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国(境)内外友好人士参与和支持我市建设事业,集思广益,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的国内人士,经本人同意可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经济顾问:
(一)长期关心支持连云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连云港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二)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条 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组织推荐经济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属外国人的,转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华人、华侨的,转市侨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要转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各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后,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并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阅。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经济顾问聘书。
第四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四)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第五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三)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或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一)定期向经济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经济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三)组织协调经济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四)重大节庆期间,向经济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第七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八条 经济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三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经济顾问的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1月起试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
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分类表彰。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分级奖励。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两级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专项奖励。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等中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四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农委。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四项亡人(道路交通、火灾、工业生产、农业机械)控制指标;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其它中省直单位。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0000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500元;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奖金参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准执行;
(四)立功人员专项奖金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