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市级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物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11:0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市级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物资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级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物资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级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筹备(组织)机构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赞助的以下物品:可回收的低值易耗品、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二、各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筹备(组织)机构要严格控制物资设备采购范围和数量,所需设备原则采取财政调拨、借用或租赁的方式,尽量减少购置。要建立登记、回收、移交制度。
三、设备购置分为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800元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增加、购入、捐赠都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入帐,对固定资产调拨、报损、报
废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四、临时机构撤消后、大型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责成专人负责,回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物资设备,登记造册入库保存。待全部帐目(包括经费、固定资产)审计结束后,办理固定资产封存并移交市财政局实物库。无法收回的物资,需办理调拨手续予以注销。一
些难以回收入库的物资由市财政局组织拍卖或调拨,拍卖所得上交市财政。
五、各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筹备(组织)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处理、挪用、私分各种物资财产。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8日

关于修改《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7〕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负责向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供应单位对供应过程的安全和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
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全市设6家,其中惠城区内2家(含市直1家、惠城区1家),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各1家。”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其内容为:“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和零售(经营门市、临时销售网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由各县、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经营企业并与经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生产经营安全责任负责。”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不包括焰火燃放活动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采购。
进入我市行政区域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粘贴本企业注册的防伪标志后,供应全市零售经营者。”
五、第十八条中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分级,一级批发企业必须遵守‘禁A、限B、提倡C、D’的原则,采购和配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下列产品。”修改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分级,批发企业必须遵守‘禁A、限B、提倡C、D’的原则,采购和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下列产品。”
六、第十八条第(一)、(二)项分别修改为:
“(一)A级产品。
禁止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A级产品。大型焰火晚会和燃放活动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供应给取得A级燃放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
(二)B级产品。
禁止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B级产品。在燃放点组织燃放B级产品,批发企业应派出专业燃放人员。”
七、第十九条中的“一级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配送下列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修改为:“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供应下列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向零售单位统一供应的职责,并及时回收、免费保管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九、增加一条,内容为:“第二十一条 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哄抬物价和采用不符合法律与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垄断货源。”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十、原第二十一条现第二十二条中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2268)”修改为:“《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十一、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经由道路运输进入我市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应当经市、县(区)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5月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谭仲池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促进技术资本结合,实现科技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产权,主要是指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


第四条 凡在本市进行的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或登记,并享受有关专业、中介服务。
本市企事业单位技术产权在外地实现交易的,必须在技术产权交易所登记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产权交易监证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规范产权交易工作。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监证委员依法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立。
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须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是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成员单位,产权交易业务上接受其指导,并遵循长沙市统一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第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
(一) 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 组织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 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一发为交易各方提供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拍卖等中介服务;
(四) 提供与技术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服务;
(五) 市政府赋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技术产权交易由技术产权交易所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员制、入场制或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企事业法人单位或个人或其他机构。
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代理服务机构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技术产权专业代理服务机构是代理技术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进行交易的专业服务机构,其在技术产权交易所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须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国有和含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出让技术产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出让技术产权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达成职工安置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险。
出让的技术产权涉及担保的,出让方应取得债权人和担保人的书面意见并告之受让方。


第十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并将有关资料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出让方、受让方必须持交易凭证和合同方可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技术产权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