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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5:4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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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证券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
1.3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
2.2 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经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本公司将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自动注册成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在该处直接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
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先持该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2.4 一个投资人只能拥有一个上海、深圳类别开放式基金账户,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上海类别证券账户及以其为基础注册的上海类别开放式基金账户暂不可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人姓名(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发生变更,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网点办理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申报。除上述三项以外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办理。
2.6 投资人可在2.5条所述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查询其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资料。
2.7 投资人注销开放式基金账户,应在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办理,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为零;
(二)对在多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的,须完成注销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采取分系统登记原则。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人证券账户记载,托管在证券经营机构处;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以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托管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处。
3.2 基金管理人在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3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市开放式基金验资成立后的规定期限内,分别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将其已募集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4 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通过证券登记系统办理。
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申购和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通过TA系统办理。
3.5 上市开放式基金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等数据,统一由TA系统向基金管理人发送。

第四章 转托管
4.1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为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所称跨系统转登记)。
4.2 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或将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系统内转托管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在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内,投资人须变更经办营业部的,比照“系统内转托管”有关规定办理。
4.3 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证券经营机构。
4.4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4.5 投资人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赎回,按以下程序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一)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投资人在转出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
(三)对检查合格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证券登记系统记减投资人证券账户基金份额,TA系统相应记增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对转入基金份额,TA系统自开放式基金账户份额记增日起计算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四)对成功处理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交易日后,可在转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4.6 投资人将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卖出,按以下程序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一)投资人在转出方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证券经营机构席位号、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应该为整数份。
(二)对检查合格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TA系统记减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系统相应记增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三)对成功处理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交易日后,可在转入方证券经营机构申报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
4.7 对于转出方系统已记减投资人账户基金份额,而转入方系统无法记增的跨系统转托管,投资人可在转入方系统办理调账。
4.8 自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日起,除基金权益分派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外,投资人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4.9 处于冻结状态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第五章 资金结算
5.1 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分系统清算原则。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涉及的资金清算由证券登记系统完成;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涉及的资金清算由TA系统完成。
5.2 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本公司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对上市开放式基金采用其他资金结算方式。
5.3 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等结算参与人在参与本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前,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在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与本公司签订资金结算业务协议。
5.4 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所涉及的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二级市场交收,后满足网上认购交收”原则;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所涉及的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申购、赎回资金交收,后满足认购资金交收”原则。
5.5 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的资金结算:
(一)证券登记系统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T日认购申报数据于当日进行资金清算,产生资金清算数据,于T+1日通过其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交收的,证券登记系统对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申报于T+2日做无效处理。
(二)TA系统于T+1日对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T日认购申报数据进行资金清算,产生资金清算数据,于T+2日通过其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交收的,TA系统对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申报于T+3日做无效处理。
5.6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日常交易与申购、赎回的资金结算:
(一)证券登记系统于T日闭市后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及其他上市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和其他非交易业务数据合并进行资金清算,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应收、应付净额,产生资金清算数据,于T+1日通过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二)TA系统于T日日终将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T-1日申购及T-N+1个工作日(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规定的赎回支付周期)赎回及开放式基金当日业务数据合并进行资金清算,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应收、应付净额,产生资金清算数据,于T+1日通过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六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6.1 本公司及结算参与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共同遵守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6.2 为防范结算风险,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的缴存、调整、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6.3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6.4 结算参与人如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
(二)透支发生当日,暂扣违约结算参与人相当于违约金额价值100%的自营证券。违约结算参与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违约款本息及交收违约金的,本公司向其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本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额,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违约款本息及交收违约金的,差额仍向违约的结算参与人追索。
(三)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事件在该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四)有权要求违约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违约额的具体措施,并将该结算参与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6.5 本公司必要时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可要求其提供结算信用担保或结算抵押品,或限制业务申报、要求其委托其他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业务等措施。
6.6 本公司处理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事件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七章 权益分派
7.1 上市开放式基金权益分派分别由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投资人名册数据进行。
证券登记系统只进行现金红利分派,TA系统可按投资人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7.2 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公告前,预先向本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
7.3 基金管理人应于R日规定时点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本公司。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
7.4 基金管理人应于R+2日规定时点前,将现金红利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于R+3日将现金红利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等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本公司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

第八章 附则
8.1 本实施细则暂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8.2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8.3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认购: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外,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交易:开放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以集中交易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投资人持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业务功能,并取得本公司TA系统确认反馈的业务过程。
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已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为了在多个代销机构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通过拟办理业务的代销机构申报已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并取得本公司TA系统确认反馈的业务过程。
上海、深圳类别开放式基金账户:由上海、深圳证券账户注册生成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代销机构: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的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机构。
结算参与人:是指经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及其他机构。
8.4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8.5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0〕4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月十三日

  宜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创新资金,目的是通过引导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创新资金属引导科技创新投资的扶持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 创新资金面向市直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二)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且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6%以上。已有主要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六条 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创新资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不支持非技术的纯服务企业、纯贸易性质的企业,不支持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不支持资产财务状况不好或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足以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的企业。

  第七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情况,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适用于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需要资金扶持其扩大再生产的创新项目。贷款贴息数额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80%的比例确定,但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创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和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市科技发展规划目标,定期发布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创新资金优先支持领域,指导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资金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条 企业申请使用创新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新资金使用申请;

  (二)拟使用创新资金项目的批准文件;(三)使用创新资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六)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的上年度及上一个月的会计报告;(七)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须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确定年度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确定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拟定创新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创新资金使用合同,并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以贷款贴息方式使用创新资金的,在办理用款手续时还应提交贷款合同、贷款转拨账凭证及利息支付证明。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部门确定后,拨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创新资金专用帐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通报创新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创新资金利息收入中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划、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创新资金专用帐户。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标委服务联〔2008〕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四级。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和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试验、修造等企业的试点及确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确认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试点及确认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AAAA级确认工作。

第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备案。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开展所辖地域的试点及确认工作,推荐专家库成员,组织开展AAA及以下级确认工作,并接受确认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章 试点企业的确定

第七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体系,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按照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见表1)完成了自我评价;

(二)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已实施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经确认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分等。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试点,填报《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见表2),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

第九条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负责对申请AAAA级试点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并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申请AAA及以下级试点的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名单。确认办公室对申请AAAA级试点的企业进行审核、对申请AAA及以下级试点的企业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试点企业名单统一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确认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试点企业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申报相应确认等级。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试点的企业,申请AAAA级的向确认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申请AAA及以下级的向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式四份:

(一)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见表3);

(二)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相关文件(见表4、5、6);

(三)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表(包括体系表编制说明、层次结构图、明细表、统计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

(四)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确认办公室组织对申报AAAA级的试点企业进行确认,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组织对申报AAA及以下级的试点企业进行确认,并协助确认办公室对AAAA级试点企业开展确认工作。



第五章 确认准备

第十四条 受理企业申请后,AAAA级由确认办公室组建确认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AAA及以下级由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聘,一般不多于7人,其中,设组长1名、标准化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名,并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专家组全面负责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料;制定确认计划,经与企业协商后,确定现场日程安排;确认计划应报确认办公室或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审批,并在实施现场确认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报企业。



第六章 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 现场确认前,应召开专家组准备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和标准体系运行状况、确定现场审查要点、确定现场审查工作分工及安排。确认专家组人员熟悉申请确认企业的标准体系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现场确认开始时应召开确认安排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全体成员、企业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确认工作联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确认安排会议由组长主持,内容应包括: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和现场确认联络员名单;组长宣布评价确认工作的目的、范围、方法依据和确认工作计划,宣读保密声明。

第十八条 现场确认应按照确认工作计划分组进行。专家组成员发现计划确需调整时,必须经组长同意方可变更。现场确认方式包括现场观察、实测、询问、座谈、查阅企业文件和资料等,并按照《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进行审核,填写《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现场确认记录表》(见表6)。

第十九条 组长与企业负责人座谈的主要内容有:了解企业方针及发展战略思路与企业标准化工作结合的实际状况;企业标准化工作目标及与同行业对比状况;企业标准化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标准化的资源配置状况、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企业标准体系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等。

第二十条现场确认结束后,召开专家组会议,内容包括:沟通现场确认中发现的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有效状况的信息;讨论并汇总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扣分项报告表(见表8)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不符合项报告表(见表5);讨论并编写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表(见表7);讨论并确定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认结果通报会议之前,专家组应与申报企业领导沟通,主要包括:确认报告的主要内容,经部门负责人认可的不符合项报告内容,向企业提出的标准化工作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确认结果通报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与确认安排会议相同,内容包括:宣读评价确认报告;宣读不符合项报告及其后的整改要求;重申保密声明。



第七章 确认结果处置

第二十三条 确认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应形成确认档案材料,AAAA级报确认办公室,AAA及以下级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确认档案材料包括:

(一)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申请表;

(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

(三)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表;

(四)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不符合项报告表;

(五)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应将通过AAA及以下级确认的企业的“确认申请表”及“确认报告”报确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AAAA级企业的“确认申请表”及“确认报告”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评审复核,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向通过确认的企业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持证企业可向原受理确认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程序按本细则第四、五、六、七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通过AAAA级确认的企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予以公告。通过AAA及以下级确认的企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予以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确认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被确认企业对确认工作如有异议,可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视需要组织抽查。对达不到原确认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参与确认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的,确认办公室取消其参与确认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在对外宣传时明示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标志。

第三十三条 试点的确认过程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表:(点击下载)
1.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表

2.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

3.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

4.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评价报告及评分汇总表

5.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不符合项报告表

6.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现场确认记录表

7.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表

8.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扣分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