实施农村民生科技行动。
3、项目带动,推进百乡千村民生科技示范。
加强科技资源的集成与整合,把农村民生科技相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中,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集成和综合示范。统筹国家科技资源和地方科技资源,在全国不同区域共选择100个乡(镇)和1000个村,因地制宜,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新农村民生科技综合示范,集中示范和应用农村民生科技重点任务的研究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总结和探索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技术和服务模式。
4、提升能力,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基础性工作。
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建立一批研发基地,扶持一批服务机构,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培训一支科技服务队伍。引导大学和科研究机构加强农村民生科技领域学科建设,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培育一批研究开发农村民生关联产品的骨干企业,确保农村民生科技可持续发展。
5、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民生科技工作。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社区、企业和农民参与新农村民生科技行动。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协调民生科技工作;实行部门会商制度,由科技部与各行业部门共同推进;建立省部共建的工作机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企业开发服务农村民生的产品,发展农村民生产业,引导社会资源导入农村民生;把民生科技服务作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引导在农村社区成立各种类型的专业服务队;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深入基层从事民生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工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民生科技工作的积极性。
6、加大宣传,营造推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良好环境。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载体,加强对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宣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各地促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有效模式和做法;建立宣传阵地,报道在民生科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和促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良好环境。
7、强化科普,帮助广大农民树立现代生产生活方式意识。
通过开展网络远程教育,进行电视讲座,印刷各种科普书籍、宣传册等活动,对农民进行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及意识教育,普及农村民生科技知识,提高农民认知水平和意识,帮助农民建立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