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公安部 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9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
行。
2003年7月18日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
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
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
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
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
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
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
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
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
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
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
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
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
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
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
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
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
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
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
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
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
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
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
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
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
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
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
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
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
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
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
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
《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
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
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
《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
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
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
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
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
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
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
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
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
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
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
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
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
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
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六章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
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
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
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劳社[2005]137号
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强化工作责任,规范来信来访办理程序,依照《信访条例》、《安徽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信访工作关系
局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信访室办理、各科室(单位)参与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局领导负责审办。
二、信访工作职责
(一)局信访室工作职责。
1、负责接待上访群众对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咨询;听取信访人对制定和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承办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转办、交办、批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2、负责局领导接待日活动组织与落实工作。
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掌握信访动态,做好重大信访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呈送领导阅批。
4、做好信访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劳动保障信访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5、负责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催报和复查、复核工作。
(二)局有关科室(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承办局领导交办及局信访室转办的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2、认真研究、梳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信息,及时检查劳动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排查信访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3、参与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协同局信访室接待处理涉及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信访办理制度
“群众来信”是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记录;“群众来访”是指以走访的形式反映有关问题。
(一)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交办制度。
局信访室(各科室、单位收到的群众来信统一交局信访室)收到群众来信(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后,应仔细阅读,领会来信意图并摘要登记;对来局上访人员统一办理登记,由信访接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了解上访人员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重要、紧急的来信来访,局信访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阅批。
2、咨询法律政策、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政策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来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上访人员对局信访室的解答提出需要作进一步了解要求的或涉及具体业务工作信访室难以明确答复的,由局信访室联系,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到局信访室协助接待、处理。
3、属于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1)对群众来信,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向信访人下发《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事项,信访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来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局信访室受理群众来访,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2)信访室根据来信来访内容认为需要由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信访室填写《交办单》,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承办科室(单位)并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局领导批阅的群众来信和信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由信访室摘录登记,填写《交办单》,根据局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交局信访室。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信访室牵头,协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信访室汇总。
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在接到《交办单》后当日退信访室改办。
(3)一般信访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在60日内办结。到期无法办结的,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由信访室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由有关科室(单位)协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室根据协办科室(单位)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接待日负责接待的局领导或作出批示的局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批示,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5)申请复查、复核的群众来信来访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4、信访事项需转交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信访室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3日内办理转送手续,并同时告知信访人。需要反馈结果的,应在转送通知书中明确相关要求,如反馈的时间、处理的过程及意见等。
5、不属于本局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1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6、对重复来信或来信中姓名(名称)、住址及内容等不清的,信访室登记后,一般可留存;对重复来访、来访内容不清、不愿意登记姓名(名称)、住址的,信访室登记后可给予口头解答。
7、对于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由信访室安排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接待处理,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共同接待处理。
对人数较多、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的群体性上访,需提请局领导接待的,信访室登记接谈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预约接访时间,由局分管领导接待,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8、上访老户缠访、闹访、异常访的,信访室应通知相关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派员接回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理。
本局和市领导及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按上述程序和制度办理。
(二)建立信访催办制度。有关科室(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信访室及时发出《催办单》,承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报作出批示的局领导,由局领导决定是否延期办理及如何办理。
(三)建立信访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对全局办理信访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信访室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信访办理情况汇总报局领导。
(四)建立信访情况分析制度。信访室定期将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建立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对一些重大的疑难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预约接访时间,每两周安排一次。
(六)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信访室负责做好信访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信访档案可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
对不予受理、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可留存,集中存放,报批准后每年销毁一次。
四、信访工作考核
信访工作从2006年起纳入局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局对各科室(单位)信访接待、办理工作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其实绩计入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