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日
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涉税财物当事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或专项拨款。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负责具体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市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可提请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第八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请求:
(一)核定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的;
(二)采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涉税财物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四)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涉及价款、费用的;
(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六)企业清算全部资产交易价格的;
(七)确定盘盈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的;
(八)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
(九)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股权、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应税行为无销售、营业额的;
(十)确定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计税价格的;
(十一)确定房屋租赁应税价格的;
(十二)确定征税过程中价格不明存量房计税价格的;
(十三)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
(十四)确定二手车交易应税价格的;
(十五)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事项。
第九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二)价格认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证机构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调查并认定;
(四)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十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务机关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税财物的单位、名称、数量以及与该财物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价格认定目的和要求;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价格认证机构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后,对协助书内容进行查验,属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范围的,应当受理;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协助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或重新办理协助书。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价格认证人员办理。
对于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价格认定。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人员应当对涉税财物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勘察、核实并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人员在勘验、调查等价格认定过程中,可以提请税务机关协助对与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按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在调查、掌握充分资料的基础上,价格认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方法、标准对涉税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告知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确认异议成立的,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第二十条 涉税财物价格的补充认定、重新认定、复核裁定参照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二)利用职权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四)以个人名义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对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实验情况调研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开展对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实验情况调研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教基司函[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根据《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教基[2001]24号)文件的要求,我司拟在两年实践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情况组织调研,并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现就调研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研对修订、完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科课程标准、保证本次课程改革取得成功、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高、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因各国家试验区承担了《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的实验任务,调研工作主要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展开,同时各省级教研部门也要独立组织调研工作,以保证对修订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科课程标准的反馈信息全面、客观、公正。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求各省级教研部门、国家实验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给予一定的条件保障。
二、为保证调研与修订工作科学、有序、规范,我司组织编制了《义务教育课程调研与修订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调研提纲》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已下发至各国家试验区,并公布在教育部网站基础教育栏目上(网址:www.moe.edu.cn)。请各省级教研部门尽快从教育部网站下载本通知附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参照“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组织向本省骨干教研员,包括部分省级实验区的教研员和教师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报告。
修订报告请于7月15日前寄至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课程处。
在调研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课程处联系。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电子邮件地址: kegai@cbe21.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付宜红(010-66096192或66096194),
附件:1、义务教育课程调研与修订工作方案
2、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调研提纲
3、各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2003年5月30日
附件:1、义务教育课程调研与修订工作方案
2、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调研提纲
3、各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
附件一:
义务教育课程调研与修订工作方案
一、修订课程标准的目的与要求
通过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总结两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修订、完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保证2004年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的全面推广,促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不断转变教育观念,扎实落实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修订工作主要分为调研和组织修订两阶段。
1、调研阶段:
深入了解各学科课程标准通过两年实践,在课程理念、目标、框架体系、内容选择与组织、实施建议等方面对科学性及可行性的反映。
深入了解课程标准对教学、教研及教材编写的指导功能及实施效果。
系统整理课程标准实施以来的研究成果。
分析研究调查获得的数据,为修改、完善课程标准提供充分的信息和科学的依据。
了解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反映。
2、修订阶段:
建设性地修订、完善标准,形成各学科课程标准正式印发稿。调整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二、调研主要内容
本次调研以新课程的实施过程、效果以及实施者(教师、教研员、教材编写人员等)的亲身经历和体验为基础,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要求,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目标、框架结构、内容标准与要求、教学实施及评价建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调研,同时征集实践层面的建议和案例。课程标准调研的具体内容见调研提纲。
本次调研涉及的学科:语文、数学、英语、科学(3-6)、科学(7-9)、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历史、地理、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体育与健康共18个学科。(俄语、日语两学科的调研工作由相应的标准组依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做适当调整、实施。)
三、调研方式及分工
调研方式以填写意见表为主,辅以访谈或座谈。
具体调研分工如下:
1、“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评价研究”项目组工作任务
成立“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评价研究”项目组,负责调研方案的设计,在调研工作中与各标准组、大学中心和有关实验区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信息并获取调研资料,在此基础上汇总、分析,向各标准组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向教育部提交调研总报告。
2、各省教研室和各国家级实验区工作任务
各省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的有关要求,以本省骨干教研员为主要对象,也可以向部分省级实验区的教师、教研员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报告。
各国家级实验区应根据本方案及所附各学科课程标准征求意见表,积极主动做好对各学科课程标准意见的征集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填写征求意见表(请各实验区根据本地区学科实验情况,分小学和初中,每个学科至少邀请20名教师、教研员填写征求意见表),并通过必要的座谈、访谈等形式,全面了解和搜集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过程及效果的情况,并及时将调研后的信息整理、汇总,分别提交对《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报告。
协助并配合各学科课程标准研制组开展调研和修订课程标准的有关工作。
3、各学科课程标准组的工作任务
根据近两年各标准组的研究成果、各报刊杂志围绕课程标准实验稿发表的观点、意见和建议,以及在组织教材编写、教师培训和各省教研室和国家级实验区提交的报告,初步形成本学科课程标准修订意见或方案;邀请部分骨干教师、教研员、本学科专家以及本学科各套教材编写组负责人开展专题研讨,年内完成课程标准的修订任务。
4、各大学中心的工作任务
协助项目组完成调研方案及调研提纲。
大学中心结合本中心研究的优势及所承担的研究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分析,提交有关课程标准修订的建议报告,为国家咨询决策服务。
四、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对象主要包括:教师、教研员、专家、教育行政人员、教材编写者、学生、科学家及其他社会人士等。
五、调研及修订工作时间表
2003年7月前,各省教研室和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完成各自的调研工作;
2003年暑期,标准组整理来自各个渠道的各种信息,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形成对本学科标准的修订方案;
2003年秋季,各标准组形成各学科课程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年内完成学科课程标准(修订送审稿)。
附件二: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调研提纲
1、关于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提出的课程性质定位您认为是否适宜,可以有哪些改进。
2、按照标准要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三个维度的要求,您认为标准(主要在内容标准、教学建议、评价建议、资源开发要求、教材编写建议等部分)可以做哪些调整和改进。
3、关于学科内容选择,比如在是否反映了社会进步和学科发展新成果,是否考虑了对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的价值,有无内容陈旧,重要内容遗漏等方面,您认为还可以有哪些改进与建议。
4、根据您近两年的实践经验,您认为标准在学科内以及各学科间的相互关联及衔接上还有哪些可以改进的地方,是否需要用单独章节(或段落)来说明与其他课程标准的关系。
5、课程标准应是在教师的帮助下,几乎所有的学生通过努力都可以实现的目标,按照这一要求,您对标准各部分内容以及整体上的难易程度和容量大小,各部分内容的衔接与要求,适合学生的发展需要或水平,结合学生生活经验等方面还有什么意见、建议。内容标准对教师而言是否容易理解与把握;是否有造成歧义的地方。
6、教学建议部分的内容是否有利于教师拓宽视野,结合学校及学生实际,可利用的资源,选择最适宜的教学行为,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是否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在学习上主动探究与实践,形成适合学生自己的有效学习方式。根据您近两年的实践,您有什么建议或更好的案例。
7、评价建议部分能否有助于引导教师真正关注学习与教学的过程;是否有助于教师较好地判断学生的学业成就;是否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在评价的操作性上还有哪些改进之处;根据您近两年的实践,请提供有关建议、案例。
8、标准中对课程资源的利用与开发部分的建议是否切实可行;标准中的活动建议和案例是否合适?有无必要补充案例和活动建议?
9.标准在文字(或某一部分文字)表述上是否通俗、流畅、明了、简洁。标准中的概念、术语等表述是否准确。根据近两年的实践,您有什么修改建议(或对某一部分的修改建议)。
10、您在使用课程标准过程中还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障碍?对本课程标准在实施保障条件(包括政策、制度、仪器配备、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还有哪些建议。您对修改和完善这份课程标准还有哪些意见或建议?